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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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子競技(“電競”)這個話題這幾年一直非常熱門,也帶動了電競相關的其他產業的發展,不少電競背景的電視劇也正在熱播,比如《全職高手》,為觀眾展現了電競賽事的火熱場面、電競選手的拼搏與日常等等,不僅讓熟悉電競的觀眾感同身受,也將電競帶入了其他不太熟悉電競的觀眾的注視之中。今年7月31日,上海體育局就正式頒發出了首批“上海市電子競技運動員證”,共計包括了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七個項目的85名電競運動員,明確了電競選手的“運動員”身份。2019全球電競大會8月3日在上海浦東開幕,首屆上海電競周從8月5日啟動並同時發佈《電競場館建設規範》和《電競場館運營服務規範》兩項標準。可見,電競行業已然朝著職業化和規範化的方向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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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子競技(“電競”)這個話題這幾年一直非常熱門,也帶動了電競相關的其他產業的發展,不少電競背景的電視劇也正在熱播,比如《全職高手》,為觀眾展現了電競賽事的火熱場面、電競選手的拼搏與日常等等,不僅讓熟悉電競的觀眾感同身受,也將電競帶入了其他不太熟悉電競的觀眾的注視之中。今年7月31日,上海體育局就正式頒發出了首批“上海市電子競技運動員證”,共計包括了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七個項目的85名電競運動員,明確了電競選手的“運動員”身份。2019全球電競大會8月3日在上海浦東開幕,首屆上海電競周從8月5日啟動並同時發佈《電競場館建設規範》和《電競場館運營服務規範》兩項標準。可見,電競行業已然朝著職業化和規範化的方向穩步發展。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競選手作為整個電競行業的重要支柱之一,對於其權利的保障是一個重要的話題,而如何平衡電競選手與其所屬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的問題,不妨從電競俱樂部和電競選手之間的合同類型之爭說起。

一、勞動合同類型

作為個人與公司之間簽署的涉及隸屬關係的工作合同,常見的就是勞動合同,一旦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簽署勞動合同,意味著雙方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形成勞動法律關係,雙方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需要受勞動法調整並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前置處理。

同時,部分合同雖然未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簽署,但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發生糾紛時存在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該通知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

單純按上述認定標準進行判斷可以發現,電競選手不僅需要遵守俱樂部指定的各項制度,而且需要服從俱樂部的管理以及俱樂部安排的訓練與比賽,同時顯而易見電競選手提供的工作確實屬於俱樂部最根本的業務組成。因此,在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較大。

然而,電競選手的工作與傳統的勞動者還是存在不同,就有其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如果不加以考慮,則可能導致無法權衡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最終並不利於電競行業的整體發展。這其中的重要因素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年齡限制:勞動關係下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為成年人,而電競行業(尤其是電競選手)呈年輕化趨勢甚至尚未成年,法律上無法簽署勞動合同;

資金成本:電競行業的普遍薪酬相對不少其他工種的入門薪酬要高出不少,尤其對於有價值的電競選手簽署俱樂部而言,一方面,相關電競項目的聯盟或者說官方為了保護電競選手,對於最低薪酬有要求(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因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較高的工資(報酬)外,需要依法繳納五險一金,用人成本會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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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子競技(“電競”)這個話題這幾年一直非常熱門,也帶動了電競相關的其他產業的發展,不少電競背景的電視劇也正在熱播,比如《全職高手》,為觀眾展現了電競賽事的火熱場面、電競選手的拼搏與日常等等,不僅讓熟悉電競的觀眾感同身受,也將電競帶入了其他不太熟悉電競的觀眾的注視之中。今年7月31日,上海體育局就正式頒發出了首批“上海市電子競技運動員證”,共計包括了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七個項目的85名電競運動員,明確了電競選手的“運動員”身份。2019全球電競大會8月3日在上海浦東開幕,首屆上海電競周從8月5日啟動並同時發佈《電競場館建設規範》和《電競場館運營服務規範》兩項標準。可見,電競行業已然朝著職業化和規範化的方向穩步發展。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競選手作為整個電競行業的重要支柱之一,對於其權利的保障是一個重要的話題,而如何平衡電競選手與其所屬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的問題,不妨從電競俱樂部和電競選手之間的合同類型之爭說起。

