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馮提莫播歌侵權鬥魚被判賠償5千元,通過打賞獲利平臺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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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魚獲得打賞收益分配成擔責關鍵

據瞭解,兩方的糾紛源於鬥魚直播平臺網絡主播馮提莫在線直播過程中,播放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播放過程中,主播不時與觀看直播的用戶進行解說互動,感謝用戶贈送禮物打賞。直播結束後,視頻被保存在鬥魚平臺,觀眾可隨時登錄該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認為,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透露,鬥魚在一開始認為平臺本身沒有參與該視頻作品的創作,涉案視頻是網絡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臺上的,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平臺只是網絡技術中介服務提供商,是被避風港原則保護的,因此不構成侵權。

但法院方面給出的解釋是,根據網絡主播與鬥魚公司簽訂的《鬥魚直播協議》,主播與直播平臺約定主播在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所有權和相關權益均由鬥魚公司享有,這裡面的“所有成果”當然包括網絡主播上傳並存放於鬥魚直播平臺的涉案視頻。

“所有成果”中對判決起到決定性作用的便是直播過程中獲取的“打賞”。法院方面表示,在直播當時、在線點播觀看視頻及不觀看視頻時,平臺用戶都可以選定主播房間號進行打賞,對於打賞收益,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故鬥魚公司才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平臺享受收益成果致“避風港原則”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鬥魚公司事前進行了合理審查,在得知涉案視頻侵權後,及時刪除了涉案視頻,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似乎可以免責,但法院方面顯然不承認“避風港原則”在此案件中的作用。

北京互聯網法院強調,鬥魚公司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並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故其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後進行刪除的行為不能免責。

並且,鬥魚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而不應以直播註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放棄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不承擔其應負的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所謂的“避風港原則”,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曾向南都記者解釋:“‘避風港’規則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如果信息存儲空間的提供方或者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情況下,並不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來說,“避風港”規則多針對UGC平臺或者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

正是這一原則,讓不少內容平臺在侵權問題上懷著“權利人不來通知平臺方就不會主動刪除”的僥倖心理,並且在侵權發生後藉此原則來規避責任。

去年9月,國家版權局在針對短視頻平臺專項整治中曾明確表示,不得以用戶上傳為名、濫用“避風港”規則對他人作品進行侵權傳播。

對於此次鬥魚的侵權行為,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意義中也強調,本案判決提示網絡直播平臺“避風港原則”不是萬能的免責理由,在運營中獲益的同時,需認識到其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必須對其他權利人的既有知識產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採寫:南都記者 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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