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乳源一男子就因容留“毒友”在家中吸食冰毒被乳源公安查獲。8月1日,經乳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乳源縣公安局依法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斯執行逮捕。
自開展“颶風2019”“淨網2019”等專項行動以來,乳源公安對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堅決打擊涉毒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轄區內涉毒人員排查力度,防止涉毒社戒人員出現復吸現象。不料,乳源警方在依法對被責令社區戒毒的男子陳某斯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近期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在對其進行審訊的時候,陳某斯對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交代自己兩次容留“毒友”在其家中通過自制裝置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
據犯罪嫌疑人陳某斯交代,2018年10月、12月,其兩次容留張某、王某、謝某等三人在自己家中自制簡易裝置吸食冰毒。陳某斯自2013年11月因販賣毒品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但陳某斯不知悔改,刑滿釋放後又走上吸毒道路,在被乳源公安責令社區戒毒三年期間不僅自己復吸冰毒,還“與人方便”容留毒友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最終等待陳某斯的將是監獄的鐵窗生活!
並非只有販賣毒品才是犯罪,其實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也是一種犯罪行為。那容留他人吸毒罪具體又是什麼呢?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記者】潘俊宇 唐音
【見習記者】範永敬
【通訊員】林傑 賴文秋 劉曉清
【作者】 潘俊宇;唐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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