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員去新公司辦入職被拒 因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

西楚網訊 交了簡歷,通過了面試,25歲的程序員戴翔被新應聘的公司通知入職,然而因為原公司給他出具的一份離職證明上,記載了一句“該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離職”,讓他最終被新公司拒絕。“公司同意離職,我也按照要求填寫了離職單並且遞交了代碼文檔,為什麼離職證明會寫上這樣?”

程序員去新公司辦入職被拒 因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

已收到新公司入職通知 最終因一份“離職證明”被拒

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後,25歲的戴翔遞交了自己的離職申請,10月13日,在申請離職3天之後,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戴翔說,在此期間,他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並被通知在10月16日正式入職,屆時帶上自己的離職證明。

然而,結果並沒有戴翔預想的那樣順利,因為一張離職證明,他陷入了與原公司的一場紛爭之中。

到新公司入職當天,因為自己的離職證明,戴翔被拒絕聘用,即便之前已投過簡歷、過了面試,他感覺莫名其妙。公司說出了理由,是因為戴翔的離職證明上,提到了“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戴翔這才注意到離職證明上竟然註明了這樣一句話。

新公司負責人:

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 公司承擔不起損失

戴翔在成都交大創新大廈光谷創業咖啡孵化園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RS研發部門,擔任JAVA工程師,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程序員。他離職之後,公司將離職證明張貼在門口的玻璃牆上,公司以外的人均可看閱。從戴翔提供的圖片來看,名字、職務全部公之於眾。10月17日,記者在該公司發現,戴翔的個人信息已被黑色粘膠遮擋。

程序員去新公司辦入職被拒 因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

“在IT行業,程序員沒做完項目就離職,對公司影響很大,因此用人單位都很忌諱。”一位業內人士這樣說道。

戴翔應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主要開發以家用洗衣機為載體,用於家庭全自動洗鞋的產品,正準備為該產品開發一套程序。該公司老闆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儘管戴翔是經熟人推薦的,但他離職證明上的內容,還是讓公司內部有些擔憂。“我們無法保證他對公司和項目的忠誠度,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這個損失公司承擔不起。”

因為一份離職證明,讓戴翔被新應聘的公司拒絕,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業的公司應聘,“即便是其他行業,人家看了離職證明上的那句話,都會覺得你對工作不負責。”憤怒之下,他將手中的離職證明扯成了兩半。

一份離職證明,能有效證明勞動者的工作資歷、專業技能、經驗水平,幫助勞動者有效獲得就業機會。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這次不愉快的辭職經歷?

原公司迴應:

員工離職交接未完成 公司只是陳述客觀事實

今年3月,35歲的劉越洋從別的公司跳槽到現在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RS開發部門的項目經理,任職後,他介紹了另外兩名曾經的老同事加入了該部門,其中一人就是戴翔。

知力科技屬於一家典型的創業公司,開發部門加項目經理一共只有6個人。

戴翔坦言,離職是出於對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滿,“公司辦公環境太差、一直不給員工買公積金,說好的增加人手也遲遲沒有落實。”

而更讓他們感到不滿的是,以上三個要求公司均有所承諾,“但一直在拖,我看不到有實現那一天。”

程序員去新公司辦入職被拒 因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

記者在知力科技公司總經理陳力的電子郵件中看到,9月25日,劉越洋推薦到公司的員工王洪遞交了離職申請,9月30日,在休假期間的劉越洋本人也遞交了離職申請,而到了10月9日,戴翔又遞交了離職申請。戴翔說,10月9日在遞交離職申請後,10月10日再到公司,老闆就抱走了服務器。

陳力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公司讓戴翔和王洪在10月10日填寫離職交接單及刻錄代碼光盤,並約定在劉越洋10月12日上班後對兩人的交接進行審核,公司再出具兩人的離職證明。

不過,劉越洋以自己也遞交了離職申請,已是待離職人員為由,不接受此項工作,於是,兩人離職前的交接工作無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給他們出具離職證明。

“我按照公司的要求交出了手上的工作,服務器被抱走,我無法再在公司上班,而沒有離職證明我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戴翔感覺很委屈。“RS這個項目確實還沒有完成,但公司既然這麼爽快地答應了我的離職申請,並且按照要求該交的代碼文檔都交了。”

那為什麼13號當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還未完成時,又給他出具了離職證明?陳力說,“那天戴翔到公司來打卡並索要離職證明,但作為離職的人員,不能再進入公司核心的項目研發辦公場所。”為了不讓戴翔再到公司,公司當即出具了戴翔的離職證明,離職證明的內容只是陳述客觀事實。

業內人士

不愉快的離職 體現小微IT企業與程序員間的矛盾

在知力科技公司與戴翔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其中有一項“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並註明轉正後若參加公司實施的項目,項目期間不準離職,否者賠償一切相關損失。不過律師認為,儘管是雙方的約定,但該約定違背了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規定,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一個開發團隊6個人,一半的人離職,這個項目還怎麼進行,基本就癱瘓了。”陳力說,對於3人的集體離職,公司進行了評估,考慮要將損失降到最小。“交接的目的是項目的延續,不能因為人員的流動,導致項目的停滯。”

成都一位IT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儘管都是程序員,但每個人寫代碼的思路和方式是不一樣的,“就好比做一道物理題,一個人用自己的邏輯和解題方式做了一半,另一個人接手之後,很有可能看不懂,或者只能用自己的邏輯和方式去解答”。

也正因為此,很多半路接班的程序員不願意接著別人的做,而是重新寫代碼,這樣一來,公司前期的投入也就付之東流。“很多國外的公司或者大公司,會聘用多人共同寫一套程序的代碼,這樣其中有人離職了,還有人在。並且在人才引進上,隨時都在填補新鮮的血液。但由於這樣做的成本太高,小微企業不能照做。”

同時,小微IT企業大多是些創業公司,辦公環境、薪酬待遇、工作枯燥、加班頻繁都讓程序員鬱鬱寡歡。

成都某科技公司技術總監告訴記者,當程序員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申請離職時,公司都會進行評估,提高待遇留住程序員和另聘程序員之間所花的成本哪一個更多,以此決定公司的該程序員離職的態度。“為了讓項目順利開發,很多公司只好滿足程序員的工資要求。”

陳力也直言不諱地說,現在很多程序員,不是靠經驗和水平在掙錢,而是靠他所處的位置在掙錢。”

律師觀點:

離職證明中不應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記者證實,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離職證明上的陳述是事實,但成都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鈴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限制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內容的範圍,也就是說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不允許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

四川同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衛平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此外記者查詢發現,《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來源:網絡整合 成都商報(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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