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男童被墜窗砸中死亡,就算“意外事故”也應擔責

法律 不完美媽媽 黑龍江晨報 2019-06-20
5歲男童被墜窗砸中死亡,就算“意外事故”也應擔責

事故現場(圖片來源:深圳晚報)

這些天來,一名5歲男童的不幸遭遇,牽動著所有人的心。

6月13日,廣東深圳市一小區玻璃窗忽然墜落,砸傷正在街上行走的5歲男童莊某。雖然經過醫護人員的全力搶救,但男童在術後仍一直處於深度昏迷狀態。6月16日早上,莊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發生墜窗事故的小區物業管理處已同涉事業主、租戶一起,墊付了莊某的全部醫療費用8萬餘元,並對小區內部分存在安全隱患的窗戶進行了維修更換。警方表示,該事件系一起意外事故。後續家屬、物業、業主、租戶間民事糾紛部分,將由街道辦牽頭組織調解。

對於小男童及其家人來說,這場“飛來橫禍”,殘忍地奪去了一個年幼孩子的寶貴生命。雖然,從警方的認定看,這只是一個意外事件,並非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根據《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但這並不代表,有關方面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必須要為意外事件來“埋單”。《侵權責任法》規定得也很明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這起事件看,究竟是誰的過錯,目前尚無定論,所以,作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小區物業管理處、涉事業主、租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小區物業管理處已同涉事業主、租戶一起,墊付了莊某的全部醫療費用8萬餘元,這是一種比較積極的態度。不過,這些醫療費用並不是全部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賠償還涉及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當然,如果查清還有其他責任人,先行賠償的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

合理的經濟賠償,固然是撫慰傷痛、救濟權利的必要渠道,但如何才能防範類似悲劇發生,更應當深刻反思。就這起高空墜物事件而言,雖說是“意外事件”,但仔細審視,卻還有“不意外”的因素。據媒體報道,該小區之前即發生過窗戶墜落事故。5月22日,一業主在安裝室外空調時,違規操作導致房間窗戶的一扇玻璃窗墜落到一樓人行過道,幸未造成傷人。這也恰恰應了“海因裡希法則”,即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後必有29件輕度的事故,還有300件潛在的隱患。

而且,在普遍降雨、陰雨潮溼的天氣下,南方地區的高空建築容易多發高空墜物傷人現象,這本是物業等部門應掌握的常識。如果未雨綢繆,在雨水密集、颱風天氣到來之前,對陽臺、窗臺等部門進行隱患排查,恐怕發生類似悲劇的機率也會大為降低。

近年來,高空墜物傷人事件接二連三,很多與業主、住戶公共意識、法律觀念欠缺有關,有意或無意地亂扔物品,危及樓下行人安全。墜窗致死5歲男童的悲劇,為我們再一次敲響了安全警鐘。只有每個部門都盡到了自己的職責,每一個人盡到了自己的本分,高空墜物傷人的悲劇才不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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