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附近多次販毒終被抓 男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毒品 法律 刑法 法制 韶關新聞網 2017-06-18

樂昌某男子為謀取非法利益,受他人指使,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近日,樂昌法院審理了此宗刑事案件,以被告人曾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據悉,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樂昌市人民公園附近,被告人曾某受他人指使,以700元錢的價格將約5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吸毒人員李某。2016年11月8日下午,在該公園附近,曾某再次受他人指使,準備將約10克甲基苯丙胺賣給吸毒人員李某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查獲白色晶狀物21包,淨重26.73克;白色粉末狀物18包,淨重2.68克。經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查獲的21包白色晶體狀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8包白色粉末狀物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曾某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且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數量超過1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販賣毒品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並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3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2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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