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男子跳江獲救後再跳長江 多方呼籲實施有償救援'

長江 宜賓 四川 金沙江 探險 法律 不完美媽媽 經濟 新聞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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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晚,25歲的四川宜賓珙縣梅姓男子酒後因瑣事與母親吵架後,跳金沙江自殺被市民救起。獲救不久,小梅第二次跳進長江自殺,其朋友趕來營救不及悲聲痛哭,宜賓海事、長航警方、地方公安趕來搜救到半夜未果。不過萬幸的是,小梅竟然在長江僥倖自救生還,第二天徒步走回家。

紅星新聞記者從長江航運公安宜賓派出所瞭解到,7月27日,派出所民警對涉事人員小梅進行了訓誡。警方嚴厲指出其行為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更給自身生命安全帶來嚴重後果,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

“如果小梅的朋友或其他市民在營救他的過程中發生傷亡,小梅和其家屬還要面臨經濟賠償和道德譴責。”警方稱,被訓誡後的小梅表示認識到了錯誤,保證不會再犯。

志願服務專家:

故意涉險救援應當有償

四川都江堰藍天救援隊隊長苟少林認為,高原、高山和深水救援,對於救援隊伍的整體要求都非常高,甚至要動用特種救援設備,比如直升機、海巡艇,救援成本高,而且救援人員、設備需要面臨比較大的風險。因此參照國際慣例,應該推行對高原、高山、深水(意外、非主觀故意者除外)有償救援,即使救援前無法收費,救援後也應該向受益人追償損失。

在一些高海拔草原、山區,每年都有人冒險違規穿越、探險,導致人員迷路、被困事件時有發生,不得不動用大量搶險救災資源參與營救,此類事件的有償救援已在國內推行並被公眾認可。同時,每年在沿江、沿海的大中城市,也有人冒險泅渡江河、下水探險,甚至搞自殺惡作劇,同樣要動用大量海事、水警、海巡、海救等救援力量,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營救、打撈。這類救援應該參照高原、高山有償救援模式,向受益人追償損失。

宜賓市志願服務聯合會會長孟慶華表示,救援資源是社會資源的組成部分,是全社會的共同財產。但公益無償救援應該僅限於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所導致的人道主義救援,而不是人為的、故意的甚至惡意的主觀原因造成的事故。

孟慶華認為,對於故意涉險、人為制險行為的救援,應該本著“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實行有償救援。“只有這樣,救援資源對於遵規守紀、不故意涉險造險的人來說,才有公平可言。”

律師:

需要探討如何對生命真正敬畏

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王仁根律師表示,政府部門對處在危難之中的人進行營救,是應盡之責,被救助人無需就此買單,這主要在於生命高於一切,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國家義務,不因意外落難還是自陷風險而區別對待。

不過,從客觀上說,自殺者投河,相關部門出動營救,的確浪費了不少的公共資源,產生了不小的成本。如果對自殺者沒有一定的責任追究,還是會助長一些人繼續無視自己,也無視他人。自己犯錯,讓別人買單,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有些說不過去。

王仁根律師表示,對於公民個人的救助行為,救援者付出成本、受傷甚至死亡,那作為受益人,就有補償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而且,國家對見義勇為者,有明確的表彰、獎勵、撫卹規定,視同工傷的,也給予工傷待遇。

在王仁根看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營救可以有償,生命卻是無價,需要探討的其實應該是如何讓人對生命真正敬畏。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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