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借70萬還將房產變更登記,債主起訴撤銷變更遭駁回

不完美媽媽 邛崍 四川 成都 康定 紅星新聞 2019-06-19

李志強和蔣凝玉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外借款70萬元,2019年1月,債主牛紅軍發現,在兩人離婚後,蔣凝玉以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64萬餘元的房屋,隨後,又將該房產變更登記在其母姜奇芳名下。

牛紅軍認為,蔣凝玉在明知其身負大額債務的情況下,還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姜奇芳,嚴重損害了其利益,遂起訴至四川邛崍市人民法院,認為該無償轉讓行為應予撤銷。但蔣凝玉卻表示,自己買房的首付款是從母親處借得,月供也是由其母承擔,不屬於無償轉讓。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邛崍市人民法院獲悉了該起案件,最終法院認為蔣凝玉變更備案至第三人,不是無償轉讓,駁回了牛紅軍的訴訟請求。

婚姻期間借70萬還將房產變更登記,債主起訴撤銷變更遭駁回

結婚期間借債70萬元

夫妻倆被判應連帶償還

在李志強和蔣凝玉結婚期間,李志強對外兩次向牛紅軍借款共70萬元,但還未等到償還欠款,夫婦兩人就因感情不合於2013年8月離婚。

因李志強一直怠於履行還款義務,該筆債務又是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牛紅軍將李志強和蔣凝玉二人告上法庭,要求還錢。2017年11月3日,四川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兩人連帶償還牛紅軍借款70萬元。

但在判決生效後,由於兩人一直躲避償還債務,牛紅軍一直沒有拿到這70萬元。在申請強制執行後,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德格縣農村工作小組協助凍結李志強、蔣凝玉工程款711400元,凍結期限為2年;要求成都市車管所協助查封李志強名下2臺汽車及蔣凝玉名下1臺汽車。

購買房產後更名在其母名下

債主認為系無償轉讓應撤銷

2019年1月11日,牛紅軍得知,蔣凝玉於2017年3月將其按揭並辦理備案登記於其名下的座落於邛崍市臨邛鎮濱河路的一套房屋,在一次性償還按揭款後通過直系親屬更名方式備案登記在其母親姜奇芳名下,現姜奇芳已經獲得該房屋的不動產產權。

牛紅軍認為,蔣凝玉在明知其身負大額債務且債權人已通過訴訟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起母親姜奇芳的行為已給自己造成了嚴重損害。依照《合同法》七十四條的規定,該無償轉讓行為應予撤銷,遂起訴至邛崍市人民法院。

但蔣凝玉卻認為,濱河路的這套房屋並不是無償轉讓的,當初買房的時候是母親(第三人姜奇芳)借錢來給的首付款,月供也是由父母出錢。因為之後為經濟原因和父母發生了衝突,所以才把房子賣給了母親。“之前的首付款和月供以及最後的尾款就不還給母親了,不存在無償轉讓。”姜奇芳也證實了這種說法。

法院判決:

借款買房,不屬於無償轉讓,駁回訴訟請求

邛崍法院經審理後查明,2014年6月12日,蔣凝玉購買位於邛崍市濱河路的一套總價為647460元的房屋,以貸款方式付款。當日,姜奇芳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出了34萬至成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

2016年2月22日,蔣凝玉向邛崍市房管局提出《更名申請》,申請將購買的該套房屋買受人變更為姜奇芳。時隔一年之後,姜奇芳向他人借款20萬元用於提前償還該房屋的按揭款。隨後,在2017年7月19日,姜奇芳向邛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了該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

邛崍法院認為,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有放棄到期債務、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債權人均有權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牛紅軍作為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蔣凝玉系無償轉讓,那麼對是否為低價轉讓不作審查,僅對是否無償轉讓進行審查。

首先,蔣凝玉在購買該案涉房屋時,缺乏資金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將出借款34萬元轉讓開發商成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履行了出借義務,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後為償還借款被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被告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他人借款結清剩餘貸款,出售房屋的款項衝抵債務,因此,該出售房屋衝抵債務的行為不屬於無償轉讓。

其次,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在執行牛紅軍申請執行李志強、蔣凝玉一案中,凍結了李志強、蔣凝玉工程款711400元和名下汽車,但該財產現未處置,因此不能證明債權人已遭受損害。

據此,法院認定蔣凝玉變更備案至第三人,不是無償轉讓,遂駁回了牛紅軍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紅星新聞記者 陳柳行

編輯 餘孟祥

婚姻期間借70萬還將房產變更登記,債主起訴撤銷變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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