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工程被延遲,為何副市長、局長、處長都要“挨板子”?

長江 法制 時政 新湖南 新湖南 2017-08-28

有句話說,

“你永遠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

如果一記處分的板子落下……

案 例

2017年初,為提高長江重點河段的防護能力,某省委省政府下發補助資金進行專項治理。但截至2017年4月,該省A市領域內的河段治理工程尚未開工,部分採砂企業也尚未撤離。

經查,A市水利局工程建設處處長李某、副處長馬某等人作為該項目的直接負責人,不作為、不擔當,措施不力。

該水利局副局長章某作為該項目的直接主管領導,對該項目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該項目推進過問較少。

另外,該水利局局長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設的副市長明某等人,對該項目重視不夠,聽之任之,也負有重要責任。

2017年7月,黨組織決定按照黨紀處分程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上人員均為黨員。

處理建議

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區分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

評析意見

《黨紀處分條例》與《問責條例》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區分是不同的,具體分析如下:

一、

黨紀處分程序中的責任區分

案例中,黨組織決定按照黨紀處分程序追究相關人員的黨紀責任,應當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區分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

其中,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案中,A市水利局相關人員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在推進長江重點河段防護能力建設中,不負責任、疏於管理,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行為”。

其中,A市水利局工程建設處處長李某、副處長馬某等人作為該項目的直接負責人,應為直接責任者;水利局副局長章某作為該項目的直接主管領導,應為主要領導責任者;水利局局長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設的副市長明某應為重要領導責任者。

在量紀上,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呈自重向輕的遞減趨勢。李某、馬某的量紀應當最重,章某次之,田某、明某最輕。

二、

問責程序與黨紀處分程序的區別

1

對象不同問責的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問責的對象不包括黨支部和非領導幹部。而紀律處分對象包括所有黨組織和黨員。

2

主體不同問責的主體包括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但黨的工作部門沒有紀律處分的權力。

3

情形不同問責是一項很嚴肅的工作,必須是造成一定的嚴重後果。而紀律處分根據黨員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4

責任劃分不同問責條例實行“捆綁式”問責,班子成員人人有份,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共同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而黨紀處分條例中的主要責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不包括一把手。

5

方式不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四類。《問責條例》中列舉的問責方式具體規定在《黨紀處分條例》等相關條規之中的。所以,《問責條例》是不能單獨適用的,必須結合《黨紀處分條例》等其他黨內法規對問責對象進行相應的處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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