一、勞動合同類型

作為個人與公司之間簽署的涉及隸屬關係的工作合同,常見的就是勞動合同,一旦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簽署勞動合同,意味著雙方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形成勞動法律關係,雙方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需要受勞動法調整並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前置處理。

同時,部分合同雖然未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簽署,但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發生糾紛時存在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該通知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

單純按上述認定標準進行判斷可以發現,電競選手不僅需要遵守俱樂部指定的各項制度,而且需要服從俱樂部的管理以及俱樂部安排的訓練與比賽,同時顯而易見電競選手提供的工作確實屬於俱樂部最根本的業務組成。因此,在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較大。

然而,電競選手的工作與傳統的勞動者還是存在不同,就有其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如果不加以考慮,則可能導致無法權衡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最終並不利於電競行業的整體發展。這其中的重要因素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年齡限制:勞動關係下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為成年人,而電競行業(尤其是電競選手)呈年輕化趨勢甚至尚未成年,法律上無法簽署勞動合同;

資金成本:電競行業的普遍薪酬相對不少其他工種的入門薪酬要高出不少,尤其對於有價值的電競選手簽署俱樂部而言,一方面,相關電競項目的聯盟或者說官方為了保護電競選手,對於最低薪酬有要求(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因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較高的工資(報酬)外,需要依法繳納五險一金,用人成本會相應增加;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工作時間:電競選手、陪練、教練等的訓練時間往往較長,基本都會超過勞動法有關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限制,電競選手在日常非賽季時,基本每天都需要在俱樂部進行訓練,以保證遊戲競技狀態與排位等,再加上特定賽季時,電競選手的工作時間可能就會涵蓋雙休日、節假日等;顯然,俱樂部一旦簽署勞動合同,往往面臨著違反勞動法的法律風險;

權利行使:勞動關係下電競選手作為勞動者,則當然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比如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離職等,而一旦電競選手行使這樣的權利且基本不承擔成本,這會導致俱樂部難以保障電競選手(尤其是極具前景的種子選手或已獲得很多榮譽的冠軍選手)的穩定性,對俱樂部而言存在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反制措施:勞動關係下對於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特定的限制情形,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通過培訓並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該約定,二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2] 一方面,就電競行業而言,電競選手及其俱樂部通過獲得賽事獎金、授權許可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等獲得收益,另一方面,諸如俱樂部的參賽席位、特定選手的簽約費、轉會導致的俱樂部之間的違約金等等,可能高達上千萬人民幣,而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選手違約,如果按照勞動法的限制情形顯然較難約束。

二、服務合同類型的風險

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如果不採用勞動合同的方式,則可以使用更加符合電競行業自身的特殊性的合同,從而更好地權衡和保障電競選手和俱樂部的權利義務。目前而言,根據我們的經驗和理解,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事實上需要包含多重法律關係,因此,可以通過一份綜合性的合同(暫稱為“服務合同”,考慮到有些俱樂部並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因此,採用“服務合同”比“經紀合同”更合適)來構建出較為完整的法律關係體系,並通過服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進行區分,適用《合同法》調整並排除勞動仲裁的前置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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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競技(“電競”)這個話題這幾年一直非常熱門,也帶動了電競相關的其他產業的發展,不少電競背景的電視劇也正在熱播,比如《全職高手》,為觀眾展現了電競賽事的火熱場面、電競選手的拼搏與日常等等,不僅讓熟悉電競的觀眾感同身受,也將電競帶入了其他不太熟悉電競的觀眾的注視之中。今年7月31日,上海體育局就正式頒發出了首批“上海市電子競技運動員證”,共計包括了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七個項目的85名電競運動員,明確了電競選手的“運動員”身份。2019全球電競大會8月3日在上海浦東開幕,首屆上海電競周從8月5日啟動並同時發佈《電競場館建設規範》和《電競場館運營服務規範》兩項標準。可見,電競行業已然朝著職業化和規範化的方向穩步發展。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競選手作為整個電競行業的重要支柱之一,對於其權利的保障是一個重要的話題,而如何平衡電競選手與其所屬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的問題,不妨從電競俱樂部和電競選手之間的合同類型之爭說起。

