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中院開庭審理一起11人涉惡犯罪案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何可寒 通訊員 陸科銘
“沒有!”
“姜某,你對檢察機關公訴的犯罪事實有什麼意見?”
“有!主要在一些個案細節上有出入……”
4月10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程某文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搶劫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一案。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程某文等11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閒散人員聚集施惡行
以程某文、姜某為首的涉惡犯罪團伙,在河池市宜州區作惡多端,實施搶劫、綁架、非法拘禁、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吳某林因藍某宜拖欠其貨款3萬餘元,就找到韋某偉幫忙追債,並許諾追得債款後支付40%作為報酬。2015年3月17日12時許,吳某林、韋某偉等強行將藍某宜帶走。中途,程某文應韋某偉要求帶領馬仔到半路將藍某宜帶至宜州區劉三姐鎮三合村拘禁,逼迫藍某宜還錢。19時許,藍某宜趁看守不備逃脫。
程某文以幫吳某林追回欠款為由,通過韋某偉多次向吳某林討要報酬未果,於是產生了抓吳某林逼其支付報酬的惡念。
2015年5月13日上午8時許,程某文糾集彭某和等7人,分乘兩輛車前往宜州區慶遠鎮吳某林家附近蹲守,看見對方駕車出來便將人堵住,之後強行將人推上車帶到三合村一間廢棄房子裡拘禁。其間,程某文、彭某和等人吊綁吳某林,輪番對吳某林進行毆打、侮辱,逼迫其支付報酬。
當日15時許,得知有人報警,程某文、彭某和授意文某茂等4人駕車把吳某林帶到柳州市柳城縣六塘鎮三界附近的水庫邊丟棄。經法醫鑑定,吳某林的損傷為輕傷二級。
2015年至案發前,程某文、韋某傑、姜某等人多次到程某文、韋某傑的租房聚集,一起吸食毒品,被當地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
2017年5月6日,韋某傑得知黃某雙(另案處理)當晚要陪同謝某球去購買毒品海洛因,就約定“黃某雙提供信息,韋某傑找人搶劫謝某球,搶得的毒品一起分贓”。
當天20時許,程某文、姜某等4人將謝某球劫持上小轎車,用事先準備的尼龍繩和黑色頭套將謝某球捆綁、矇頭,對其扼抱、捶打,程某文還用電棒電擊謝某球。到達目的地後,這夥人發現謝某球不省人事,即撥打120求助,這夥人將謝某球交醫護人員後,攜帶從謝某球身上搶得的一塊海洛因駕車返城。
之後,程某文、韋某順、謝某禹、姜某4人駕車逃離宜州區。謝某球因外力堵塞外呼吸道窒息死亡。
六被告人被控犯數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案發被抓捕歸案,程某文等人以非法為他人追索債務為業,採取非法拘禁、暴力毆打等手段逼債。程某文通過提供臨時住宿、聚集人員到其租房吸毒、賭博、玩樂等方式,籠絡手下“小弟”聽從其指揮,形成以程某文為相對固定糾集者,姜某、韋某順等隨時響應跟隨的惡勢力團伙。
公訴機關認為,程某文、韋某傑等11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窩藏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程某文、韋某傑、姜某、韋某順、謝某禹、莫某穎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樑某峰、彭某和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庭審中,法庭逐一核實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各項犯罪事實展開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
由於該案涉案人數眾多,案情疑難、複雜,本次庭審將持續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