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發生一起詭異車禍:事發後傷者和車都不在原地

小轎車撞傷酒駕、闖紅燈電動車司機,之後將傷者帶走並中途遺棄

凌晨,唐某駕車經過一個路口,與一臺電動車相撞。

唐某將傷者帶離,在4公里外,他不僅將傷者趕下了車,還駕車返回,將遺留在事故地點的電動車藏匿了下來。

如果唐某不做這些事情,在這起事故中,他本不應承擔全部責任:電動車司機酒駕,且闖紅燈。

目前,唐某已被治安拘留。

5月26日凌晨,43歲的唐某駕駛著小車,經過長沙芙蓉區嘉雨路至晚報大道路口時,撞上了一臺電動車,造成騎車人李某節受傷。李某節事發前曾喝了酒,還存在闖紅燈的行為。而唐某接下來的一系列操作讓自己不僅背上了全責,還被拘留。

事發後,唐某沒有報警、保護現場,而是先將人帶離現場。開走了大約4公里後,他突然改主意:將傷者原地拋下,又返回事發現場將電動車藏了起來。

5天后,唐某到芙蓉交警大隊投案。6月19日,由於交通肇事逃逸,唐某被行政拘留。

詭異的現場

車禍後,傷者和車都不在原地

5月26日凌晨,有路人在車站路竹園路口附近發現了一名傷者後報警。交警得知傷者名為李某節,腿部、肩部等部位骨折,頭部也有輕微腦震盪,經鑑定為輕傷。

李某節只記得自己駕駛電動車被小車撞了,至於在何處以及怎麼受傷的,交警一時無法得知。6月20日,芙蓉交警大隊122中隊民警周金廣說,“由於(李某節)事發時喝了酒,加之不是長沙本地人,不瞭解路況,他提供不出任何真實、有用的信息。”辦案民警只得從李某節被發現的地方著手,通過天網視頻排查,推導出了事發地點:嘉雨路至晚報大道路口。此地離李某節被發現的地點有約4公里的距離。

事發地點找到了,但李某節駕駛的電動車並不在原地。辦案民警在嘉雨路的人行道上,發現了受損的電動車。電動車出現在了事發地點往北約100米處。

究竟是誰駕車撞了李某節,為何李某節與受損的電動車出現在了完全不同的地點?

詭異的操作

半道上改主意,拋人藏車破壞現場

隨著調查的展開,5月31日,肇事司機唐某來到芙蓉交警大隊投案,供述了自己在撞傷李某節後的一系列“神操作”。

辦案民警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5月26日凌晨1點34分,一臺牌照為蘇DP***G的小型轎車沿嘉雨路由南往北行駛。到了嘉雨路至晚報大道路口時,一臺電動車剛好從營盤路東往西方向駛來。避讓不及,汽車撞上了電動車。電動車司機受傷倒地,轎車、電動車都在此次事故中受損。當日凌晨1點44分,在車站路的竹園路口北往南方向,這臺車通過路口後很快靠右停在路邊。車上有人員下車的動作。不久後,駕駛員上車將車開走。

辦案民警說,“這就是汽車駕駛員遺棄傷者的過程。”

原來,在撞傷了李某節後,唐某既未保護現場,也沒報警。他駕駛小車搭載傷者行駛約4公里後將傷者遺棄在路邊,然後再駕車返回事故現場,將電動車隱匿至事發點往北約100米處的嘉雨路人行道上,隨後逃離現場。

據唐某供述,事故發生太突然,他自己有些慌亂。而且唐某駕駛的是單位的公車,開出來的時候單位也不知道,慌亂加上擔心被單位和交警部門問責,才想到遺棄傷者和返回事故地點藏匿被撞的電動車。

6月19日,芙蓉交警大隊對交通肇事逃逸案當事人唐某採取行政拘留措施。

提醒

肇事逃逸案破案率近100%

芙蓉交警認為,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及時報警,將傷者帶離現場後再遺棄,並返回事故現場藏匿對方車輛,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李某節存在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本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依據以下法律條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據此,芙蓉交警大隊認定:唐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節無責任。

本案中,唐某將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事故所有的經濟損失也將由唐某承擔。

交警提醒,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隨著公安機關偵查辦案能力不斷提升,交通事故逃逸案破案率已接近百分之百,交通肇事逃逸是最愚蠢的選擇。

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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