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在洪湖市檢察院的監督下,一名在緩刑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收監,投送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2019年7月24日,在洪湖市檢察院的監督下,一名在緩刑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收監,投送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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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某,因犯詐騙罪於2017年7月18日被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緩刑考驗期為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8年5月2日,魏某以其父親年歲已高需要照料為由申請變更居住地,於2019年1月3日遷入洪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實施監管。
"2019年7月24日,在洪湖市檢察院的監督下,一名在緩刑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收監,投送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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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某,因犯詐騙罪於2017年7月18日被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緩刑考驗期為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8年5月2日,魏某以其父親年歲已高需要照料為由申請變更居住地,於2019年1月3日遷入洪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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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檢察院在例行排查社區服刑人員日常報到情況時發現,魏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經任何監管人員批准,擅自離開洪湖去往武漢。後經調查證實,魏某於2019年3月22日在武漢市洪山區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時被抓獲,並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2019年7月24日,在洪湖市檢察院的監督下,一名在緩刑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收監,投送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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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某,因犯詐騙罪於2017年7月18日被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緩刑考驗期為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8年5月2日,魏某以其父親年歲已高需要照料為由申請變更居住地,於2019年1月3日遷入洪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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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檢察院在例行排查社區服刑人員日常報到情況時發現,魏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經任何監管人員批准,擅自離開洪湖去往武漢。後經調查證實,魏某於2019年3月22日在武漢市洪山區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時被抓獲,並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洪湖市檢察院調取了魏某檔案及被強制戒毒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後認為,社區服刑人員魏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予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洪湖市檢察院隨即建議市司法局將魏某的相關材料呈報法院,依法將其予以收監。蔡甸區人民法院採納了該建議,下達了對魏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刑事裁定書。洪湖市檢察院收到裁定書後,立刻展開行動,聯合市司法局,輾轉武漢市公安局監管支隊和禁毒支隊,共同將罪犯魏某從武漢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回洪湖市看守所,成功將其收監。在此次收監過程中,洪湖市檢察院全程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並對整個收監過程予以監督。
目前,魏某已被移送至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2019年7月24日,在洪湖市檢察院的監督下,一名在緩刑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收監,投送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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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某,因犯詐騙罪於2017年7月18日被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緩刑考驗期為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8年5月2日,魏某以其父親年歲已高需要照料為由申請變更居住地,於2019年1月3日遷入洪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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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檢察院在例行排查社區服刑人員日常報到情況時發現,魏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經任何監管人員批准,擅自離開洪湖去往武漢。後經調查證實,魏某於2019年3月22日在武漢市洪山區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時被抓獲,並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洪湖市檢察院調取了魏某檔案及被強制戒毒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後認為,社區服刑人員魏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予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洪湖市檢察院隨即建議市司法局將魏某的相關材料呈報法院,依法將其予以收監。蔡甸區人民法院採納了該建議,下達了對魏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刑事裁定書。洪湖市檢察院收到裁定書後,立刻展開行動,聯合市司法局,輾轉武漢市公安局監管支隊和禁毒支隊,共同將罪犯魏某從武漢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回洪湖市看守所,成功將其收監。在此次收監過程中,洪湖市檢察院全程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並對整個收監過程予以監督。
目前,魏某已被移送至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來源|“正義洪湖”微信公眾號
作者|黃雅琴
責任編輯|彭威 劉思雨
編輯|餘靜
"2019年7月24日,在洪湖市檢察院的監督下,一名在緩刑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收監,投送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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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某,因犯詐騙罪於2017年7月18日被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緩刑考驗期為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8年5月2日,魏某以其父親年歲已高需要照料為由申請變更居住地,於2019年1月3日遷入洪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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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檢察院在例行排查社區服刑人員日常報到情況時發現,魏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經任何監管人員批准,擅自離開洪湖去往武漢。後經調查證實,魏某於2019年3月22日在武漢市洪山區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時被抓獲,並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洪湖市檢察院調取了魏某檔案及被強制戒毒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後認為,社區服刑人員魏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予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洪湖市檢察院隨即建議市司法局將魏某的相關材料呈報法院,依法將其予以收監。蔡甸區人民法院採納了該建議,下達了對魏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刑事裁定書。洪湖市檢察院收到裁定書後,立刻展開行動,聯合市司法局,輾轉武漢市公安局監管支隊和禁毒支隊,共同將罪犯魏某從武漢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回洪湖市看守所,成功將其收監。在此次收監過程中,洪湖市檢察院全程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並對整個收監過程予以監督。
目前,魏某已被移送至江北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來源|“正義洪湖”微信公眾號
作者|黃雅琴
責任編輯|彭威 劉思雨
編輯|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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