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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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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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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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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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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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那麼,法律儒家化是怎麼一步一步實行的呢?學者們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分為三個階段:開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的時候趨於成熟。

兩漢時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則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意思是說,用孔子的思想來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聽聽孔子是怎麼說的。如果法律條文和儒家經義相違背,那麼,儒家經義的效力還要更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在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北魏孝明帝當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訂已經完成,因此,尚書省主張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來處理本案,也是有依據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階段,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這本書讓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

法律儒家化中又有哪些核心的思想內容呢?有兩點,一是“父權至上”,這是儒家化中最重要的一點。

在一個家族裡,父祖是統治階級,家族裡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內。而且,這裡的父權,不僅包括經濟權利、婚嫁權利,甚至還包括人身權利。父權的增強,也就意味著女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正所謂“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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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那麼,法律儒家化是怎麼一步一步實行的呢?學者們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分為三個階段:開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的時候趨於成熟。

兩漢時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則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意思是說,用孔子的思想來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聽聽孔子是怎麼說的。如果法律條文和儒家經義相違背,那麼,儒家經義的效力還要更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在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北魏孝明帝當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訂已經完成,因此,尚書省主張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來處理本案,也是有依據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階段,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這本書讓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

法律儒家化中又有哪些核心的思想內容呢?有兩點,一是“父權至上”,這是儒家化中最重要的一點。

在一個家族裡,父祖是統治階級,家族裡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內。而且,這裡的父權,不僅包括經濟權利、婚嫁權利,甚至還包括人身權利。父權的增強,也就意味著女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正所謂“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本案中,門下省認為公主是皇室成員,胎兒也是皇室成員,而尚書省則認為,公主的身份是駙馬劉輝的“妻子”,胎兒則是劉輝的“兒子”。這兩種身份認定本身都沒有問題,但應該有一個先後的順序。公主既然已下嫁劉輝,那麼她最優先的家族認同應該是劉家,而不再是皇室。她腹中胎兒的優先身份是劉輝的孩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員。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兒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女人所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親的兒女。

“父權至上”思想之後,第二個就是“家族本位”的思想。我在前面已經簡單地介紹過“連坐”和“親親相隱”原則。這兩個原則都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親情”,這也體現出中國古代立法中“家族本位”要素。除了作為家族核心的父權之外,家族的其他範圍應該怎麼界定呢?在這裡就要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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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那麼,法律儒家化是怎麼一步一步實行的呢?學者們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分為三個階段:開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的時候趨於成熟。

兩漢時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則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意思是說,用孔子的思想來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聽聽孔子是怎麼說的。如果法律條文和儒家經義相違背,那麼,儒家經義的效力還要更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在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北魏孝明帝當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訂已經完成,因此,尚書省主張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來處理本案,也是有依據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階段,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這本書讓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

法律儒家化中又有哪些核心的思想內容呢?有兩點,一是“父權至上”,這是儒家化中最重要的一點。

在一個家族裡,父祖是統治階級,家族裡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內。而且,這裡的父權,不僅包括經濟權利、婚嫁權利,甚至還包括人身權利。父權的增強,也就意味著女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正所謂“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本案中,門下省認為公主是皇室成員,胎兒也是皇室成員,而尚書省則認為,公主的身份是駙馬劉輝的“妻子”,胎兒則是劉輝的“兒子”。這兩種身份認定本身都沒有問題,但應該有一個先後的順序。公主既然已下嫁劉輝,那麼她最優先的家族認同應該是劉家,而不再是皇室。她腹中胎兒的優先身份是劉輝的孩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員。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兒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女人所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親的兒女。

“父權至上”思想之後,第二個就是“家族本位”的思想。我在前面已經簡單地介紹過“連坐”和“親親相隱”原則。這兩個原則都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親情”,這也體現出中國古代立法中“家族本位”要素。除了作為家族核心的父權之外,家族的其他範圍應該怎麼界定呢?在這裡就要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五服”。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五服”的“服”指的是“服喪制度”。五服是說,一個人在去世時,他的親友為了表現與死者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會設置五種不同的服喪制度。服喪時間的長短,從三個月到三年,共分為五檔。其中,“斬衰”的喪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製作的,斬衰也是五服中最重的,服期為三年。“緦麻”的喪服是用細熟麻布製成的,所以是五服當中最輕的,服期為三個月。斬衰和緦麻之間,從重到輕分別為“齊衰”“大功”和“小功”,服期分別為一年、九個月和五個月。假設父親過世,為了表達最沉痛的悼念,一個男子應當為父親服“斬衰三年”之喪,這也是時間最長的喪,是一種父權至上的體現。

