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利星行”水深超出想象,竟還與趙薇有關!背後老闆顏健生涉罰涉訴超553宗!

4S店“利星行”水深超出想象,竟還與趙薇有關!背後老闆顏健生涉罰涉訴超553宗!

圖片來自網絡

繼發動機漏油風波持續發酵後,西安當事女車主購車時收費項目的合理性又再度引發熱議。根據當事車主的說法,她起初對於“金融服務費”一事完全不知情。直到交完首付款項後,自己才獲悉需要交納1.52萬元的“金融服務費”,且這筆費用“不可以刷卡”。

針對4S店的“潛規則”,多名網友在微博吐槽,4S店光靠賣車賺不到錢,所以想盡辦法從附加產品上賺取利益,勸導消費者辦理金融服務,甚至強制家裝和購買保險。

事實上,涉事的西安利之星4S店,發生買賣糾紛並非首次。《21CBR》記者查詢天眼查平臺發現,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涉及法律訴訟21起,且多起訴訟性質為買賣合同糾紛。

在西安利之星維權事件之後,鄭州之星奔馳4S店也被曝出新車故障維權難事件,兩起糾紛指向同一個幕後老闆與經銷商巨頭,即顏健生與利星行。

馬來西亞“拿督”、利星行高管與奔馳中國董事,顏健生擁有多重身份但相當低調,關於他的報道甚少,僅在2007年港交所披露的文件中有過簡短介紹。時年52歲的顏健生,當時擁有超過25年的汽車業務管理經驗,在利星行任職10年。

“拿督”為馬來西亞的一種榮譽稱號,不具有世襲和封邑的權力,是象徵性的終身榮譽身份。李宗偉、楊紫瓊、成龍等華人均獲得過該榮譽。

除了“拿督”稱號,顏健生最多的身份,與利之星相關

《21CBR》記者查詢天眼查發現,顏健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多達129家,多為名字中帶“星”的“利之星”系。他還是利星行(中國)汽車企業管理公司、利星行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擁有極大話語權。公開資料顯示,利星行集團是在中國成立最早、目前最大的奔馳汽車經銷商,西安利之星、合肥利之星等多家公司,都是該集團成員。

值得一提的是,顏健生還在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奔馳中國”)擔任董事。在奔馳中國的股東名單裡,出現了戴姆勒大中華區投資有限公司、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和INSIGHT LEGEND LTD等三家公司的身影。其中持股比例25%的INSIGHT LEGEND LTD,據公開媒體報道,公司法人也是顏健生。

外界還關注到,顏健生與趙薇兄妹也有生意交集。顏健生旗下的蕪湖中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由趙薇及其哥哥趙健擔任董事,趙薇為最終受益人之一

4S店“利星行”水深超出想象,竟還與趙薇有關!背後老闆顏健生涉罰涉訴超55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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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利之星、利星行到奔馳中國,顏健生是這千絲萬縷關係網中的關鍵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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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信寶截圖

而除顏健生外,奔馳中國還有其他高管也曾在利星行汽車任職。天眼查數據顯示,奔馳中國現任董事長劉禹策曾於10多年前擔任大連利星行董事長,2012年變更為顏健生。

據稱,就連奔馳中國在北京的辦公地點戴姆勒大廈,也是座落於利星行旗下的利星行廣場。

《南方都市報》曾援引一位豪華品牌經銷商的話,評價利星行“既是商家又是廠家的雙重身份角色,令其更能行使一般經銷商集團所沒有的特權。”

根據當時的數據,奔馳在國內的120家汽車經銷商中,有50家左右屬於利星行,利星行佔據了奔馳國內銷售40%的份額。

報道援引一位曾申請奔馳經銷店的大型集團高層的話稱,表面上,奔馳中國設置的經銷商門檻是相同的,但是,利星行、仁孚行等經銷商集團通過旗下數十家經銷店進行聯合採購,依靠更高的採購量,可以獲得廠家額外的返點及扶持政策。

“在相同價格情況下,他們能獲得更大的銷售利潤,而且由於採購成本較低,產品價格方面也會更具優勢。這無疑比其它個體經銷商更具備先天優勢。”該人士說道。

4S店“利星行”水深超出想象,竟還與趙薇有關!背後老闆顏健生涉罰涉訴超553宗!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數據,利星行2017年度營業收入達801.1億元

顏健生掌控的129家企業中,涉及到訴訟、行政處罰等風險警示事項超過553宗

以顏健生和奔馳作為關鍵詞,可以搜索到多宗民事訴訟糾紛和5宗行政訴訟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以銷售合同佔絕大部分比例,舊車當新車賣、產品質量存在問題,且拒不妥協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例並不罕見。

2018年11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以(2018)蘇0507民初31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蘇州元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消費者返還購車款3.5萬元,並賠償消費者維修費損失17224.17元。

此前,蘇州消費者因2017年5月1日女兒結婚,當日需要奔馳車作為婚車之用,於2017年4月25日與被告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奔馳邁巴赫牌新車一臺,並約定了車價為288.8萬元,其中加急費40萬元,消費稅424480.8元,故合同總價為371萬餘元。

簽訂合同後,消費者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也將標明生產日期為2016年11月的車輛交付給原告。但消費者提車使用後不久即發生水溫表不正常、擋泥板異常、輪胎起鼓且在行駛中發生爆胎、蓄電池報廢等多種不正常的質量問題,後通過維修消費者發現該車輛生產時間為2014年11月,認為受到欺詐的消費者遂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2018年4月2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滬民申2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海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此前,上海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此前,上海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消費者起訴後,二審法院依照《合同法》關於誠實信用原則、附隨義務、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在綜合涉案車價、過錯程度的基礎上,酌定由上海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賠償消費者人民幣70萬元,上海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申訴後被駁回。

2018年12月23日,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2018)豫0191民初1097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消費者起訴的涉案車輛發動機無法正常啟動是由於發動機正時鏈條斷裂,被告鄭州利星汽車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費10000元、鑑定費20000元,共計30000元。

來源:綜合法人網、新京報、21世紀商業評論、上觀新聞等

實習編輯:羅娜 編輯:付鑫鑫責任編輯: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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