一、勞動合同類型

作為個人與公司之間簽署的涉及隸屬關係的工作合同,常見的就是勞動合同,一旦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簽署勞動合同,意味著雙方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形成勞動法律關係,雙方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需要受勞動法調整並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前置處理。

同時,部分合同雖然未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簽署,但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發生糾紛時存在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該通知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

單純按上述認定標準進行判斷可以發現,電競選手不僅需要遵守俱樂部指定的各項制度,而且需要服從俱樂部的管理以及俱樂部安排的訓練與比賽,同時顯而易見電競選手提供的工作確實屬於俱樂部最根本的業務組成。因此,在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較大。

然而,電競選手的工作與傳統的勞動者還是存在不同,就有其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如果不加以考慮,則可能導致無法權衡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最終並不利於電競行業的整體發展。這其中的重要因素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年齡限制:勞動關係下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為成年人,而電競行業(尤其是電競選手)呈年輕化趨勢甚至尚未成年,法律上無法簽署勞動合同;

資金成本:電競行業的普遍薪酬相對不少其他工種的入門薪酬要高出不少,尤其對於有價值的電競選手簽署俱樂部而言,一方面,相關電競項目的聯盟或者說官方為了保護電競選手,對於最低薪酬有要求(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因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較高的工資(報酬)外,需要依法繳納五險一金,用人成本會相應增加;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工作時間:電競選手、陪練、教練等的訓練時間往往較長,基本都會超過勞動法有關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限制,電競選手在日常非賽季時,基本每天都需要在俱樂部進行訓練,以保證遊戲競技狀態與排位等,再加上特定賽季時,電競選手的工作時間可能就會涵蓋雙休日、節假日等;顯然,俱樂部一旦簽署勞動合同,往往面臨著違反勞動法的法律風險;

權利行使:勞動關係下電競選手作為勞動者,則當然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比如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離職等,而一旦電競選手行使這樣的權利且基本不承擔成本,這會導致俱樂部難以保障電競選手(尤其是極具前景的種子選手或已獲得很多榮譽的冠軍選手)的穩定性,對俱樂部而言存在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反制措施:勞動關係下對於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特定的限制情形,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通過培訓並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該約定,二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2] 一方面,就電競行業而言,電競選手及其俱樂部通過獲得賽事獎金、授權許可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等獲得收益,另一方面,諸如俱樂部的參賽席位、特定選手的簽約費、轉會導致的俱樂部之間的違約金等等,可能高達上千萬人民幣,而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選手違約,如果按照勞動法的限制情形顯然較難約束。

二、服務合同類型的風險

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如果不採用勞動合同的方式,則可以使用更加符合電競行業自身的特殊性的合同,從而更好地權衡和保障電競選手和俱樂部的權利義務。目前而言,根據我們的經驗和理解,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事實上需要包含多重法律關係,因此,可以通過一份綜合性的合同(暫稱為“服務合同”,考慮到有些俱樂部並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因此,採用“服務合同”比“經紀合同”更合適)來構建出較為完整的法律關係體系,並通過服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進行區分,適用《合同法》調整並排除勞動仲裁的前置管轄。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從案例來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於電競選手及其所屬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作出的(2017)滬01民終5638號《民事判決書》就對綜合性的服務合同的效力進行了效力認定。一審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鑑於演藝經紀合同[3]既涉及代理藝人對外溝通交涉的內容,又存在為藝人進行包裝宣傳的要求,還具有一定的內部管理職能,存在較強的特殊性和行業特徵;其不僅具備委託合同的主要特徵,也同時具有勞動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其他合同特徵,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屬於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同時,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演藝事業經紀合同》並不僅僅涉及委託法律關係,雙方還就演藝活動範圍、知識產權、藝人報酬等內容作了明確約定,二審中公司(注:案件中的電競選手所屬公司)確認沒有為葉某(注:案件中的電競選手)繳納社會保險,葉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間另有勞動合同存在,故該合同性質不能簡單定義為委託合同或勞動合同。葉某關於其享有法律規定的任意解除權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納。一審法院將雙方間《演藝事業經紀合同》界定為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確屬正確。”

