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第一天就幫忙帶孫女 奶奶索要“帶孫費”獲法院支持

從馮睿出生的第一天,奶奶便成為了她的實際撫養人,而父母都忙於工作,對她疏於照看。沒想到在馮睿即將成年時,奶奶竟然起訴到法院,要求兒子兒媳支付16年來的撫養費28.8萬元。法院綜合考慮老人照顧孫女的時間、精力和開銷,最終酌定孩子父母應支付老人10萬元的“帶孫費”。

法官表示,祖父母沒有撫養孫輩的法定義務,如果父母拒絕撫養,祖父母的照料行為便構成無因管理,可以要求孩子父母支付相應撫養費。但這要與短期、臨時的互助行為進行區分,普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幫助行為,不應作為主張相關費用的依據。

故事

從孩子出生第一天她就幫忙帶孫女

2002年,馮大軍和王璐迎來了愛情的結晶,55歲的彭慧蘭抱上了孫女。對這個新來到家中的成員,彭慧蘭喜愛得不得了,孫女出生的第一天晚上,便是奶奶陪她入眠。幫著兒子、兒媳照顧孫女的生活,彭慧蘭一過就是16年。

由於小兩口的工作性質比較特殊,經常需要倒班,在馮睿出生後,和馮大軍一同居住的彭慧蘭老兩口就承擔起了照料孫女的工作。雖然兒子、兒媳口頭上對彭慧蘭感激不已,但平日卻都忙於工作,把老人的付出視作理所當然。

2012年,馮大軍、王璐不再跟父母一起居住,卻把孩子留給了父母照料,而且並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一切都是由彭慧蘭和老伴自掏腰包。

直到2017年6月,彭慧蘭的老伴病重,她無力再照顧孫女,才讓兒子、兒媳將孫女接走照顧。過了一年多,兒子兒媳選擇了訴訟離婚,而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尚未成年的馮睿表示希望跟著母親生活。

看到孫女堅定地選擇了兒媳,彭慧蘭的心涼了。然後有些出乎意料,彭慧蘭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起訴狀。

起訴

稱兒子兒媳不盡責應付撫養費28萬

彭慧蘭認為,兒子、兒媳在孫女出生後就將孩子交給她撫養和照顧,16年來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並認為由奶奶撫養孫女是理所當然的事。在撫養孫女的過程中,彭慧蘭代替兒子、兒媳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了無因管理,故請求法院要求兩人支付孫女從小到大所花費的撫養費共計28.8萬元。

起初接到案件時,本案主審豐臺法院民二庭文軍麗法官對彭慧蘭的做法多有不解。現實中,家中由老人幫忙照顧孫輩的情況並不少見,真的因此跟兒女“翻臉”打官司的案件,她還是第一次遇到。

彭慧蘭遞交的證據十分細碎,大到孩子的學費、培訓費,小到一頓麥當勞的發票,十幾年來所有她能找到的票據,都被帶到了法庭上。

對於老人的付出,馮大軍和王璐都表示認可,但王璐並不認為她對孩子撒手不管。孩子出生後近10年裡,小兩口都與老人一起居住。王璐表示,老人只是在他們上班不在家時幫忙照顧孩子,下班後她依然承擔了撫養義務,在搬離了老人家中後,她每月也支付了1000元的撫養費。但對此,王璐並不能提交任何證據。

判決

酌定撫養費10萬元雙方均未上訴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雖然馮大軍、王璐已經離婚,但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馮睿在出生後長期由彭慧蘭撫養,馮大軍、王璐作為受益人,應當共同償還彭慧蘭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原被告於2002年至2012年期間為共同生活,考慮到我國社會傳統家庭生活倫理等情節,故認定在此期間,馮大軍和王璐盡到了提供撫養費的義務。

而2012年以後至兩被告離婚期間,現有證據均不能證明兩被告向彭慧蘭支付了撫養費用,故法院認定,馮大軍、王璐應支付該階段的撫養費。法院綜合撫育孩子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彭慧蘭所提交的票據,酌定未付撫養費的金額為10萬元。

案件判決後,各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截至目前,彭慧蘭也並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其實老人更多的是為了一個理兒,這個錢到底是該誰來出,而不是真的為了要這些花銷。”文軍麗法官說,對於家庭糾紛案件,不能一味死扣法條規定,只有嘗試融進這個家庭的感情之中,才能更好地處理好情理和法理的交織。

法官釋法

祖父母沒有帶孫義務

文軍麗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一法定義務的主體首先是父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才會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從民俗出發,特別是在小夫妻都要工作的情況下,祖父母幫忙照顧孫輩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但法律上並沒有強制的義務。”文軍麗法官說,法律沒有規定隔代人之間的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老人的出發點其實是在幫助自己的兒女,而並非是在祖孫之間又建立起撫養關係。

而彭慧蘭的經歷則更加極端一些,通常來說,雖然小兩口可能因為工作繁忙等原因確實需要老人幫忙,但不會完全將孩子交給老人獨力照顧。而彭慧蘭在2012年兒子、兒媳搬離家中後,和老伴一起承擔起了養育孫女的任務,這對於老人來說,確實是不小的負擔。

在王璐寫給彭慧蘭的兩封道歉信中,她也清楚自己的行為給公婆造成了負擔,反覆表示了愧疚和感謝,“要是沒有您二老給我們看孩子,我和馮大軍也不會踏踏實實上班,您為了孩子、為了這個家付出了很多很多”。

長期帶孫構成無因管理

根據法律規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受到的實際損失。

“她這種情況,已經不是普通的家庭幫忙,相當於是又養了一個親生孩子。”文軍麗法官說,彭慧蘭擔起的責任,已經超出了祖輩正常的幫助範疇。

在馮睿的父母並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或有遺棄行為的情況下,彭慧蘭是無法獲得孫女法定的撫養權的。但她付出的所有精力和金錢則可以視為形成了撫養費用的債權,可以向兒子、兒媳主張。

不過,文軍麗法官也強調,如果祖輩是短期、臨時的幫忙,則應該視為法律上的好意施惠關係。從社會道德的角度,這種情況還是應當予以提倡,據此主張相應費用是不合適的。

撫養費用需要綜合判斷

這對不盡責的父母究竟應該支付多少撫養費用?文軍麗法官表示,這是本案判決難點。因為案件涉及家事糾紛,而家庭生活通常是封閉的,對於家庭成員之間的費用往來,不能依照商業交易的證據標準進行要求,否則便是對訴訟各方的過高苛責。

“我們不能要求家人之間還時時刻刻互相計較,所有的交易票據都能全部保留,這對家庭的和睦是一種損害。”文軍麗法官說,在本案中,彭慧蘭已經盡力尋找了相關票據,但由於案件時間跨度過長,因此,彭慧蘭只要證明她確實盡到了善意、長期的無因管理,法院就應該根據查明的事實進行裁判,而不是以證據不足為由,迴避對案件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離婚的,撫育費一般按月收入的20%至30%比例給付。參考這一規定,文軍麗法官以相應年份北京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標準,計算出每年夫妻雙方應該給付馮睿的撫養費為2萬餘元。

對於馮睿曾經參加過的一些興趣班、輔導班開銷,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善意合理、出於孩子正常學習需要的課程,應當予以支持。而若學習費用過於高昂,或者是祖輩出於愛護晚輩而支出的旅遊、夏令營等費用,則不能看作是合理的管理費用。

(本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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