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

不完美媽媽 法律 王坤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1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

案情介紹

王某與薛某洋原系夫妻關係,薛某雯系雙方之女。2014年12月8日,王某與薛某洋協議離婚,雙方約定薛某雯由王某撫養,薛某洋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薛某雯獨立生活止。若薛某洋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應付違約金10000元。2014年12月11日,薛某洋未經王某同意將薛某雯帶走。王某為要回孩子,於2015年2月16日向薛某洋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薛某雯由其撫養,撫養費由其獨自承擔,不要求薛某洋承擔薛某雯撫養費。目前,薛某洋已再婚,育有一子。因薛某洋一直未支付撫養費,薛某雯將其告上法庭。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主張其出具的承諾書系因薛某洋搶走薛某雯,不讓其探視,其迫於無奈才放棄薛某洋支付撫養費,既然離婚協議約定薛某雯由其撫養,薛某洋將薛某雯帶走,王某可通過訴訟要求行使監護權,而非必須承諾薛某雯由其獨自撫養,故王某放棄薛某洋支付撫養費的行為,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民事行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作出的民事行為的後果應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對自行撫養薛某雯所帶來的經濟負擔,應有足夠的預見和判斷,其承諾不要求薛某洋支付撫養費,足以表明王某願意承擔獨自撫養薛某雯所帶來的經濟負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其應當遵從承諾書的約定,不應輕易變更。基於薛某雯可能產生的生活學習費用,王某與薛某洋離婚後,薛某洋從未支付過薛某雯撫養費,且薛某洋自願承擔每月800元的撫養費,結合薛某洋的收入情況,對於撫養費的數額,酌情確定為1000元每月。遂判決:薛某洋每月月底前支付薛某雯撫養費1000元,自2018年8月起付至薛某雯獨立生活時止。

薛某雯不服一審判決,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

宿遷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對於2015年2月16日的承諾書,內容雖系王某書寫,但王某並不認可承諾書的內容系其真實意思,結合王某一審提供的其與案外人的錄音,可以證實王某係為了從薛某洋處將薛某雯帶走,書寫了承諾書的內容。一審中,薛某雯提供該承諾書的照片亦是為了證明承諾書內容並非其母親王坤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王坤未在“承諾人”處簽名及薛某洋未能提供有王坤簽名的承諾書原件等事實,本院認為該承諾書從形式到內容均不完整,不能對王某產生法律約束力。薛某洋作為薛某雯的父親,仍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支付薛某雯撫養費的義務。薛某雯自願將2018年2月之後的撫養費調整為2000元/月,且每年支付一次,並放棄要求薛某洋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系其自行處分自身權利,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綜上,判決如下:薛某洋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薛某雯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撫養費114000元(38個月×3000元);並自2018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薛某雯撫養費2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支付方式為每年2月1日前支付本年度全年費用24000元)。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薛某雯的父母離婚,其隨母親王某生活。薛某洋作為父親,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薛某雯撫養費用。但是,薛某洋在與王某離婚後,為逃避其撫養義務,將薛某雯從其母親處強行帶走,再以交回孩子為條件,要求王某寫下所謂的“承諾書”。因王某並未在“承諾書”上簽名,薛某洋也拿不出“承諾書”的原件,因此該證據對王某不產生任何約束力。離婚協議書則是薛某洋與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薛某洋應當按照該協議的約定承擔薛某雯的撫養費用。從本案可以看出,薛某洋強行帶走孩子,以逃避法律責任,顯然不是明智之舉,不僅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傷害,引起雙方不必要的對抗甚至暴力衝突,而且也給自己帶來“額外的收穫”,一分不少的支付了孩子的撫養費用。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

宿遷中院官方微信

微信ID:sqfyweixin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男方帶走孩子強迫女方出具承諾書放棄撫養費,法院:撫養費照付!

1.點擊歷史信息,查看更多內容

2.長按右側二維碼,關注宿遷中院

長按二維碼關注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