由此可見,雖然“服務合同”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但是,考慮到電競行業的特殊性,這種包含多重法律關係的綜合性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被認可的。這類服務合同往往包括以下法律屬性的內容:

1.勞務性質的內容:

在服務合同中,從勞務角度的內部管理層面來說,一般會約定:(1)電競選手的基本薪酬與福利(從保護電競選手的角度,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會設定薪酬的最低標準、商業保險、節假日安排、差旅補助等內容),(2)電競選手需要遵守俱樂部的規則制度,(3)電競選手應當自行依法繳納社保並依法納稅,(4)電競選手需要聽從俱樂部的培訓、訓練與參賽安排,接受俱樂部的考核等等。

2.委託性質/居間性質/行紀性質的內容:

當俱樂部與電競選手簽約後,俱樂部往往會為電競選手提供培訓、訓練、並提供賽事安排、宣傳包裝、爭取贊助、承接商演、以及俱樂部可以代表電競選手作出保證履行相關義務的承諾。一般會約定:(1)俱樂部有權代表電競選手與任何第三方處理任何與電競選手相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推廣、品牌代言、影視作品攝製等等各類活動,(2)商業活動產生的收益由俱樂部代為收取後,按特定比例與該電競選手進行分成等等。根據所涉商業活動的活動方與俱樂部和/或電競選手的實際協議的簽約主體的不同,取得該商業活動機會的主體不同等情況,這些內容可能涉及委託性質/居間性質/行紀性質。

3.知識產權授權許可性質的內容:

由於俱樂部和電競選手對外進行商業活動時,往往涉及需要使用俱樂部標識、電競選手姓名、暱稱、簽名、肖像、影像、照片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因此,一般會約定:(1)電競選手在合同期限內不可撤銷地、獨家地、無償地授權俱樂部或俱樂部指定的第三方在全球範圍內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等知識產權內容;如涉及商業活動的,則電競選手有權取得商業活動收益的按比例分成;(2)電競選手確保與俱樂部的該等使用系獨家且不會侵犯其他第三方的權益。

除了上述不同法律性質的內容外,服務合同還有兩個重要的內容需要進行約定,一方面,服務合同需要針對不同的情形設定違約責任,包括俱樂部違約(主要在於薪酬支付等方面)、電競選手違約(主要在於不得擅自解約及違約金的設定);另一方面,服務合同有別於勞動合同,不由勞動仲裁機構管轄,因此,建議約定管轄的法院,又或者從保密性的角度,選擇仲裁機構(而非勞動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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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子競技(“電競”)這個話題這幾年一直非常熱門,也帶動了電競相關的其他產業的發展,不少電競背景的電視劇也正在熱播,比如《全職高手》,為觀眾展現了電競賽事的火熱場面、電競選手的拼搏與日常等等,不僅讓熟悉電競的觀眾感同身受,也將電競帶入了其他不太熟悉電競的觀眾的注視之中。今年7月31日,上海體育局就正式頒發出了首批“上海市電子競技運動員證”,共計包括了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七個項目的85名電競運動員,明確了電競選手的“運動員”身份。2019全球電競大會8月3日在上海浦東開幕,首屆上海電競周從8月5日啟動並同時發佈《電競場館建設規範》和《電競場館運營服務規範》兩項標準。可見,電競行業已然朝著職業化和規範化的方向穩步發展。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競選手作為整個電競行業的重要支柱之一,對於其權利的保障是一個重要的話題,而如何平衡電競選手與其所屬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的問題,不妨從電競俱樂部和電競選手之間的合同類型之爭說起。

