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幫人取快遞可能涉毒!
“生命不息,禁毒不止……”
北京房山區綠地花都苑社區活動室內“京法巡迴講堂”再次開講啦!
房山法院刑庭陳豔飛法官乘著“普法巴士”來到了社區,帶著關於禁毒的法律知識。陳法官為社區居民開啟了一場法治大餐,還就居民關心的法律問題現場答疑,讓我們一起來看陳法官為大家帶來了啥?
這堂課從小樂法官的微動漫開始,主題是《珍愛生命·遠離毒品》,觀看了《小樂說法》後,陳豔飛法官以《珍愛生命和自由,拒絕和遠離毒品》為題,開始了他的授課。
毒品犯罪形勢嚴峻,近20年來,房山法院共審結涉毒品犯罪案件303件,其中販賣、運輸毒品186件、非法持有毒品44件、容留他人吸毒73件,平均每年有15人因涉毒而被判刑
……
簡要介紹了房山區涉毒品犯罪形勢後,陳法官為居民們介紹了四起典型案例
01
幫助親友寄送快遞可能構成運輸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間,劉某(男,另案處理)介紹被告人文某(男)向張某(男)販賣毒品。
2014年12月1日,劉某將一裝有六瓶豆瓣醬(內藏冰毒)的箱子帶至被告人文某、沙某(女)的暫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某區。後文某告知沙某豆瓣醬內藏有冰毒,沙某按照文某提供的地址將該箱子從四川省郵寄至北京市房山區。
該箱子於2014年12月5日到達北京,公安機關從箱內六瓶豆瓣醬中的四瓶中查獲四包白色晶體。經鑑定,四包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174.41克。
被告人沙某於2014年12月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區被抓獲歸案。當日,沙某帶領民警在文某的暫住地將其抓獲。
法院判決
房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文某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74.41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郵寄,其行為已經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又有立功情節,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文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沙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法官提示: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貪圖一時之痛快,毀掉一生之幸福。吸毒是誘發其他毒品犯罪重要原因。本案中,涉案人員均吸毒,文某為了吸毒而以販養吸;沙某為了蹭吸而幫文某運輸毒品,結果二人均難逃法律的制裁。
02
幫人取快遞也有面臨處罰的風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吳某向他人聯繫購買冰毒,並提供了收貨地址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1月30日上午,當快遞到達吳某提供的收貨地址時,吳某僱傭不知情的黑車司機龐某為其代取裝有毒品的快遞包裹,承諾給予龐某人民幣50元。
龐某遂駕車前往房山區某小區收取快遞,被告人吳某尾隨其後。當取快遞的龐某被朝陽公安分局民警抓獲後,吳某見狀逃離。
經民警檢查,龐某所持包裹內藏有兩袋白色晶體。經檢驗,這兩包白色晶體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淨重67.33克。
吳某於當晚在密雲區某酒店房間內被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
吳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法官提示:
天上不會掉下餡餅,突如其來的“餡餅”有可能只會是陷阱。
本案中,龐某因為50元的“跑腿費”,而讓自己身陷不必要的麻煩,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仍被作為犯罪嫌疑人抓獲並戴上手銬等戒具,在查清案情後才予以釋放。
因此,不要貪小便宜,在某種好事自動找上門來的時候,需要三思而後行。
當然,如果龐某明知是毒品而幫忙去收取,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03
吸毒者駕車攜帶大量毒品可構成運輸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駕車攜帶毒品從貴州省貴陽市出發,於2015年9月22日行駛到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的琉璃河興禮公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民警當場從被告人周某身上及其駕駛的車上查獲白色晶體五包、冰壺一個,冰壺嘴五個。
經鑑定,涉案白色晶體淨重16.32克,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經現場檢測,被告人周某尿檢呈安非他明類陽性,其吸毒行為已構成吸毒成癮嚴重。被告人周某於案發當日被傳喚到案。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系吸毒人員,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毒品數量達16.32克,明顯超過了吸食量標準,表明其並非單純以吸食為目而運輸毒品,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官提示: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吸毒者攜帶大量毒品長距離運輸可構成運輸毒品罪。
根據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本案當中,被告人周某雖系吸毒人員,但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毒品數量達16.32克,明顯超過了吸食量標準,表明其並非單純以吸食為目而運輸毒品,但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其運輸毒品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故應根據其被查獲時的客觀行為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04
毒駕要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駕駛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至房山區良鄉某地時,將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彭某撞出,造成彭某受傷,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曹某駕車逃逸,後於2017年3月2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經檢測,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4.6mg/100ml。經現場檢測,被告曹某尿檢呈苯丙胺類陽性,其吸毒行為已構成吸毒成癮嚴重。
被害人彭某於2017年3月23日不治身亡。經鑑定,彭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合併多發軟組織損傷引起的死亡。
經房山交通支隊認定,曹某飲酒、吸食毒品後在駕駛證註銷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確定曹某為全部責任,彭某為無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曹某醉酒、吸食毒品後在駕駛證註銷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並應酌情從重處罰。
綜合其多種違法情節,法院判處曹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提示:
毒駕危害的不僅是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付出代價的還有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
吸毒後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衝撞,行為已經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死刑。
聽完講座,居民們坐不住了,大家紛紛向法官提問,通過陳法官深入淺出的耐心解答,社區居民們也更加意識到禁毒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應該從身邊的一點一滴做起,伴隨著社區居民的諮詢討論聲。
本期“京法巡迴講堂”圓滿結束,再次提示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拒絕毒品的“糖衣炮彈”,杜絕進入治安複雜的社會場所,謹慎交友、不濫用藥品,遇到無法排解的事情,不能借毒解愁,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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