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落榜後,學生把老師告了,結果涼涼了……

不完美媽媽 大學 沭陽 江蘇 法律 廣東檢察 2019-06-13

一名高三學生因為沒有考上大學而遷怒於老師,認為因老師教學處罰不當使自己無法安心上課,導致成績下降才沒有考上大學。為此,學生和母親一起將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開向原告道歉、退還收受原告的財物、賠償二原告精神撫慰金380000元。

近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一般人格權、返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鄭某、金某的訴訟請求。

鄭某於2017年至2018年就讀於沭陽某中學高三班,期間,擔任該班班主任的老師林某制定了對違紀學生處理2至5元不等罰款的班規,鄭某因違紀累計被罰款70元,但該班未收取鄭某的罰款。

2018年,鄭某參加高考落榜後,和母親金某一起將林某告上法庭。

原告訴稱:

原告鄭某於2017年至2018年就讀於沭陽某中學高三班,林某是班主任。某一日,林某因為鄭某英語筆記中一個單詞錯誤罰款鄭某70元。鄭某因無錢繳納罰款,被林某毆打。

林某還用其他手段體罰鄭某,致使鄭某不能安心上課,成績下降並沒有考上大學。

另林某經常要求金某到校,金某每次都會送上購物卡或者現金,並宴請林某。被告妻子還經常到金某的理髮店燙髮、染髮等,但均未付錢。

請求判令被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判令被告退還收受原告的購物卡及現金3500元;林某老婆應付給原告金某燙髮、染髮等款項4900元;被告林某賠償二原告精神撫慰金380000元。

被告林某辯稱:

2017年至2018年,他是沭陽某中學高三班主任,原告鄭某是該班學生。他依照校紀校規和班委會成員制定規章管理班級,學生因為被通報批評等原因,會被處罰1至2張水票(約2至4元)並由班級生活委員收取用於獎勵學習先進的同學。對於二原告主張的惡意處罰及毆打原告鄭某並不屬實。

其妻子也不存在到原告金某店內理髮未付款的事實,他本人也沒有收取金某的購物卡,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二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鄭某進行體罰,並致使其成績下降沒有考上大學,被告予以否認,二原告就該體罰的事實及因果關係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二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還主張被告返還現金及購物卡3500元、被告老婆給付燙髮、染髮等款項4900元,被告予以否認,二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鄭某、金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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