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市耕地佔用稅
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滬財發〔2019〕5號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8月13日
"關於本市耕地佔用稅
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滬財發〔2019〕5號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8月13日
"關於本市耕地佔用稅
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滬財發〔2019〕5號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8月13日
解讀材料
一、《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通知》的徵收範圍有哪些?
答:《通知》的徵收範圍包括佔用的耕地和佔用的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
三、耕地佔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是怎樣的?
答: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四、耕地佔用稅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應納稅額為佔用耕地面積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標準。
五、《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實施《耕地佔用稅法》,其中適用稅額標準按《通知》規定執行。
來源:上海稅務
"關於本市耕地佔用稅
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滬財發〔2019〕5號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8月13日
解讀材料
一、《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通知》的徵收範圍有哪些?
答:《通知》的徵收範圍包括佔用的耕地和佔用的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
三、耕地佔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是怎樣的?
答: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四、耕地佔用稅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應納稅額為佔用耕地面積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標準。
五、《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實施《耕地佔用稅法》,其中適用稅額標準按《通知》規定執行。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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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滬財發〔2019〕5號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8月13日
解讀材料
一、《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通知》的徵收範圍有哪些?
答:《通知》的徵收範圍包括佔用的耕地和佔用的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
三、耕地佔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是怎樣的?
答:本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四、耕地佔用稅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應納稅額為佔用耕地面積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標準。
五、《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實施《耕地佔用稅法》,其中適用稅額標準按《通知》規定執行。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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