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的特殊問題處理,新老會計需要掌握瞭解

財會 基金 社會保險 財經 會計財會達人 會計財會達人 2017-10-15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財稅〔2016〕36號):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3.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財稅〔2016〕47號):

•7.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增值稅發票的特殊問題處理,新老會計需要掌握瞭解

•8.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國稅函〔2009〕9號):

•9.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0.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總公告2015年第90號)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國稅函〔2009〕456號):

•1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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