後來,五服中的這種親屬尊卑關係被運用到了法律量刑之中。

曹魏時期的《新律》提出了“準五服制罪”這種制度,也就是按照雙方在血緣關係中的尊卑、長幼和親疏來確立罪名和量刑。

比如說,同樣是故意傷人的行為,父母打兒女可以免罪,而兒女打父母則要被“棄市”,也就是要被丟到鬧市,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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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那麼,法律儒家化是怎麼一步一步實行的呢?學者們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分為三個階段:開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的時候趨於成熟。

兩漢時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則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意思是說,用孔子的思想來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聽聽孔子是怎麼說的。如果法律條文和儒家經義相違背,那麼,儒家經義的效力還要更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在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北魏孝明帝當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訂已經完成,因此,尚書省主張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來處理本案,也是有依據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階段,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這本書讓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

法律儒家化中又有哪些核心的思想內容呢?有兩點,一是“父權至上”,這是儒家化中最重要的一點。

在一個家族裡,父祖是統治階級,家族裡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內。而且,這裡的父權,不僅包括經濟權利、婚嫁權利,甚至還包括人身權利。父權的增強,也就意味著女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正所謂“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本案中,門下省認為公主是皇室成員,胎兒也是皇室成員,而尚書省則認為,公主的身份是駙馬劉輝的“妻子”,胎兒則是劉輝的“兒子”。這兩種身份認定本身都沒有問題,但應該有一個先後的順序。公主既然已下嫁劉輝,那麼她最優先的家族認同應該是劉家,而不再是皇室。她腹中胎兒的優先身份是劉輝的孩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員。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兒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女人所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親的兒女。

“父權至上”思想之後,第二個就是“家族本位”的思想。我在前面已經簡單地介紹過“連坐”和“親親相隱”原則。這兩個原則都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親情”,這也體現出中國古代立法中“家族本位”要素。除了作為家族核心的父權之外,家族的其他範圍應該怎麼界定呢?在這裡就要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五服”。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五服”的“服”指的是“服喪制度”。五服是說,一個人在去世時,他的親友為了表現與死者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會設置五種不同的服喪制度。服喪時間的長短,從三個月到三年,共分為五檔。其中,“斬衰”的喪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製作的,斬衰也是五服中最重的,服期為三年。“緦麻”的喪服是用細熟麻布製成的,所以是五服當中最輕的,服期為三個月。斬衰和緦麻之間,從重到輕分別為“齊衰”“大功”和“小功”,服期分別為一年、九個月和五個月。假設父親過世,為了表達最沉痛的悼念,一個男子應當為父親服“斬衰三年”之喪,這也是時間最長的喪,是一種父權至上的體現。

後來,五服中的這種親屬尊卑關係被運用到了法律量刑之中。

曹魏時期的《新律》提出了“準五服制罪”這種制度,也就是按照雙方在血緣關係中的尊卑、長幼和親疏來確立罪名和量刑。

比如說,同樣是故意傷人的行為,父母打兒女可以免罪,而兒女打父母則要被“棄市”,也就是要被丟到鬧市,執行死刑。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就這樣,五服成為了中國法律發展中非常重要的量刑因素,並深刻地影響了後來包括“連坐”“親親相隱”等制度的產生。

這些制度的核心是將家族身份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素。在相同的法律問題面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對待,這也是法律儒家化過程的一個重要特點。

所以說在本案中,兩位民女的兄長包庇自己妹妹的通姦行為,屬於“親親相隱”,不應受到懲罰。但與此同時,兩位民女已經嫁人,他們的丈夫卻要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對她們的罪行負責。

說完了法律的儒家化,我再來說說第二個問題,皇權對司法的干預。

法律儒家化既然這麼有理有據,那在本案中,為什麼最後尚書省的意見還是沒有被朝廷採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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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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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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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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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律儒家化是怎麼一步一步實行的呢?學者們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分為三個階段:開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的時候趨於成熟。

兩漢時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則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意思是說,用孔子的思想來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聽聽孔子是怎麼說的。如果法律條文和儒家經義相違背,那麼,儒家經義的效力還要更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在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北魏孝明帝當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訂已經完成,因此,尚書省主張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來處理本案,也是有依據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階段,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這本書讓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

法律儒家化中又有哪些核心的思想內容呢?有兩點,一是“父權至上”,這是儒家化中最重要的一點。

在一個家族裡,父祖是統治階級,家族裡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內。而且,這裡的父權,不僅包括經濟權利、婚嫁權利,甚至還包括人身權利。父權的增強,也就意味著女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正所謂“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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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門下省認為公主是皇室成員,胎兒也是皇室成員,而尚書省則認為,公主的身份是駙馬劉輝的“妻子”,胎兒則是劉輝的“兒子”。這兩種身份認定本身都沒有問題,但應該有一個先後的順序。公主既然已下嫁劉輝,那麼她最優先的家族認同應該是劉家,而不再是皇室。她腹中胎兒的優先身份是劉輝的孩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員。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兒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女人所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親的兒女。

