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法--婚後家庭關係

不完美媽媽 民法 住房公積金 購房 銀行 知識產權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2019-06-06

婚後家庭關係

一、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

關係存續期間: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實際取得或明確可以取得)、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18除外)、其他。 平等處理權。

補充:

1.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4.關於共有財產利用的司法解釋

【婚姻法解釋三第1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產生收益的歸屬問題——有變化

【解釋三第5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6.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雙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認定為按份共有。

【特別提醒一】

我國法定財產製以共有為原則,以個人所有為例外,當事人不能證明具有個人財產屬性的,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一方婚前財產只要沒有特別約定轉化為共同財產,共同生活本身不能使之轉化為共同財產。

【特別提醒二】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款的情形下的財產歸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一)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1.親子關係的確認與否定製度

如果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此種請求一般為女方提出。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此種請求一般為男方提出。

2.婚生父母子女關係

(1)該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2)該子女的血緣必須來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雙方;

(3)子女的出生時間在法定時間內,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3.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養父母與子女關係1.收養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總結如下:

(1)沒有子女——收養孤殘兒童的除外

【特別提醒】

這裡的孤殘兒童,是指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是要求兩者同時具備。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沒有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特別提醒】

沒有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差40週歲。此種要求,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

(5)只能收養一名——收養孤殘兒童的除外

(6)被收養人未滿14週歲

(7)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決定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權。

2.條件的例外

掌握收養的條件,必須注意例外的情形,否則,對於一些案例題,根本無法判斷。

(1)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有兩項例外:

其一,可以14週歲以上

其二,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不受相差40週歲的限制

(2)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有三項例外:

其一,可以14週歲以上

其二,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不受相差40週歲的限制

其三,可以有子女

(3)收養孤殘兒童的,有兩項例外:

其一,可以有子女

其二,不限於收養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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