一、勞動合同類型

作為個人與公司之間簽署的涉及隸屬關係的工作合同,常見的就是勞動合同,一旦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簽署勞動合同,意味著雙方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形成勞動法律關係,雙方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需要受勞動法調整並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前置處理。

同時,部分合同雖然未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簽署,但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發生糾紛時存在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該通知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

單純按上述認定標準進行判斷可以發現,電競選手不僅需要遵守俱樂部指定的各項制度,而且需要服從俱樂部的管理以及俱樂部安排的訓練與比賽,同時顯而易見電競選手提供的工作確實屬於俱樂部最根本的業務組成。因此,在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較大。

然而,電競選手的工作與傳統的勞動者還是存在不同,就有其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如果不加以考慮,則可能導致無法權衡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最終並不利於電競行業的整體發展。這其中的重要因素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年齡限制:勞動關係下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為成年人,而電競行業(尤其是電競選手)呈年輕化趨勢甚至尚未成年,法律上無法簽署勞動合同;

資金成本:電競行業的普遍薪酬相對不少其他工種的入門薪酬要高出不少,尤其對於有價值的電競選手簽署俱樂部而言,一方面,相關電競項目的聯盟或者說官方為了保護電競選手,對於最低薪酬有要求(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因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較高的工資(報酬)外,需要依法繳納五險一金,用人成本會相應增加;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工作時間:電競選手、陪練、教練等的訓練時間往往較長,基本都會超過勞動法有關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限制,電競選手在日常非賽季時,基本每天都需要在俱樂部進行訓練,以保證遊戲競技狀態與排位等,再加上特定賽季時,電競選手的工作時間可能就會涵蓋雙休日、節假日等;顯然,俱樂部一旦簽署勞動合同,往往面臨著違反勞動法的法律風險;

權利行使:勞動關係下電競選手作為勞動者,則當然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比如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離職等,而一旦電競選手行使這樣的權利且基本不承擔成本,這會導致俱樂部難以保障電競選手(尤其是極具前景的種子選手或已獲得很多榮譽的冠軍選手)的穩定性,對俱樂部而言存在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反制措施:勞動關係下對於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特定的限制情形,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通過培訓並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該約定,二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2] 一方面,就電競行業而言,電競選手及其俱樂部通過獲得賽事獎金、授權許可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等獲得收益,另一方面,諸如俱樂部的參賽席位、特定選手的簽約費、轉會導致的俱樂部之間的違約金等等,可能高達上千萬人民幣,而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選手違約,如果按照勞動法的限制情形顯然較難約束。

二、服務合同類型的風險

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如果不採用勞動合同的方式,則可以使用更加符合電競行業自身的特殊性的合同,從而更好地權衡和保障電競選手和俱樂部的權利義務。目前而言,根據我們的經驗和理解,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事實上需要包含多重法律關係,因此,可以通過一份綜合性的合同(暫稱為“服務合同”,考慮到有些俱樂部並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因此,採用“服務合同”比“經紀合同”更合適)來構建出較為完整的法律關係體系,並通過服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進行區分,適用《合同法》調整並排除勞動仲裁的前置管轄。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從案例來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於電競選手及其所屬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作出的(2017)滬01民終5638號《民事判決書》就對綜合性的服務合同的效力進行了效力認定。一審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鑑於演藝經紀合同[3]既涉及代理藝人對外溝通交涉的內容,又存在為藝人進行包裝宣傳的要求,還具有一定的內部管理職能,存在較強的特殊性和行業特徵;其不僅具備委託合同的主要特徵,也同時具有勞動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其他合同特徵,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屬於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同時,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演藝事業經紀合同》並不僅僅涉及委託法律關係,雙方還就演藝活動範圍、知識產權、藝人報酬等內容作了明確約定,二審中公司(注:案件中的電競選手所屬公司)確認沒有為葉某(注:案件中的電競選手)繳納社會保險,葉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間另有勞動合同存在,故該合同性質不能簡單定義為委託合同或勞動合同。葉某關於其享有法律規定的任意解除權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納。一審法院將雙方間《演藝事業經紀合同》界定為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確屬正確。”

