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營改增”新規下,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稅收負擔及面臨的新課題

產品運營 基金 投資 金融 合富私募金服 2017-06-20

6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黨委書記、會長洪磊表示,基金行業稅收應回到稅收中性原則,對基金財產的稅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資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資行為,保護基金進行長期投資、組合投資的積極性和不同組織形式的靈活性,為基金行業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繁榮穩定夯實制度基礎、預留創新空間。

洪磊表示,落實《基金法》關於基金財產的稅收原則,以“稅收中性”保障基金組織架構的創新活力。基金作為一種投資工具,通過架構設計可以實現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結合與平衡,達到投資效率最高化、利益分配合理化的理想目標,為金融服務創新提供了可能性,有利於優化資本市場結構、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效率。保持基金的稅收中性是最有利於基金行業以及資本市場創新發展的政策選擇,因此,境外市場一般不在管理主體層面徵收基金財產的稅收。我國基金行業發展時間不長,資本市場尚不成熟,在現階段仍需要大力發展基金工具,促進FOF等大類資產配置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的創新發展。對投資運作中的基金財產徵稅,會不可避免地出現重複徵稅問題,阻礙基金行業及資本市場的創新發展,不符合“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精神。《基金法》第五條規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上述條款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基金的信託性質,基於基金財產的納稅主體為基金持有人,因此,只有在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獲得投資收益時才繳納所得稅。國際通行做法是將基金財產的稅收列入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在資金退出端徵稅,並對長期投資者實施稅收減免或遞延政策。非公開募集證券基金與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其投資標的、運作方式並無區別,均受《基金法》規範,均屬於“證券投資基金範圍”,應當一體適用稅收中性原則。

那麼,在營改增的情況下,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稅收負擔到底有多大?對各類資管產品影響有哪些?本文為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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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稅收負擔,到底有多大?

2016年12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140號文),對資管產品納稅作出相關規定。此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文件表示,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隨著7月1日的臨近,資管產品“營改增”也引發基金行業廣泛關注。

原營業稅稅制下,對資管類產品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雖然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但實際上各地執行並不一致。由於資管產品通常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實際上也處於稅收徵管真空,市場上的資管產品取得的收益大多沒有繳過流轉稅。

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規定,資管產品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全部要徵增值稅。

從文件的字面理解,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在這裡似乎只需要就增值部分交一道稅,但仔細一想,在現行金融業增值稅政策下,好像不是,是N道,因為在金融行業,通道業務太正常了,資管套資管、資管套信託、信託套資管、信託套信託、信託套理財、理財套信託,子子孫孫無窮套也,根據現行政策資金流轉一次就需要交一次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我們以一個案例來測算一下資管產品的稅收負擔。

假設某資管產品,規模100億,預計收益率12%,大約經過四道環節,且四個環節都是以保本保收益的固定收益率報價。

收益總額100*12%=12億,如果利息支出可以相互抵扣

扣除增值稅後的收益:12/1.06=11.3208億元

應交增值稅:12/1.06*6%=0.6792億元

增值稅稅負率=0.6792/11.3208*100%=6%

如果經過四道環節,由於利息支出不允許抵扣銷項稅額,每經過一次都需要交一次增值稅:

第一次:含稅收入12億元,徵收增值稅0.6792億元。

第二次:含稅收入11.3208億元,分拆成不含稅收入10.68億元,徵收增值稅0.6408億元。

第三次:含稅收入10.68億元,分拆成不含稅收入10.0755億元,徵收增值稅0.6045億元。

第四次:含稅收入10.0755億元,分拆成不含稅收入9.5052億元,徵收增值稅0.5703元。

這樣經過四道環節,總增值額12億元,投資人及資管產品管理人可分獲9.5052億元,國家通過增值稅政策的設置可以獲得2.4948億元,實際增值稅負26.25%(2.4948/9.5052)。

實際上不同的資管產品,從投資人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再到實際資金的使用人,中間經過的環節可能多於四個環節,在目前的增值稅政策下,在設計資管產品時,將很難控制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稅收負擔,對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會產生不利影響。

2 對財稅[2016]140號文的爭議

140號文一出,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尤其是最早一個版本規定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假設真的實施,資管產品無法追溯已經結束管理的產品計劃,投資收益早已兌現給投資者,資管機構只能自行補繳的話,很可能全年收入無法覆蓋納稅。

無奈之下,基金業協會代表各類機構,兩次出面與財政部進行溝通。

第一輪溝通不順。財政部於2016年12月31日再發通知,對140號文進行解讀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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