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擔個稅應該這麼做!據說只有不到一半的會計清楚!

財會 職場 會計通關 2018-12-05
單位負擔個稅應該這麼做!據說只有不到一半的會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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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一個問題,發放員工稅後工資5000元,個稅由公司負擔,大家看看這麼處理對不對?

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0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45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45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0

貸:庫存現金 5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45

貸:銀行存款 45

這樣處理存在兩個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以員工為納稅義務人,單位只是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責。個人所得稅45元是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應與稅後實發工資一併計算個人所得稅,僅按5000元計算個人所得稅,少交了個人所得稅。

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代扣代繳的稅金是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其實質是工資性質,會計科目不應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而應計入“管理費用-工資”。

這樣處理的後果:

一、少繳的稅款會產生滯納金,給企業帶來額外的現金流出,法定代表人還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的稅前扣除標準是以工資總額為計算基數的,少記工資總額,會導致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金額減少,可能會導致多交企業所得稅。

正確的處理方法:

根據稅後工資倒算稅前工資,並按倒算出的稅前工資計算個稅及製作工資表。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A)÷(1-稅率A)

不含稅收入額5000元,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5000-3500=1500元,查詢不含稅級距稅率表,稅率為5%,速算扣除稅為105 。

應納稅所得額=(5000-3500-105)÷(1-10%)=1550

稅前工資=1550+3500=5050元,個稅50元,稅後工資5000元。

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5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50

2、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50

貸:庫存現金 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0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0

貸:銀行存款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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