由此可見,雖然“服務合同”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但是,考慮到電競行業的特殊性,這種包含多重法律關係的綜合性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被認可的。這類服務合同往往包括以下法律屬性的內容:

1.勞務性質的內容:

在服務合同中,從勞務角度的內部管理層面來說,一般會約定:(1)電競選手的基本薪酬與福利(從保護電競選手的角度,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會設定薪酬的最低標準、商業保險、節假日安排、差旅補助等內容),(2)電競選手需要遵守俱樂部的規則制度,(3)電競選手應當自行依法繳納社保並依法納稅,(4)電競選手需要聽從俱樂部的培訓、訓練與參賽安排,接受俱樂部的考核等等。

2.委託性質/居間性質/行紀性質的內容:

當俱樂部與電競選手簽約後,俱樂部往往會為電競選手提供培訓、訓練、並提供賽事安排、宣傳包裝、爭取贊助、承接商演、以及俱樂部可以代表電競選手作出保證履行相關義務的承諾。一般會約定:(1)俱樂部有權代表電競選手與任何第三方處理任何與電競選手相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推廣、品牌代言、影視作品攝製等等各類活動,(2)商業活動產生的收益由俱樂部代為收取後,按特定比例與該電競選手進行分成等等。根據所涉商業活動的活動方與俱樂部和/或電競選手的實際協議的簽約主體的不同,取得該商業活動機會的主體不同等情況,這些內容可能涉及委託性質/居間性質/行紀性質。

3.知識產權授權許可性質的內容:

由於俱樂部和電競選手對外進行商業活動時,往往涉及需要使用俱樂部標識、電競選手姓名、暱稱、簽名、肖像、影像、照片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因此,一般會約定:(1)電競選手在合同期限內不可撤銷地、獨家地、無償地授權俱樂部或俱樂部指定的第三方在全球範圍內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等知識產權內容;如涉及商業活動的,則電競選手有權取得商業活動收益的按比例分成;(2)電競選手確保與俱樂部的該等使用系獨家且不會侵犯其他第三方的權益。

除了上述不同法律性質的內容外,服務合同還有兩個重要的內容需要進行約定,一方面,服務合同需要針對不同的情形設定違約責任,包括俱樂部違約(主要在於薪酬支付等方面)、電競選手違約(主要在於不得擅自解約及違約金的設定);另一方面,服務合同有別於勞動合同,不由勞動仲裁機構管轄,因此,建議約定管轄的法院,又或者從保密性的角度,選擇仲裁機構(而非勞動仲裁機構)。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目前來說,並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要求電競選手與俱樂部簽署勞動合同以形成勞動關係。雖然尚不能完全排除事實勞動關係方風險,但是就電競這一新興體育項目來說,俱樂部與電競選手之間的權利義務事實上涵蓋且同時具備多種法律關係,本就不應當簡單地直接歸為某一類合同,因此,綜合性的服務合同(如有俱樂部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也可以稱為“經紀合同”)不僅會更符合商業需求,也一定程度上能夠更好地權衡俱樂部與電競選手之間的權益;而且。在俱樂部與電競選手雙方因服務合同發生爭議的時候,也能根據《合同法》更全面客觀地進行對合同效力、雙方權責、違約金認定等方面進行認定和判斷。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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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子競技(“電競”)這個話題這幾年一直非常熱門,也帶動了電競相關的其他產業的發展,不少電競背景的電視劇也正在熱播,比如《全職高手》,為觀眾展現了電競賽事的火熱場面、電競選手的拼搏與日常等等,不僅讓熟悉電競的觀眾感同身受,也將電競帶入了其他不太熟悉電競的觀眾的注視之中。今年7月31日,上海體育局就正式頒發出了首批“上海市電子競技運動員證”,共計包括了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七個項目的85名電競運動員,明確了電競選手的“運動員”身份。2019全球電競大會8月3日在上海浦東開幕,首屆上海電競周從8月5日啟動並同時發佈《電競場館建設規範》和《電競場館運營服務規範》兩項標準。可見,電競行業已然朝著職業化和規範化的方向穩步發展。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電競選手作為整個電競行業的重要支柱之一,對於其權利的保障是一個重要的話題,而如何平衡電競選手與其所屬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的問題,不妨從電競俱樂部和電競選手之間的合同類型之爭說起。

