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8月9日消息,因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平臺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訟其侵害音樂著作權一案告終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播放他人歌曲1分鐘也要賠錢

2018年2月14日,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隨後,音著協以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8月9日消息,因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平臺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訟其侵害音樂著作權一案告終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播放他人歌曲1分鐘也要賠錢

2018年2月14日,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隨後,音著協以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對此,鬥魚公司認為自身作為平臺不構成音樂著作權侵權,並且觀眾的主播打賞的商業行為是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而非打賞給歌曲,並且也未給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屬於侵害音樂著作權行為

通常所說的“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但不改變原作品的一種行為。按照著作權法,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然而長期以來,主播以及直播平臺在使用音樂、遊戲等著作權產品時,卻從未向著作權人支付過費用。

"“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8月9日消息,因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平臺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訟其侵害音樂著作權一案告終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播放他人歌曲1分鐘也要賠錢

2018年2月14日,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隨後,音著協以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對此,鬥魚公司認為自身作為平臺不構成音樂著作權侵權,並且觀眾的主播打賞的商業行為是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而非打賞給歌曲,並且也未給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屬於侵害音樂著作權行為

通常所說的“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但不改變原作品的一種行為。按照著作權法,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然而長期以來,主播以及直播平臺在使用音樂、遊戲等著作權產品時,卻從未向著作權人支付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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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消息,因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平臺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訟其侵害音樂著作權一案告終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播放他人歌曲1分鐘也要賠錢

2018年2月14日,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隨後,音著協以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對此,鬥魚公司認為自身作為平臺不構成音樂著作權侵權,並且觀眾的主播打賞的商業行為是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而非打賞給歌曲,並且也未給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屬於侵害音樂著作權行為

通常所說的“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但不改變原作品的一種行為。按照著作權法,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然而長期以來,主播以及直播平臺在使用音樂、遊戲等著作權產品時,卻從未向著作權人支付過費用。

“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鬥魚一姐”馮提莫被訴侵權,主播唱他人歌曲是否需要付費?

在上述鬥魚公司被訴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案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故鬥魚公司與主播分享了觀眾打賞的收益,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鬥魚直播平臺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而不應以直播註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放棄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不承擔其應負的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早在200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MTV“世紀訴訟”第一案開始,到中外50餘家唱片公司委託北京市兩家律師事務所向全國範圍內的1萬多家KTV、卡拉OK經營者發出律師函,KTV行業一直是音樂著作權的“重災區”。而這次鬥魚公司終審被判侵權的案件是否會成為最近幾年迅速繁榮起來的直播行業規範使用音樂、遊戲等著作權的開始,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作者:衛中

編輯:衛中

均為網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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