'妻子決定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這是對丈夫出軌的最好還擊'

"

現實生活有時候比影視劇更加精彩和狗血。上海一男子讓他人假扮妻子離婚後與另一女子登記結婚,甚至還買房買車,妻子多年之後才發現自己居然“被離婚”。知道真相的妻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小三”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為讓第三者放心 瞞著妻子“假離婚”

2005年1月,朱先生與陸女士登記結婚。2007年,朱先生與劉女士相識,刻意向對方隱瞞了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她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

2009年,陸女士為朱先生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然而寶貝兒子的到來並沒有讓朱先生的心迴歸家庭,他依然和劉女士保持著婚外情關係。

"

現實生活有時候比影視劇更加精彩和狗血。上海一男子讓他人假扮妻子離婚後與另一女子登記結婚,甚至還買房買車,妻子多年之後才發現自己居然“被離婚”。知道真相的妻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小三”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為讓第三者放心 瞞著妻子“假離婚”

2005年1月,朱先生與陸女士登記結婚。2007年,朱先生與劉女士相識,刻意向對方隱瞞了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她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

2009年,陸女士為朱先生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然而寶貝兒子的到來並沒有讓朱先生的心迴歸家庭,他依然和劉女士保持著婚外情關係。

妻子決定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這是對丈夫出軌的最好還擊

儘管朱先生在兩位女士之間充分“斡旋”,但事情難免敗露。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得知自己的戀人竟然是已婚人士。2010年5月,為了安撫劉女士,朱先生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

不放心的劉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為假證後,與朱先生大吵一架。為了平復劉女士心中的憤怒,也怕劉女士再做出什麼不理智的事情,2011年3月,朱先生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為了進一步讓劉女士放心,一個月後,朱先生竟然攜帶妻子陸女士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個貌似妻子的女士假冒陸女士,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隔天,“理直氣壯”的朱先生便與“得償所願”的劉女士登記結婚。兩人“婚後”還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劉女士名下。而另一邊,陸女士對一切都不知情。

劉先生就這樣不斷在兩位“妻子”之間周旋,直到2016年事情在機緣巧合下敗露,朱先生才向陸女士及劉女士坦白了一系列掩蓋問題的手法。

婚外情敗露 三方爭奪各自財產

2017年1月,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朱先生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劉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陸女士認為,劉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朱先生的財產,侵害了朱先生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維護合自身法權益,陸女士將劉女士訴至寶山法院,朱先生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庭審中,被告劉女士辯稱,起初朱先生稱自己單身,戀愛期間又稱是離異。結婚登記時自己才知曉朱先生剛登記離婚。因雙方的酒席事宜已經通知了家人,故雙方仍然登記結婚了,並於2013年生育一子。係爭房屋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係爭車輛於2010年購買,亦是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為避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被告與第三人共同生活期間,第三人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被告負擔。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被告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被告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被告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朱先生述稱,同意原告陸女士的訴請。被告和第三人離婚是被告提出的,協議也是被告草擬的。係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資50萬元,被告出資20萬至30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40萬至50萬元。第三人的公積金用於衝還貸11萬元。第三人對係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被告的愧疚,係爭房屋才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

原告為證明購車款來源,提供了第三人的工商銀行賬戶,證明購車款交易流水。被告主張購車款由己方出資,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就係爭車輛的市值按15000元計算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保護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置權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原告陸女士提供的第三人朱先生銀行賬戶信息顯示,係爭車輛的部分購車款7萬餘元系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售方支付,係爭房屋的首付款中36萬餘元亦是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開發商轉賬支付。由此可見,第三人並非將購車款、購房款贈與被告,交由被告自由處分,而是直接將錢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與被告共同出資、共同購買的意思表示。加之,係爭車輛購買於被告與第三人確立戀愛關係之後,即將“結婚登記”之前一個月,係爭房屋購買於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均系雙方為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購置。結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將係爭房屋、係爭車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行為,係爭房屋、係爭車輛應認定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財產。

至於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分割係爭房屋、係爭車輛的約定是否有效。由於被告與第三人的婚姻自始無效,且第三人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購車、購房,相應的財產份額應為其與原告陸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單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作出上述處分,侵害了原告陸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置權,故應當認定為無效。