一、勞動合同類型

作為個人與公司之間簽署的涉及隸屬關係的工作合同,常見的就是勞動合同,一旦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簽署勞動合同,意味著雙方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形成勞動法律關係,雙方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需要受勞動法調整並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前置處理。

同時,部分合同雖然未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簽署,但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發生糾紛時存在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該通知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

單純按上述認定標準進行判斷可以發現,電競選手不僅需要遵守俱樂部指定的各項制度,而且需要服從俱樂部的管理以及俱樂部安排的訓練與比賽,同時顯而易見電競選手提供的工作確實屬於俱樂部最根本的業務組成。因此,在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較大。

然而,電競選手的工作與傳統的勞動者還是存在不同,就有其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如果不加以考慮,則可能導致無法權衡電競選手與俱樂部之間權利義務,最終並不利於電競行業的整體發展。這其中的重要因素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年齡限制:勞動關係下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為成年人,而電競行業(尤其是電競選手)呈年輕化趨勢甚至尚未成年,法律上無法簽署勞動合同;

資金成本:電競行業的普遍薪酬相對不少其他工種的入門薪酬要高出不少,尤其對於有價值的電競選手簽署俱樂部而言,一方面,相關電競項目的聯盟或者說官方為了保護電競選手,對於最低薪酬有要求(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因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較高的工資(報酬)外,需要依法繳納五險一金,用人成本會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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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電競選手、陪練、教練等的訓練時間往往較長,基本都會超過勞動法有關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限制,電競選手在日常非賽季時,基本每天都需要在俱樂部進行訓練,以保證遊戲競技狀態與排位等,再加上特定賽季時,電競選手的工作時間可能就會涵蓋雙休日、節假日等;顯然,俱樂部一旦簽署勞動合同,往往面臨著違反勞動法的法律風險;

權利行使:勞動關係下電競選手作為勞動者,則當然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比如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離職等,而一旦電競選手行使這樣的權利且基本不承擔成本,這會導致俱樂部難以保障電競選手(尤其是極具前景的種子選手或已獲得很多榮譽的冠軍選手)的穩定性,對俱樂部而言存在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反制措施:勞動關係下對於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特定的限制情形,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通過培訓並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該約定,二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2] 一方面,就電競行業而言,電競選手及其俱樂部通過獲得賽事獎金、授權許可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等獲得收益,另一方面,諸如俱樂部的參賽席位、特定選手的簽約費、轉會導致的俱樂部之間的違約金等等,可能高達上千萬人民幣,而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選手違約,如果按照勞動法的限制情形顯然較難約束。

二、服務合同類型的風險

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如果不採用勞動合同的方式,則可以使用更加符合電競行業自身的特殊性的合同,從而更好地權衡和保障電競選手和俱樂部的權利義務。目前而言,根據我們的經驗和理解,電競選手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事實上需要包含多重法律關係,因此,可以通過一份綜合性的合同(暫稱為“服務合同”,考慮到有些俱樂部並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因此,採用“服務合同”比“經紀合同”更合適)來構建出較為完整的法律關係體系,並通過服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進行區分,適用《合同法》調整並排除勞動仲裁的前置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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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來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於電競選手及其所屬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作出的(2017)滬01民終5638號《民事判決書》就對綜合性的服務合同的效力進行了效力認定。一審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鑑於演藝經紀合同[3]既涉及代理藝人對外溝通交涉的內容,又存在為藝人進行包裝宣傳的要求,還具有一定的內部管理職能,存在較強的特殊性和行業特徵;其不僅具備委託合同的主要特徵,也同時具有勞動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其他合同特徵,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屬於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同時,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演藝事業經紀合同》並不僅僅涉及委託法律關係,雙方還就演藝活動範圍、知識產權、藝人報酬等內容作了明確約定,二審中公司(注:案件中的電競選手所屬公司)確認沒有為葉某(注:案件中的電競選手)繳納社會保險,葉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間另有勞動合同存在,故該合同性質不能簡單定義為委託合同或勞動合同。葉某關於其享有法律規定的任意解除權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納。一審法院將雙方間《演藝事業經紀合同》界定為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確屬正確。”

