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屋內放火想引男友回家 雖未傷人卻已構成放火罪'

深圳 服裝 消防 發現佩奇 刑法 新快報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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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 實習生劉慧丹報道 深圳男子鍾某的房屋起火,經認定為人為放火引起的。可沒想到的是,放火的竟然是自己的女友施某。因犯放火罪,施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施某不服提出上訴。8月5日,記者獲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2017年10月25日,施某和鍾某兩人吵架後,施某找來打火機,在房間次臥的床上點燃了她買給鍾某的衣服,並拍下照片發給鍾某。

看到微信消息之後,男友鍾某馬上報警並趕回住處,到家後打開房門,同民警以及小區物業將次臥的明火撲滅。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為人為放火引起。

此外,經鑑定,施某患有“適應障礙”,該病症屬輕性心理障礙,並非精神病;案發時,施某實施涉案行為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精神病症影響,在正常範圍。施某在案發後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記者從判決書獲悉,施某放火的地點是在居民樓的住處內,該住處所在的居民樓共30層,共有174戶,被告人放火的現場有許多易燃物,而且民警和物業人員及被害人到達現場後動用了消防栓才將火澆滅,足以證明被告人放火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龍崗區法院於2018年9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施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施某提出上訴稱,事發當日,其點燃枕巾和衣服的行為純屬偶然,她發圖片給鍾某的目的是想讓鍾某回家化解矛盾,而且現場情況一直是可控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後果,只是一般的放火行為。經查,上訴人施某在居民樓內放火的犯罪事實,其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民警和物業人員趕到現場將火撲滅,才避免了更為嚴重後果的發生。最終,深圳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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