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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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

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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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

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據悉,傳統案件中平臺一般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僅承擔通知刪除責任。但因為本案平臺跟用戶約定直播產生的知識產權全部歸平臺所有,法官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判決平臺承擔責任。

音著協:馮莫提在直播中播放他人歌曲

2018年2月14日,網絡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視頻被其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臺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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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

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據悉,傳統案件中平臺一般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僅承擔通知刪除責任。但因為本案平臺跟用戶約定直播產生的知識產權全部歸平臺所有,法官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判決平臺承擔責任。

音著協:馮莫提在直播中播放他人歌曲

2018年2月14日,網絡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視頻被其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臺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音著協認為,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早在2016年,音著協就對作品的使用權問題,向直播平臺展開了“維權”。2017年7月,音著協首先在朝陽法院起訴了花椒直播平臺的運營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要求,網絡直播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只要公開表演,就需要獲得授權,這些音樂使用都需要事先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音著協相關負責人認為,無論營利與否,公開場合(未經授權)都不能公開表演別人的作品,如果還有營利,就是商業使用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加重情節。

鬥魚:視頻由主播製作保存 平臺無過錯

鬥魚公司認為,涉案視頻是由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臺上的,在此過程中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和單獨侵權。鬥魚公司對涉案視頻作品在線傳播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事前進行了合理審查,事後也採取了相應措施。

鬥魚公司還稱,其未因涉案視頻作品的在線傳播獲益,部分觀看直播的觀眾對主播進行的禮物打賞,完全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與支持,而非因涉案歌曲。另外,鬥魚公司還認為音著協主張的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過高,涉案侵權行為輕微,並未給音著協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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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

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據悉,傳統案件中平臺一般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僅承擔通知刪除責任。但因為本案平臺跟用戶約定直播產生的知識產權全部歸平臺所有,法官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判決平臺承擔責任。

音著協:馮莫提在直播中播放他人歌曲

2018年2月14日,網絡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視頻被其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臺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音著協認為,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早在2016年,音著協就對作品的使用權問題,向直播平臺展開了“維權”。2017年7月,音著協首先在朝陽法院起訴了花椒直播平臺的運營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要求,網絡直播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只要公開表演,就需要獲得授權,這些音樂使用都需要事先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音著協相關負責人認為,無論營利與否,公開場合(未經授權)都不能公開表演別人的作品,如果還有營利,就是商業使用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加重情節。

鬥魚:視頻由主播製作保存 平臺無過錯

鬥魚公司認為,涉案視頻是由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臺上的,在此過程中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和單獨侵權。鬥魚公司對涉案視頻作品在線傳播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事前進行了合理審查,事後也採取了相應措施。

鬥魚公司還稱,其未因涉案視頻作品的在線傳播獲益,部分觀看直播的觀眾對主播進行的禮物打賞,完全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與支持,而非因涉案歌曲。另外,鬥魚公司還認為音著協主張的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過高,涉案侵權行為輕微,並未給音著協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此外,鬥魚公司在接到相關案件的《公證書》後,於2018年7月9日在鬥魚直播平臺上刪除了包含播放歌曲《戀人心》內容在內的主播馮提莫“2018-02-14 21點場”直播視頻文件。

法院:鬥魚參與打賞分配 “刪除”不能免責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在直播當時、在線點播觀看視頻及不觀看視頻時,平臺用戶都可以選定主播房間號進行打賞,對於打賞收益,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故鬥魚公司才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而在此案中,鬥魚公司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並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故其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後進行刪除的行為不能免責。鬥魚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而不應以直播註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放棄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不承擔其應負的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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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

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據悉,傳統案件中平臺一般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僅承擔通知刪除責任。但因為本案平臺跟用戶約定直播產生的知識產權全部歸平臺所有,法官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判決平臺承擔責任。

音著協:馮莫提在直播中播放他人歌曲

2018年2月14日,網絡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視頻被其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臺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音著協認為,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早在2016年,音著協就對作品的使用權問題,向直播平臺展開了“維權”。2017年7月,音著協首先在朝陽法院起訴了花椒直播平臺的運營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要求,網絡直播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只要公開表演,就需要獲得授權,這些音樂使用都需要事先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音著協相關負責人認為,無論營利與否,公開場合(未經授權)都不能公開表演別人的作品,如果還有營利,就是商業使用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加重情節。

鬥魚:視頻由主播製作保存 平臺無過錯

鬥魚公司認為,涉案視頻是由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臺上的,在此過程中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和單獨侵權。鬥魚公司對涉案視頻作品在線傳播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事前進行了合理審查,事後也採取了相應措施。

鬥魚公司還稱,其未因涉案視頻作品的在線傳播獲益,部分觀看直播的觀眾對主播進行的禮物打賞,完全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與支持,而非因涉案歌曲。另外,鬥魚公司還認為音著協主張的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過高,涉案侵權行為輕微,並未給音著協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此外,鬥魚公司在接到相關案件的《公證書》後,於2018年7月9日在鬥魚直播平臺上刪除了包含播放歌曲《戀人心》內容在內的主播馮提莫“2018-02-14 21點場”直播視頻文件。

法院:鬥魚參與打賞分配 “刪除”不能免責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在直播當時、在線點播觀看視頻及不觀看視頻時,平臺用戶都可以選定主播房間號進行打賞,對於打賞收益,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故鬥魚公司才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而在此案中,鬥魚公司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並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故其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後進行刪除的行為不能免責。鬥魚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而不應以直播註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放棄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不承擔其應負的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鬥魚一姐”馮莫提直播放了一首歌,只1分鐘竟被判......

音著協提供了涉案視頻中播放《戀人心》時的畫面,均顯示《戀人心》的詞曲作者為張超,其與張超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仍在有效期內。鬥魚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故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律師:該案或促平臺合法使用音樂

某律師認為,音著協與鬥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權利主體的責任問題。在法律領域,權利和責任總是一致的,這一點體現在著作權上,也體現在商標權等其他很多領域。

音著協與鬥魚的判決,可能會對直播行業產生比較深遠的意義。因為在直播平臺上使用音樂作品的情況比較普遍,這個案件的出現,可以讓大大小小的直播平臺反思“如今免費使用音樂的情況”。按照目前的判決標準,不止鬥魚一家平臺,可能很多平臺都涉及使用音樂作品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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