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公益活動實為傳銷 兩女子傳銷夢碎獲刑

傳銷 慈善 防城港 經濟 廣西 天津高法 2019-05-24


中國法院網訊 (黃妍) 以慈善公益為名,誘騙他人通過繳納費用獲得加入組織的資格,消費他人愛心騙取錢財,兩名女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並處罰金。

2017年11月,劉某宇(在逃)向劉某、馬某介紹名為“中國夢隨夢行”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慈善公益為名,誘騙他人通過繳納費用2000元以加盟該組織,加盟後即成為2級會員,會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中國夢隨夢行”網絡平臺會給成員註冊激活一個愛心賬戶編號,成為新會員後,需要發展三名下線,每發展一名下線即可獲得600元靜態獎勵,平臺管理人員劉某宇獲得200元平臺管理費用,餘下的1200元作為動態獎勵發給該成員上線。

劉某、馬某瞭解後同意開展該項目,便與劉某宇來到防城港市。劉某通過其人脈開展傳銷運作,作為最上層會員;馬某為劉某的下線,負責為新成員講課,積極培訓傘下成員,收取新加入成員所交納的申購費,計算併發放該傳銷組織成員的返利和提成,然後將每天收取的會員費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平臺費轉給劉某宇。據悉,截止案發前,劉某、馬某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成員已超過3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已形成多層級、多成員的龐大傳銷體系組織。

港口法院於2018年9月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14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港口法院認為,劉某、馬某從事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在“中國夢隨夢行”傳銷組織體系裡面起到組織、領導的重要關鍵作用,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劉某、馬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港口法院遂對劉某、馬某作出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別處罰金十萬、八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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