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撞人後未察覺離開現場 法院判決:仍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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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王君 鍾麗煒)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糾紛也呈快速增長之勢,其中大量案件是由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拒絕賠償而引起。近日,記者從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瞭解到,在一些案件中,保險公司的免賠主張其實並不合理,因而在訴訟中並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司機撞人後離開現場

不知發生事故 仍應理賠

司機吳先生駕駛大貨車撞傷了同向駕駛電動車的何先生,由於是貨車牽引車撞人,吳先生並未察覺,便繼續駕車離開了現場。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後,司機吳先生未採取措施便離開現場,屬於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情形。而被撞傷的何先生則將司機吳先生和保險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相應損失優先承擔賠償責任。

交管部門結合對報警人的詢問、當事人自述、監控排查及現場痕跡等,最終認定吳先生駕車離開現場的客觀事實,但沒有認定吳先生為肇事逃逸。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結合保險條款內容,如果司機主觀上明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還是選擇逃避責任,不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並駛離現場或棄車離開現場,才符合條款免賠情形。而本案中,多方證據相互印證,司機吳先生是在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駕車離開現場,不符合商業三者險的免賠約定。因此判令,對於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合同對何先生進行賠償。

事故電動貨車使用性質改變

但車輛運行危險程度未顯著增加 仍應理賠

飲酒後的老朱過馬路時未走人行道,被司機小樑駕駛的貨車撞上,當場死亡。小樑認為,事故車輛正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車輛性能完好,扣除交強險後,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在商業三者險保額範圍內,應當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則認為,車輛投保時的使用性質為非營業貨車,而事故發生時,車輛因存在租賃的事實導致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因此根據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車輛的使用性質雖的確發生改變,但涉案車輛只由被告自用,並未再行出租或進行營運使用,且涉案車輛是純電動廂式運輸車,與其他採用汽柴油作為動力的同類傳統貨車相比,其在行駛里程、行駛速度、行駛區域方面均受到一定限制,在客觀上並未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免賠依據不足。最終法院判令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事故車輛不具有道路運輸證

但車輛運行危險程度未顯著增加 仍應理賠

司機小忠倒車時不慎撞壞老李的貨車,小忠的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後,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了賠償,而B保險公司則提出,事故發生時小忠不具有道路運輸證,屬於商業險免賠條款,因此拒絕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司機小忠雖無道路運輸證,但有相應駕駛證,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並未因此增加。另外,在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中,也未對道路運輸證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保險公司的免賠主張缺乏依據。最終,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範圍內對老李進行賠償。

法官提示:

保險公司應依據實際情況合理理賠

為汽車購買商業三者險,以便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彌補交強險賠償保額的不足,已經成為眾多家庭的選擇。商業三者險的合同約定會設定一些免責拒賠條款,例如約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未依法採取措施而駕駛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不具備道路運輸證等,均為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條款中較為普遍的免賠事由。

然而,保險公司是否可就上述條款拒賠,必須從保險條款的文義理解,結合司機的主觀認識以及事故發生時的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從而確認是否的確符合商業三者險的免賠約定情形,否則保險公司就應當給予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不能硬搬教條、簡單粗暴拒絕理賠,而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理賠,給購買保險者真正的安心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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