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季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與增值稅關係、申報及備查資料齊全

財會 法律 保險 金融 交通 律財網 2019-05-25
彙算清繳季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與增值稅關係、申報及備查資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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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算清繳季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與增值稅關係、申報及備查資料齊全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二、與增值稅關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

(1)“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2)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因改變用途等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的,應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經上述調整後,應按調整後的賬面價值在剩餘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已全額計提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等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對於結轉以後期間的進項稅額,應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三、申報要求

1.申報時間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

2.資料要求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3.責任提醒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備查資料

1.貨幣資產損失 

1.1現金損失

1.1.1損失原因

現金短缺、假幣收繳、涉及現金的刑事犯罪

1.1.1.1備查資料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3.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1.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2存款損失

1.2.1損失原因

金融機構清算

1.2.1.1備查資料

1.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2.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36個月,需要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3.金融機構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2.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3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

1.3.1損失原因

債務人依法宣佈破產、關閉、解散、撤銷、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訴訟案件

1.3.1.1備查資料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4.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5.涉及與其關聯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3.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3.2損失原因

債務人失蹤、死亡

1.3.2.1備查資料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3.涉及與其關聯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3.2.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3.3損失原因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

1.3.3.1備查資料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催收磋商記錄;

3.出具專項報告說明情況,包括債務人及擔保人是否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等情況;

4.涉及與其關聯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應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3.3.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3.4損失原因

債務重組

1.3.4.1備查資料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的破產重整計劃,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以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證明材料;

3.涉及與其關聯企業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3.4.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3.5損失原因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

1.3.5.1備查資料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氣象、地震等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災害情況證明;

3.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4.涉及與其關聯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3.5.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3.6損失原因

逾期一年以上的應收款項

1.3.6.1備查資料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出具專項報告說明情況,包括催收追索等情況;

3.關於金額的具體說明,如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提供具體的計算過程;

4.涉及與其關聯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應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3.6.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1.3.7損失原因

擔保損失: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

1.3.7.1備查資料

1.擔保合同;

2.被擔保方不能按期償還債務的證明;

3.向被擔保方清查和追索證明;

4.承擔擔保損失實際支付證明;

5.屬於向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6.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說明;

7.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1.3.7.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非貨幣資產損失

2.1存貨損失或工程物資損失

2.1.1損失原因

盤虧

2.1.1.1備查資料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憑證;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1.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1.2損失原因

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

2.1.2.1備查資料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包括保險公司)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5.損失數據較大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憑證;

8.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1.2.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1.3損失原因

被盜

2.1.3.1備查資料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4.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憑證;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1.3.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2固定資產損失

2.2.1損失原因

盤虧、丟失

2.2.1.1備查資料

1.固定資產盤點表;

2.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5.損失數據較大應有專業技術鑑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2.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2.2損失原因

報廢、毀損

2.2.2.1備查資料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數據較大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處理說明及殘值說明;

7.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2.2.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2.3損失原因

被盜

2.2.3.1備查資料

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2.3.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3在建工程損失

2.3.1損失原因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

2.3.1.1備查資料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應出具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4.報廢的在建工程的處理說明及殘值說明;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3.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4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2.4.1損失原因

盤虧

2.4.1.1備查資料

1.資產賬面淨值確定依據;

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3.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4.損失數據較大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4.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4.2損失原因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

2.4.2.1備查資料

1.資產賬面淨值確定依據;

2.損失情況說明;

3.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4.損失金額較大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4.2.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4.3損失原因

被盜伐、被盜、丟失

2.4.3.1備查資料

1.資產賬面淨值確定依據;

2.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4.3.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5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損失

2.5.1損失原因

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

2.5.1.1備查資料

1.抵押資產賬面淨值確定依據;

2.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3.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4.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2.5.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2.6無形資產損失

2.6.1損失原因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

2.6.1.1備查資料

1.無形資產賬面淨值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3.技術鑑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4.如屬於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應提供無形資產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材料;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2.6.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投資損失

3.1債權性投資損失(含委託金融機構貸款)

3.1.1損失原因

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3.1.1.1備查資料

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協議、會計核算資料;

2.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相關證明材料;

3.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及損失確定金額的會計核算資料,包括還款明細等。

3.1.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1.2損失原因

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但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3.1.2.1備查資料

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協議、會計核算資料;

2.如屬於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餘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3.如屬於債務人、擔保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應提供債務人和擔保人死亡失蹤證明;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以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證明材料;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及損失確定金額的會計核算資料,包括還款明細等。

3.1.2.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1.3損失原因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3.1.3.1備查資料

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協議、會計核算資料;

2.對債務人及擔保人的追償證明或說明;

3.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

4.保險賠償證明;

5.資產清償證明;

6.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7.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8.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及損失確定金額的會計核算資料,包括還款明細等。

3.1.3.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1.4損失原因

債務人承擔法律責任

3.1.4.1備查資料

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協議、會計核算資料;

2.法院裁定證明;

3.資產清償證明;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以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證明材料;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及損失確定金額的會計核算資料,包括還款明細等。

