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屬於典型的“人和+資和”的組織形式,在理論上屬於無限存續,在此期間,股東變動在所難免,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說,就是“鐵打的公司,流水的股東”,當然,公司註銷則除外。
作為原始股東想要退出公司,一般有兩種方式:減資退股、股權轉讓
一、減資退股
1、減資
公司之所以會減資,要麼是公司經營發展嚴重虧損或者公司資本金過多(錢太多沒地方用),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註冊資本,多數情況下是由於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進行減資。
2、減資的程序
(1)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同意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
該決議屬於特別決議事項,要求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
(2)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批示當前公司實際存續的資產及其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PS:雖然也是一種可行的途徑,但實際操作的時候會比較麻煩。而且,公司減資,往往傳遞出的信號是負面的,對於繼續留下的股東和公司的存續而言非常不利。
二、股權轉讓
1、股權轉讓
比起“減資”,股東退出選擇股權轉讓在操作程序上要相對簡便許多。
股權轉讓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兩種形式,在轉讓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1)如標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持有股份,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2)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對內轉讓(轉讓給現有股東),只需通知其他股東即可,無需徵得對方的同意。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需要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方可,不同意的股東可以選擇在同等條件下受讓該股權,如不同意且不肯受讓股權則視為同意。
2、股權轉讓的程序
(1)徵求其他股東意見
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對外轉讓,需通過召開股東會,對其轉讓股權一事進行表決,需取得過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通常會要求同意轉讓的股東作出放棄優先購買的承諾)
股東之間轉讓股份,則無須取得股東同意,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即可。
(2)轉讓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在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印花稅。
(3)標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4)修改股東名冊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同時向新股東發放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股東名冊。
(5)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提交新的公司章程、新股東的出資信息及證明文件等材料向所在的工商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