據此,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女士與第三人朱先生於2017年1月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及車輛的處分無效,係爭房屋及車輛歸被告劉女士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被告劉女士繼續負擔,被告支付原告陸女士、第三人朱先生上述房屋折價款共計97萬元,車輛折價款7000元。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


"

現實生活有時候比影視劇更加精彩和狗血。上海一男子讓他人假扮妻子離婚後與另一女子登記結婚,甚至還買房買車,妻子多年之後才發現自己居然“被離婚”。知道真相的妻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小三”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為讓第三者放心 瞞著妻子“假離婚”

2005年1月,朱先生與陸女士登記結婚。2007年,朱先生與劉女士相識,刻意向對方隱瞞了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她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

2009年,陸女士為朱先生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然而寶貝兒子的到來並沒有讓朱先生的心迴歸家庭,他依然和劉女士保持著婚外情關係。

妻子決定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這是對丈夫出軌的最好還擊

儘管朱先生在兩位女士之間充分“斡旋”,但事情難免敗露。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得知自己的戀人竟然是已婚人士。2010年5月,為了安撫劉女士,朱先生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

不放心的劉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為假證後,與朱先生大吵一架。為了平復劉女士心中的憤怒,也怕劉女士再做出什麼不理智的事情,2011年3月,朱先生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為了進一步讓劉女士放心,一個月後,朱先生竟然攜帶妻子陸女士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個貌似妻子的女士假冒陸女士,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隔天,“理直氣壯”的朱先生便與“得償所願”的劉女士登記結婚。兩人“婚後”還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劉女士名下。而另一邊,陸女士對一切都不知情。

劉先生就這樣不斷在兩位“妻子”之間周旋,直到2016年事情在機緣巧合下敗露,朱先生才向陸女士及劉女士坦白了一系列掩蓋問題的手法。

婚外情敗露 三方爭奪各自財產

2017年1月,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朱先生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劉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陸女士認為,劉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朱先生的財產,侵害了朱先生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維護合自身法權益,陸女士將劉女士訴至寶山法院,朱先生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庭審中,被告劉女士辯稱,起初朱先生稱自己單身,戀愛期間又稱是離異。結婚登記時自己才知曉朱先生剛登記離婚。因雙方的酒席事宜已經通知了家人,故雙方仍然登記結婚了,並於2013年生育一子。係爭房屋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係爭車輛於2010年購買,亦是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為避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被告與第三人共同生活期間,第三人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被告負擔。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被告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被告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被告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朱先生述稱,同意原告陸女士的訴請。被告和第三人離婚是被告提出的,協議也是被告草擬的。係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資50萬元,被告出資20萬至30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40萬至50萬元。第三人的公積金用於衝還貸11萬元。第三人對係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被告的愧疚,係爭房屋才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

原告為證明購車款來源,提供了第三人的工商銀行賬戶,證明購車款交易流水。被告主張購車款由己方出資,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就係爭車輛的市值按15000元計算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保護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置權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原告陸女士提供的第三人朱先生銀行賬戶信息顯示,係爭車輛的部分購車款7萬餘元系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售方支付,係爭房屋的首付款中36萬餘元亦是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開發商轉賬支付。由此可見,第三人並非將購車款、購房款贈與被告,交由被告自由處分,而是直接將錢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與被告共同出資、共同購買的意思表示。加之,係爭車輛購買於被告與第三人確立戀愛關係之後,即將“結婚登記”之前一個月,係爭房屋購買於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均系雙方為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購置。結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將係爭房屋、係爭車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行為,係爭房屋、係爭車輛應認定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財產。

至於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分割係爭房屋、係爭車輛的約定是否有效。由於被告與第三人的婚姻自始無效,且第三人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購車、購房,相應的財產份額應為其與原告陸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單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作出上述處分,侵害了原告陸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置權,故應當認定為無效。

據此,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女士與第三人朱先生於2017年1月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及車輛的處分無效,係爭房屋及車輛歸被告劉女士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被告劉女士繼續負擔,被告支付原告陸女士、第三人朱先生上述房屋折價款共計97萬元,車輛折價款7000元。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


妻子決定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這是對丈夫出軌的最好還擊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