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9年後親子鑑定兒子非親生 安徽男子想要回贈與孩子的房屋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安徽 民法 中安在線 2019-06-08

離婚時,把房屋贈與了兒子,而時隔9年之後,通過DNA親子鑑定卻發現兒子並非“親生”,惱怒之下,父親想要要回贈與孩子的房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呢?

記者從無為縣法院獲悉,李某、汪某離婚時協議約定,李某將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房屋贈與兒子李小某。離婚9年後,李某通過DNA親子鑑定,排除了李某系李小某的生物學父親。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李某與李小某之間無親生父子關係,並判決撤銷李某與汪某離婚協議中的第二條,並將李某婚前個人房屋判決歸李某所有;要求汪某賠償李某撫養費50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前妻汪某則辯稱:李某在與其簽訂離婚協議時,對於李小某不是李某親生兒子這一事實是明知的。

本案進行開庭審理後,雙方矛盾激烈。法官經過與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了解,認真梳理案情後,認定該案有兩點爭議焦點:一是李某是否有權撤銷離婚協議第二條,並將其婚前個人房屋判決歸其所有。法官認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和汪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對子女的撫養及房產進行處理所達成的協議,符合法律的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李某訴至該院要求行使撤銷權,顯然已過訴訟時效,該院對李某的第一項訴求不予支持。二是汪某是否應當賠償李某撫養費50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庭審中,李某就該項要求未能充分舉證,致使該院無法認定。故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該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婚戀觀也隨之變化,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權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在該案的審理中,因李某未能充分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了非親生兒子李小某,且已超過五年撤銷權行使訴訟時效。故法官本著家事審判中“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為今後非婚生子合法權益保護提供了借鑑意義,該案也入選了蕪湖家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記者 顧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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