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防騙大數據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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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傳銷作為司法實踐中一種常見的犯罪行為,被我國法律嚴厲打擊。吉林卓行律師事務所範廣達律師解析。
傳銷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1、有很多傳銷是以傳銷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而非法集資則是這類傳銷的隱形目的,可怕的是,目前二者正呈現一種融合性的趨勢,對社會的危害也成幾何倍數增加。當然,傳銷和非法集資都具有各自的特點,傳統傳銷實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單就非法集資來講並不涉及明顯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此外,一部分傳銷是專門拉人頭的,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傳銷形式,非法集資則沒有。
2、有些傳銷組織會以這種簡單的區別作為藉口來開脫自己,進而混淆概念,擾亂視聽。隨著時代的變遷,傳銷活動早已不是大眾所熟知的那種傳統形式,它像病毒一樣,會產生新的變種。其中與非法集資最為緊密的,非金融傳銷莫屬,以私募股權、投資入股、發展渠道商、紅包互贈等為名義的金融傳銷往往夾雜著涉眾型非法集資,甚至包括愛心互助等小金額金融投資遊戲等。(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3、傳銷有自己的一些顯著特點,最大的一個就是它的組織結構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資雖然也有這種特徵,但是不明顯。有的時候非法集資就是都是層面狀的。另外傳銷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資來講,沒有很明顯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參加傳銷如何定罪量刑?
一、關於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不合法佔有為意圖,安排、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安排、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分較重的規則科罪處分。
犯安排、領導傳銷活動罪,並施行故意傷害、不合法拘禁、敲詐勒索、波折公務、聚眾打亂社會次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打亂公共場所次序、交通次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則處分。
二、關於量刑標準的問題
安排、領導以推銷產品、供給效勞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以交納費用或許購買產品、效勞等方法取得參與資歷,並依照必定次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許直接以開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許返利根據,誘惑、鉗制參與者繼續開展別人參與,騙得資產,打亂經濟社會次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分金。(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傳銷假如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依照不合法經營罪處理:安排、領導施行傳銷行為的安排,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並處分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分金。一般來說參與傳銷的一般人員是不按不合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首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假如有劫持、不合法拘禁、優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並罰。假如不構成不合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制止傳銷法令》因由工商部門處分。
【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安排、領導以推銷產品、供給效勞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以交納費用或許購買產品、效勞等方法取得參與資歷,並依照必定次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許直接以開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許返利根據,誘惑、鉗制參與者繼續開展別人參與,騙得資產,打亂經濟社會次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並處分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分金。
《禁止傳銷法令》
第二十四條 有本法令第七條規則的行為,安排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不合法資產,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令第七條規則的行為,介紹、拐騙、鉗制別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中止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法資產,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令第七條規則的行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中止違法行為,能夠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為本法令第七條規則的傳銷行為供給經營場所、訓練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中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統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則(二)》
第七十八條 安排、領導以推銷產品、供給效勞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以交納費用或許夠買產品、效勞等方法取得參與資歷,並依照必定次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許直接以開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許返利根據,誘惑、鉗制參與者繼續開展別人參與,騙得資產,打亂經濟社會次序的傳銷活動,涉嫌安排、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安排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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