由此可見,雖然“服務合同”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但是,考慮到電競行業的特殊性,這種包含多重法律關係的綜合性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被認可的。這類服務合同往往包括以下法律屬性的內容:

1.勞務性質的內容:

在服務合同中,從勞務角度的內部管理層面來說,一般會約定:(1)電競選手的基本薪酬與福利(從保護電競選手的角度,比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會設定薪酬的最低標準、商業保險、節假日安排、差旅補助等內容),(2)電競選手需要遵守俱樂部的規則制度,(3)電競選手應當自行依法繳納社保並依法納稅,(4)電競選手需要聽從俱樂部的培訓、訓練與參賽安排,接受俱樂部的考核等等。

2.委託性質/居間性質/行紀性質的內容:

當俱樂部與電競選手簽約後,俱樂部往往會為電競選手提供培訓、訓練、並提供賽事安排、宣傳包裝、爭取贊助、承接商演、以及俱樂部可以代表電競選手作出保證履行相關義務的承諾。一般會約定:(1)俱樂部有權代表電競選手與任何第三方處理任何與電競選手相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推廣、品牌代言、影視作品攝製等等各類活動,(2)商業活動產生的收益由俱樂部代為收取後,按特定比例與該電競選手進行分成等等。根據所涉商業活動的活動方與俱樂部和/或電競選手的實際協議的簽約主體的不同,取得該商業活動機會的主體不同等情況,這些內容可能涉及委託性質/居間性質/行紀性質。

3.知識產權授權許可性質的內容:

由於俱樂部和電競選手對外進行商業活動時,往往涉及需要使用俱樂部標識、電競選手姓名、暱稱、簽名、肖像、影像、照片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因此,一般會約定:(1)電競選手在合同期限內不可撤銷地、獨家地、無償地授權俱樂部或俱樂部指定的第三方在全球範圍內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等知識產權內容;如涉及商業活動的,則電競選手有權取得商業活動收益的按比例分成;(2)電競選手確保與俱樂部的該等使用系獨家且不會侵犯其他第三方的權益。

除了上述不同法律性質的內容外,服務合同還有兩個重要的內容需要進行約定,一方面,服務合同需要針對不同的情形設定違約責任,包括俱樂部違約(主要在於薪酬支付等方面)、電競選手違約(主要在於不得擅自解約及違約金的設定);另一方面,服務合同有別於勞動合同,不由勞動仲裁機構管轄,因此,建議約定管轄的法院,又或者從保密性的角度,選擇仲裁機構(而非勞動仲裁機構)。

現實世界的“全職高手”踏入電競行業第一步

目前來說,並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要求電競選手與俱樂部簽署勞動合同以形成勞動關係。雖然尚不能完全排除事實勞動關係方風險,但是就電競這一新興體育項目來說,俱樂部與電競選手之間的權利義務事實上涵蓋且同時具備多種法律關係,本就不應當簡單地直接歸為某一類合同,因此,綜合性的服務合同(如有俱樂部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也可以稱為“經紀合同”)不僅會更符合商業需求,也一定程度上能夠更好地權衡俱樂部與電競選手之間的權益;而且。在俱樂部與電競選手雙方因服務合同發生爭議的時候,也能根據《合同法》更全面客觀地進行對合同效力、雙方權責、違約金認定等方面進行認定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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