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6月25日訊(君山站記者 王瓊 戴麗萍)6月24日,岳陽市君山區法院開庭宣判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陶某武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陳某炎在陶某武、聶某強二人的居間介紹下,從湖北潛江一毒販手中購買氯胺酮200克,帶回岳陽販賣。不久,陳某炎再次找陶某武二人居間介紹,購買K粉450克。2019年1月14日,陶某武在湖北省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被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陶某武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夥同他人販賣毒品,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系販賣毒品氯胺酮數量大的法定情形。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武同時與以販賣為目的的購毒者和販毒者共謀,居間介紹、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且在第一次為陳某炎介紹購買毒品的過程中幫助收取毒資,對促成交易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因此,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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