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華書店原總經理貪汙獲刑三年半 涉山東出版集團原董事劉強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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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7月31日訊(記者 李立紅)為給領導買房,德州市新華書店原總經理張某華安排財務人員,採取書店稿酬不入賬、虛開發票等形式,侵吞公款110餘萬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了張某華貪汙一審刑事判決書。記者發現,該案中張某華貪汙的錢款正是用於為此前落馬的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劉強購房。

德州市德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時任山東省新華書店董事長的劉強與其妻子馬某商量在濟南買房,並邀請時任德州市新華書店經理的張某華同往。劉強夫婦看中一套近260平方米的商品房,但馬某表示家中存款不到期,僅能支付50萬元房款。張某華便提出用德州新華書店公款繳納部分房款,劉強同意並稱賬目做仔細,房子不要登記在其家人名下。

張某華回到德州後,安排書店財務人員將某出版社返還給德州新華書店的折扣款82萬餘元,連同提取的28萬元現金,共計110萬餘元交給自己。2006年6月13日,張某華攜款到濟南支付了購房款。隨後,張某華又安排財務人員,採用虛開發票等形式將上述28萬元現金衝抵。

2016年6月,隨著劉強落馬,該案浮出水面。

簡歷顯示,劉強歷任德州地區新華書店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德州新華出版發行企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德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兼德州新華出版發行企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山東省新華書店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兼山東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山東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職務。

在公開發布的劉強受賄、貪汙、職務侵佔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濟寧中院查明,除上述張某華涉案的犯罪事實外,劉強為請託人在職務晉升、業務開展、專項資金申請、業務承攬、就業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82萬餘元;侵吞德州市新華書店、德州新華集團少年文萃分公司公款共計201萬餘元;侵佔德州市新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期權股和虛分存量股分紅共計92萬餘元。

2018年6月26日,濟寧中院以受賄罪、貪汙罪、職務侵佔罪, 對劉強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9年3月13日,張某華因涉嫌犯貪汙罪被取保候審。7月12日,德州市德城區法院以張某華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至於涉案房產,2018年6月,濟寧中院將判決查封在案的該房產依法處置後,扣除購房款,對產生的收益按照比例予以追繳,發還德州市新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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