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同居關係、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這些法律常識你知道嗎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刑法 經濟 微法官 2019-05-23
事實婚姻、同居關係、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這些法律常識你知道嗎

依據法院離婚數據統計,我國的離婚率已經連續15年上升,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的今天,有哪些關於婚姻的基本法律常識你需要掌握?

一、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例如:已經舉辦過婚禮、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已經共同生育了孩子或者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具有婚姻關係,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如果能夠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在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以作為配偶繼承其財產;訴訟離婚時,法院會依據婚姻關係的裁判規則來分割雙方共同財產,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雙方有特殊約定,其餘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都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法院在最終判決中,也會直接裁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二、同居關係

1994年2月1日之後,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性要件,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雙方屬於同居關係。同居關係雖然也符合結婚的實質,但是雙方當事人不能像事實婚姻一樣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應當先補辦結婚證再起訴離婚,補辦結婚證後,雙方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法院會依據實質婚姻存在的期限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最終判決書中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但是如果雙方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法院會判決解除雙方同居關係。同居關係中如果雙方經濟混同程度較低,都比較獨立,即使是在同居期間購買的大件財產,如:房屋,也不會按照共同共有來處理,會按照各自做的貢獻來分割。另外,如果同居關係的一方去世,按照法律規定,另一方沒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利,但是同居關係中出生的子女有繼承的權利。

事實婚姻、同居關係、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這些法律常識你知道嗎


在同居關係中有一種特殊的同居,即其中一方已經有配偶,但是仍舊和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法律中所說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此種法律關係觸犯了刑法的重婚罪,如果有配偶一方的配偶起訴,同居關係的雙方都會接受刑法處罰。

三、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有以下四種情況:1.重婚。是指已經存在事實婚姻關係、登記婚姻關係後,又與她人以建立婚姻關係的情況,在後的婚姻關係無效。2.雙方是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即:(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2)叔、伯、姑、舅、姨。3.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仍未治癒的。4.男不到二十二週歲,女不到二十週歲的。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無效後,當事人再結婚的不按照再婚來處理,也被視為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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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銷婚姻

如果一方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受脅迫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但是需要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該婚姻就生效,不得再撤銷。婚姻撤銷後,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同無效婚姻一致。婚姻撤銷後當事人再結婚的,視為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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