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撞後離開現場反成全責,賠撞人者1000塊!女子:我冤

車禍 交通 南京 貨車 高峰 田大狀律師 2019-07-13


女子被撞後離開現場反成全責,賠撞人者1000塊!女子:我冤


案件回顧

今天,想給大家分享一個關於交通案件中的小知識,案例來自於南京市。7月4日,南京市江寧區的兩輛電動車發生了碰撞,正值上班高峰,張某騎車上班途中,被後方的曹某忽然趕了過來,結果一不小心曹某的車撞上了張某,雙方連人帶車一起倒在了地上,這張某被撞了沒啥事,反而是曹某頭部腿部都受了傷,掛了彩。曹某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這張某認為是曹某撞了自己,自己沒事就趕著去上班了,於是離開了現場。不料剛去公司一會就收到了警方的電話,說是自己逃逸了!一頭霧水的張某趕到派出所,警察判定張某肇事逃逸,賠償曹某1000元!張某面對突如其來的全責不停的喊冤,自己明明是受害者,怎麼就成全責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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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我也從中瞭解到,警方給出張某全責的依據是:雖然事故中張某沒有責任,但是由於她造成事故沒有配合事故處理,並有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監控顯示曹某也有過錯,所以從輕處罰,被判以罰款1000元!

那張某到底是否需要為這次的事故買單呢?逃逸是針對肇事者還是受害人呢?逃逸的構成要件又是什麼?這是本案中連帶的3個問題。

常人理解中,撞了別人逃跑才可能出現逃逸情節;但是,被撞後擅自離開現場,也將被視為逃逸。這是否合理呢?“比如A小車追尾撞了B貨車,B貨車認為自己受損程度不大,離開了現場。當A車報警後,交警找不到B車,也會認定B車逃逸。”在這種情況下,原本在車禍中無責的B貨車因“逃逸”情節,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原本責任最大的A車,則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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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看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為逃避事故責任而逃離現場的行為,不是簡單的離開現場就算逃逸,還要看主觀上是否出於逃避責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即行為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後,事故責任在誰,需要交警去判定,不是你認為的他撞的我,我就沒有錯,我想走就走,主觀上張某離開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在這裡,就需要大家明白“肇事逃逸”的“肇事”並不是造成事故的人,而是發生事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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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逃逸和認定全責沒有直接關係,如果是認定全責的原因應該在於,是不是違反交通規則,就比如輛車追尾,並不一定是追尾一方的原因,有沒有逆向、在沒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等原因。如果在本案中,張某沒有任何過錯被判全責,那我認為是有理由去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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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狀點評

這起案件本就是頗為爭議的一起案件,主要在於大家對肇事逃逸這個名詞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本案中,張某被判全責,賠償1000元,我認為也不能算交警誤判。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發生交通事故後,第一時間報警,講明原因。即使真的有急事要離開,可以報警留聯繫方式等,就不會被判為逃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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