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用資質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案情簡介

王某以聖達科建公司聖信分公司的名義向冶金機械廠出具《投標書》,以聖達科建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簽訂施工合同,並自行組織人員、籌集資金墊款施工。嗣後,聖達科建公司認為,其是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及實際施工人,並以與冶金機械廠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訴請冶金機械廠向其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借用資質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聖達科建公司主張第三人王某系聖達科建公司聖信分公司負責人,本案工程施工主體實際為聖達科建公司,但其未能提供對案涉工程進行實際施工的證據,亦不能提供聘用任免社保關係、工資關係等證據證明王某系其單位員工。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第三人王某以聖達科建公司聖信分公司的名義向冶金機械廠出具《投標書》,以聖達科建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簽訂施工合同,自行組織人員、籌集資金墊款施工,從競標投標、組織人員到實際施工的各個環節均實際參與,可以認定案涉工程系王某借用聖達科建公司企業施工資質承攬並進行施工,王某是工程實際施工人。

「最高院」借用資質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二)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認定無效的規定,聖達科建公司與冶金機械廠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王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與發包方結算。退一步講,即使合同有效,王某作為聖達科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全程參與了工程投標、合同簽訂、組織施工等過程,冶金機械廠與其進行結算亦無不當。

「最高院」借用資質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法律評析

在工程實踐中經常發生因承包人否認實際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引發的爭議特別在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81號民事裁定書中已經明確認定其與發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關係,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存在實際施工合同關係,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僅存在借用資質的關係亦不存在施工合同關係。在此情形下,就應當由實際施工人直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結算,承包人不應與發包人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以聖達科建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簽訂施工合同,自行組織人員籌集資金墊款施工,從競標投標、組織人員到實際施工的各個環節均實際參與,可以認定案涉工程系王某借用聖達科建公司企業施工資質承攬並進行施工,王某是工程實際施工人,有權與發包方結算。(來於建設工程案例精選)

最高人民法(2013)民申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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