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人趕去旅館責罵吸毒友人“恨友不爭”打傷店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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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正義網

正義網咸寧8月1日電(通訊員吳戈 黎小明)近日,由湖北省通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一審宣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郜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經查,2018年6月29日下午5時許,荊某、揭某、郜某某等人相聚吃野宵時,聽到朋友景某某在某旅店吸毒,遂一同前往某旅店,以逐一查房的方式找到了景某某,並大聲責備景某某不該吸毒。

該旅店女老闆文某聞聲趕來,因不滿其大聲吵鬧影響營業,遂要求荊某等人離開。

此時,荊某等人“恨友不爭”的火氣被激起,文某被打耳光。文某的丈夫溫某見狀走過來怒斥荊某等人在旅店行凶,被荊某等人圍住毆打,文某上前阻止也被打倒在地。溫某隨即操起一根塑料管奮力還擊,溫某的胞弟溫某金聞訊後也趕來相助,荊某等人見勢不妙連忙逃離現場。溫氏兄弟緊緊追趕,在離旅店不遠街道上,將荊某抓回該旅店等待公安民警處理。

為把荊某帶走,揭某、郜某某等人在附近一家五金店拿起一把菜刀、一把彎刀,又返回該旅店,要溫氏兄弟放走荊某。雙方對峙中,溫某的右手被刀砍傷。經鑑定,溫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文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二級。

另查,2019年2月1日深夜,荊某以自己被打為由,邀約揭某、郜某某等人強行進入居民鄔某某家中,與鄔某某的父、母、兄發生爭執,並用木棍將鄔某某家中的冰箱、彩電、洗衣機等砸毀,鄔某某的母親、哥哥上前阻止打砸時受傷。經鑑定,鄔某某家中被損毀財物價值共4383元,鄔某某的母親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三級,鄔某某的哥哥損失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荊某、揭某、郜某某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荊某、揭某、郜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揭某、郜某某已獲得被害人諒解,荊某已獲得部分被害人諒解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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