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黑車”被罰卻告交通局?2018年大慶市法院審359件“民告官”案'

大慶 法律 江蘇 哈爾濱市 技術 東北網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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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7月18日訊 (記者 佘雨桐) 近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及典型案例發佈會,全面總結了2018年度行政案件審理情況。

據悉,2018年大慶市全市法院共審理一審行政案件359件(含哈爾濱市政府為被告案件40件),結案318件;審理二審行政案件105件,結案102件;審查行政非訴執行案件685件,結案684件。行政機關敗訴案件22件,其中大慶地區行政機關敗訴案件15件,主要集中在公安、土地、安監、政府信息公開、民政等領域;以哈爾濱市政府為被告的敗訴案件7件,主要集中在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等方面,行政機關敗訴率為6.92%,較2017年同比下降5.58個百分點,行政機關敗訴率逐年降低,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升。

案例一:對住建局處罰不服,建築商起訴行政單位被駁回

江蘇某集團公司系陽光嘉城三期F-49號樓的施工單位,該工程於2013年竣工,同年業主入住。2015年底,業主向某住建局投訴涉案房屋存在牆體、樑、樓板多處裂縫等質量問題。

2016年6月,江蘇某集團公司對樓房裂縫問題委託鑑定,結論為“該房屋樓板的裂縫為施工階段所致,屬非承載性裂縫,暫不影響結構安全,建議對該樓板的裂縫應進行修補整改處理,以保證結構的耐久年限及結構質量。該裂縫的修補整改,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2017年7月,該工程的開發單位對房屋質量問題委託鑑定,結論為:房屋部分軸樑構件截面尺寸、樓板厚度、鋼筋間距、保護層厚度均超出規範允許的偏差範圍,不符合規範要求。

某住建局就房屋質量問題多次組織業主與江蘇某集團公司調解未果,於2017年6月12日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經法定程序後,2017年8月11日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

江蘇某集團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江蘇某集團公司和工程開發單位委託所作的兩份鑑定報告,可以認定案涉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是施工階段未按照標準技術規範施工造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某住建局對江蘇某集團公司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符合法律規定。其提供的案件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聽證會記錄、會議紀要等證據,可以證明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故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江蘇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公安局做出不當行政行為成被告,啟動主動糾錯程序

2018年1月12日,大慶昌升某公司的經理張某(違法行為人)來到陳某某經營的商鋪,以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為由要求陳某某騰退房屋,遭到拒絕後,雙方發生爭吵,張某用店內的滅火器將商鋪大門的雙層玻璃打碎。

公安機關調查認為,陳某某租賃的商鋪所有權人為大慶昌升某公司,合同期滿後,該商鋪的使用權人不是陳某某,所以公安機關找到大慶昌升某公司,讓該公司簽署了對張某的諒解書,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張某不予行政處罰。陳某某認為公安機關對張某不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處罰決定,責令公安機關對張某進行處罰。

法院認為,陳某某與大慶昌升某公司的租賃合同雖然期滿,但雙方並未解除合同,而且還延長了租賃合同期限,在案發時,該商鋪的使用權人仍然是陳某某,被砸壞的大門也是陳某某租賃後安裝的,故陳某某是被砸壞的大門的合法所有權人。公安機關對張某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錯誤,損害了陳某某的合法權益。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公安局意識到其不作為的行為不當,隨後啟動了主動糾錯程序,主動撤銷了不予處罰決定,重新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鑑於公安局主動糾正了違法行為,陳某某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某撤訴符合法定條件,遂裁定準予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例三:跑“黑車”被罰卻告交通局,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2018年2月12日,某交通局稽查支隊稽查二大隊在龍鳳區檢查時,發現唐某駕駛的車輛內載有兩名乘客,車上乘客系唐某在龍鳳區商貿城招攬,有償載到龍鳳區向陽屯。

經調查核實,涉案車輛未取得巡遊出租車經營許可,故於當日立案調查,依法對涉案車輛進行了證據登記保存,下達了《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當日送達原告唐某。2018年2月13日,某交通局製作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對唐某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等權利,於當日送達唐某。2018年2月22日,經集體討論,某交通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唐某的行為違反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唐某罰款兩萬元的行政處罰,並於當日製作《證據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解除證據登記保存,送達唐某。唐某不服該行政處罰,向龍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交通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其行為擾亂出租汽車市場秩序,違法事實有某交通局提供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視頻資料能夠證實。某交通局在對唐某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集體討論等相關程序,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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