“父權至上”思想之後,第二個就是“家族本位”的思想。我在前面已經簡單地介紹過“連坐”和“親親相隱”原則。這兩個原則都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親情”,這也體現出中國古代立法中“家族本位”要素。除了作為家族核心的父權之外,家族的其他範圍應該怎麼界定呢?在這裡就要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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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的“服”指的是“服喪制度”。五服是說,一個人在去世時,他的親友為了表現與死者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會設置五種不同的服喪制度。服喪時間的長短,從三個月到三年,共分為五檔。其中,“斬衰”的喪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製作的,斬衰也是五服中最重的,服期為三年。“緦麻”的喪服是用細熟麻布製成的,所以是五服當中最輕的,服期為三個月。斬衰和緦麻之間,從重到輕分別為“齊衰”“大功”和“小功”,服期分別為一年、九個月和五個月。假設父親過世,為了表達最沉痛的悼念,一個男子應當為父親服“斬衰三年”之喪,這也是時間最長的喪,是一種父權至上的體現。

後來,五服中的這種親屬尊卑關係被運用到了法律量刑之中。

曹魏時期的《新律》提出了“準五服制罪”這種制度,也就是按照雙方在血緣關係中的尊卑、長幼和親疏來確立罪名和量刑。

比如說,同樣是故意傷人的行為,父母打兒女可以免罪,而兒女打父母則要被“棄市”,也就是要被丟到鬧市,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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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五服成為了中國法律發展中非常重要的量刑因素,並深刻地影響了後來包括“連坐”“親親相隱”等制度的產生。

這些制度的核心是將家族身份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素。在相同的法律問題面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對待,這也是法律儒家化過程的一個重要特點。

所以說在本案中,兩位民女的兄長包庇自己妹妹的通姦行為,屬於“親親相隱”,不應受到懲罰。但與此同時,兩位民女已經嫁人,他們的丈夫卻要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對她們的罪行負責。

說完了法律的儒家化,我再來說說第二個問題,皇權對司法的干預。

法律儒家化既然這麼有理有據,那在本案中,為什麼最後尚書省的意見還是沒有被朝廷採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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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回答這個問題,得從秦朝開始說起。秦國商鞅變法時曾留下一句名言,那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聽上去有一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感覺。但事實上,宗室皇親作為貴族集團的軸心骨幹,是立國的基礎。因此,為了維護統治的需要,大多時候會賦予他們法律特權,皇親們也難免會對常規的法治建設進行干預。

首先要講的是皇權對法律適用的干預。

根據北魏制定的法律《議親律》,皇室成員在審判程序、議罪範圍和量刑標準等方面都享有優待。

長公主曾以極端殘忍的方式殺害了和劉輝有染的侍婢,那也是一屍兩命啊,如此慘絕人寰的行為,長公主甚至不需要用《議親律》來減免罪行。因為在法律層面上,她的行為根本不必追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當皇室成員的利益遭受侵害時,北魏更是會採取偏袒原則,對嫌犯加以重罰,量刑標準遠高於普通的同類案件。

中國現行《刑法》中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罪刑相適應”。

換句話說,你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與你最後要被施加的刑罰要相匹配。雖然不能用當代的《刑法》去過分評判1000多年前的案件,但在本案中,因為皇權的干預,劉輝最終遭受的刑罰是高一個級別的死刑。難怪尚書省會抗辯認為量刑過重,有悖司法公正。

其次是皇權對法律程序的干預。這一點在本案中主要體現為門下省與尚書省的權責之爭上。其實,皇權對司法的干預問題由來已久,這是中國法律發展歷史上不得不去正視的問題。縱觀中國法律的發展歷程,自從秦漢時代奠定了“三公九卿制”,歷代皇帝與常規官僚機構便陷入到了一種“相愛相殺”的境地。儘管皇帝的統治需要仰仗這些機構的努力,但在利益和決策上,雙方很難保持一致。為了確保自身利益的實現,皇權會通過一些非正式的渠道介入。從東漢末年的尚書,到後來的三省六部制,再到明朝初期的內閣制度和清朝的軍機處,皇權從未放棄過對於法律程序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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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那麼,法律儒家化是怎麼一步一步實行的呢?學者們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分為三個階段:開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的時候趨於成熟。

兩漢時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則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意思是說,用孔子的思想來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聽聽孔子是怎麼說的。如果法律條文和儒家經義相違背,那麼,儒家經義的效力還要更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在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北魏孝明帝當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訂已經完成,因此,尚書省主張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來處理本案,也是有依據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階段,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這本書讓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

