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交易百餘次 毒“鴛鴦”終成“籠中鳥”

毒品 新昌 法律 浙江省 嵊州 4月吃什麼 浙江新聞 2019-07-13
半年交易百餘次 毒“鴛鴦”終成“籠中鳥”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吸毒販毒害人害己,可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總是有人以身犯險。近日,新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販賣海洛因案,被告人羅某、張某因販賣毒品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分別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5年、4年;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巫某有期徒刑8年、4年、3年,並處罰金3萬元、1.5萬元、1萬元。

2017年9月,羅某認識了張某,兩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女友羅某發現男友張某在吸食和販賣海洛因,便也入夥幹起了販賣毒品的“生意”。張某一直販賣毒品給石某甲,後來其發現,石某甲自己也在吸食海洛因,便想擴大毒網,讓石某甲成為其下家。張某將專門用來與購毒人員聯繫的老年手機給了石某甲,讓他去聯繫生意。

同樣的,石某乙、巫某也應邀成為了張某的下家。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羅某等5人單獨或者合謀在浙江省嵊州市、新昌縣向他人販賣毒品共計160餘次50餘克。

2018年1月30日、2月5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石某甲住處查獲海洛因白色粉末0.392克,經鑑定,檢驗出海洛因成分。同年4月8日,被告人羅某、張某、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當場從羅某所攜帶包內查獲疑似海洛因塊狀固體88.18克,從張某處查獲疑似海洛因塊狀固體3.71克,經鑑定,均檢驗出海洛因成分。

新昌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張某、石某甲、石某乙、巫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販賣海洛因,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現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昌法院提醒,毒品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其帶來的危害可想而知。有些年輕人因為無知、因為好奇而吸了毒,為了滿足自身需求,吸毒人員往往依靠販賣毒品賺取毒資。販賣毒品屬於暴利型犯罪,但一旦入了這行,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所以請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