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連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7月1日起實施

15 日,記者從市政府網站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減輕參保人員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本市制定了《大連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根據該辦法,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後,個人累計負擔的住院合規醫療費用(即符合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部分,由大病保險分段按比例支付。大病保險起付線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確定,並根據城鎮居民收入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該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指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採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保險制度,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該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籌集,基金不足時,通過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等辦法統籌解決。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大病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等測算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後,個人累計負擔的住院合規醫療費用(即符合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部分,由大病保險分段按比例支付。其中,參保人員符合異地轉診或急診、急救條件,未按規定辦理異地轉診或急診急救備案手續,所發生的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按 90% 計入參保人員年度個人負擔累計。

大病保險起付線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確定,並根據城鎮居民收入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定期公佈。

參保人員在本市統籌區域內享受大病保險待遇時實行即時結算

根據辦法,參保人員在本市統籌區域內享受大病保險待遇時,實行即時結算。商業保險機構應做好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銜接,支持商業健康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共享。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授權,可依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提供 " 一站式 " 結算服務,確保參保人員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按規定異地住院以及因急診、急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持住院病志、住院費用明細、住院收據、社會保障卡(或醫保 IC 卡)等相關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後,再由商業保險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逐步探索將符合條件的高值藥品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根據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未成年居民、大學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責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險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撫卹金 5 萬元。

辦法還提出,要逐步探索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價格昂貴、療效確切、患者必須、難以替代的高值藥品等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辦法要求,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完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機制,共同做好基本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相關基礎工作,實現醫療救助與大病保險高效聯動。城市困難居民在享受大病保險基礎上,再按規定享受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

該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大政辦發〔2013〕110 號)同時廢止。

鏈接: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額度累進結算,不設封頂線。

(一)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在 0 至 5 萬元(含 5 萬元)的部分,支付 50%;

(二)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在 5 萬元至 10 萬元(含 10 萬元)的部分,支付 55%;

(三)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含 15 萬元)的部分,支付 60%;

(四)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在 15 萬元至 20 萬元(含 20 萬元)的部分,支付 65%;

(五)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在 20 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 70%.

上述支付比例,根據本辦法實施情況和基金籌集狀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調整。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黃鳳桐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