3.1.4.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1.5損失原因

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受理)

3.1.5.1備查資料

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協議、會計核算資料;

2.法院強制執行證明;

3.法院的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裁決書;.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以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證明材料;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及損失確定金額的會計核算資料,包括還款明細等。

3.1.5.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1.6損失原因

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駁回等)

3.1.6.1備查資料

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協議、會計核算資料;

2.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3.提供法院駁回起訴,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以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證明材料;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及損失確定金額的會計核算資料,包括還款明細等。

3.1.6.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1.7損失原因

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3.1.7.1備查資料

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協議、會計核算資料;

2.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文件;

3.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4.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及損失確定金額的會計核算資料,包括還款明細等。

3.1.7.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3.2股權性投資損失

3.2.1損失原因

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

3.2.1.1備查資料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屬於依法宣告破產的應提供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屬於依法關閉、解散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屬於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關閉、解散或撤銷的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屬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的應提供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9.屬於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10.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3.2.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4.其他資產損失

4.1資產捆綁(打包)出售損失

4.1.1損失原因

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

4.1.1.1備查資料

1.資產計稅基礎確定依據;

2.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相關文件;

3.資產處置方案;

4.各類資產作價依據;

5.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

6.出售合同或協議;

7.成交及入賬證明。

4.1.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4.2內控制度不健全或業務創新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

4.2.1損失原因

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範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

4.2.1.1備查資料

1.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2.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

3.損失專項說明;

4.資產計稅基礎確定依據,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4.2.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25號公告

4.3刑事案件導致的損失

4.3.1損失原因

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

4.3.1.1備查資料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

2.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3.資產計稅基礎確定依據,資產賬面價值的會計憑據。

4.3.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4.4境外損失

4.1.1損失原因

4.1.1.1備查資料

企業發生的境外資產損失,應比照境內資產損失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料準備和報送,其中涉及國內相關部門出具證據資料的,應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職能部門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對涉及資料為非中文資料的,應同時提供譯文,稅務機關對備查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企業出具境外中介機構關於損失的專項鑑證報告。

4.1.1.2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

五、申報表填寫

彙算清繳季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與增值稅關係、申報及備查資料齊全

彙算清繳季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與增值稅關係、申報及備查資料齊全

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於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及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等相關規定,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行次填報

納稅人在第1至27行按資產類型填報留存備查的資產損失情況,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在第1行至27行應填報總機構和全部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情況,並在第29行填報各分支機構留存備查的資產損失彙總情況。

1.第1行“一、現金及銀行存款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現金損失和銀行存款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第2行“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3.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當年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壞賬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4.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額應收款項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壞賬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5.第5行“三、存貨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存貨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6.第6行“存貨盤虧、報廢、損毀、變質或被盜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存貨損失中,存貨盤虧損失、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以及存貨被盜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7.第7行“四、固定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固定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8.第8行“固定資產盤虧丟失、報廢、損毀或被盜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固定資產損失中,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報廢、毀損損失以及被盜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9.第9行“五、無形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0.第10行“無形資產轉讓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轉讓無形資產發生的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1.第11行“無形資產被替代或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形成的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中,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2.第12行“六、在建工程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在建工程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3.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在建工程損失中,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4.第14行“七、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5.第15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非正常死亡、被盜、丟失等產生的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中,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以及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6.第16行“八、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7.第17行“(一)金融企業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金融企業當年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8.第18行“1.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填報金融企業當年發生的,符合財稅〔2015〕3號規定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形成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9.第19行“單戶貸款餘額300萬(含)以下的貸款損失”:填報金融企業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中,單戶貸款餘額300萬(含)以下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0.第20行“單戶貸款餘額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貸款損失”:填報金融企業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中,單戶餘額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1.第21行“2.其他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金融企業當年發生的,除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以外的其他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2.第22行“(二)非金融企業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非金融企業當年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3.第23行“九、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4.第24行“股權轉讓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中,因股權轉讓形成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5.第25行“十、通過各種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6.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形成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7.第27行“十二、其他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其他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8.第28行“合計”行次:填報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的合計金額。

29.第29行“分支機構留存備查的資產損失”:填報跨地區經營企業各分支機構留存備查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二)列次填報

1.第1列“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對應項目的資產損失金額。

2.第2列“資產處置收入”:填報納稅人處置發生損失的資產可收回的殘值或處置收益。

3.第3列“賠償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取得的相關責任人、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

4.第4列“資產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計算的發生損失時資產的計稅基礎,含損失資產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5.第5列“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按第4-2-3列金額填報。

6.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係

(一)表內關係

1.第16行=第17+22行。

2.第17行=第18+21行。

3.第28行=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

4.第5列=第4-2-3列。

5.第6列=第1-5列。

(二)表間關係

1.第28行第1列=表A105000第34行第1列。

2.第28行第5列=表A105000第34行第2列。

3.若第28行第6列≥0,第28行第6列=表A105000第34行第3列;若第28行第6列<0,第28行第6列的絕對值=表A105000第34行第4列。


▎本文轉自: 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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