法律儒家化中又有哪些核心的思想內容呢?有兩點,一是“父權至上”,這是儒家化中最重要的一點。

在一個家族裡,父祖是統治階級,家族裡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內。而且,這裡的父權,不僅包括經濟權利、婚嫁權利,甚至還包括人身權利。父權的增強,也就意味著女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正所謂“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本案中,門下省認為公主是皇室成員,胎兒也是皇室成員,而尚書省則認為,公主的身份是駙馬劉輝的“妻子”,胎兒則是劉輝的“兒子”。這兩種身份認定本身都沒有問題,但應該有一個先後的順序。公主既然已下嫁劉輝,那麼她最優先的家族認同應該是劉家,而不再是皇室。她腹中胎兒的優先身份是劉輝的孩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員。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兒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女人所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親的兒女。

“父權至上”思想之後,第二個就是“家族本位”的思想。我在前面已經簡單地介紹過“連坐”和“親親相隱”原則。這兩個原則都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親情”,這也體現出中國古代立法中“家族本位”要素。除了作為家族核心的父權之外,家族的其他範圍應該怎麼界定呢?在這裡就要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五服”。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五服”的“服”指的是“服喪制度”。五服是說,一個人在去世時,他的親友為了表現與死者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會設置五種不同的服喪制度。服喪時間的長短,從三個月到三年,共分為五檔。其中,“斬衰”的喪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製作的,斬衰也是五服中最重的,服期為三年。“緦麻”的喪服是用細熟麻布製成的,所以是五服當中最輕的,服期為三個月。斬衰和緦麻之間,從重到輕分別為“齊衰”“大功”和“小功”,服期分別為一年、九個月和五個月。假設父親過世,為了表達最沉痛的悼念,一個男子應當為父親服“斬衰三年”之喪,這也是時間最長的喪,是一種父權至上的體現。

後來,五服中的這種親屬尊卑關係被運用到了法律量刑之中。

曹魏時期的《新律》提出了“準五服制罪”這種制度,也就是按照雙方在血緣關係中的尊卑、長幼和親疏來確立罪名和量刑。

比如說,同樣是故意傷人的行為,父母打兒女可以免罪,而兒女打父母則要被“棄市”,也就是要被丟到鬧市,執行死刑。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就這樣,五服成為了中國法律發展中非常重要的量刑因素,並深刻地影響了後來包括“連坐”“親親相隱”等制度的產生。

這些制度的核心是將家族身份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素。在相同的法律問題面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對待,這也是法律儒家化過程的一個重要特點。

所以說在本案中,兩位民女的兄長包庇自己妹妹的通姦行為,屬於“親親相隱”,不應受到懲罰。但與此同時,兩位民女已經嫁人,他們的丈夫卻要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對她們的罪行負責。

說完了法律的儒家化,我再來說說第二個問題,皇權對司法的干預。

法律儒家化既然這麼有理有據,那在本案中,為什麼最後尚書省的意見還是沒有被朝廷採納呢?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想回答這個問題,得從秦朝開始說起。秦國商鞅變法時曾留下一句名言,那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聽上去有一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感覺。但事實上,宗室皇親作為貴族集團的軸心骨幹,是立國的基礎。因此,為了維護統治的需要,大多時候會賦予他們法律特權,皇親們也難免會對常規的法治建設進行干預。

首先要講的是皇權對法律適用的干預。

根據北魏制定的法律《議親律》,皇室成員在審判程序、議罪範圍和量刑標準等方面都享有優待。

長公主曾以極端殘忍的方式殺害了和劉輝有染的侍婢,那也是一屍兩命啊,如此慘絕人寰的行為,長公主甚至不需要用《議親律》來減免罪行。因為在法律層面上,她的行為根本不必追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當皇室成員的利益遭受侵害時,北魏更是會採取偏袒原則,對嫌犯加以重罰,量刑標準遠高於普通的同類案件。

中國現行《刑法》中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罪刑相適應”。

換句話說,你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與你最後要被施加的刑罰要相匹配。雖然不能用當代的《刑法》去過分評判1000多年前的案件,但在本案中,因為皇權的干預,劉輝最終遭受的刑罰是高一個級別的死刑。難怪尚書省會抗辯認為量刑過重,有悖司法公正。

其次是皇權對法律程序的干預。這一點在本案中主要體現為門下省與尚書省的權責之爭上。其實,皇權對司法的干預問題由來已久,這是中國法律發展歷史上不得不去正視的問題。縱觀中國法律的發展歷程,自從秦漢時代奠定了“三公九卿制”,歷代皇帝與常規官僚機構便陷入到了一種“相愛相殺”的境地。儘管皇帝的統治需要仰仗這些機構的努力,但在利益和決策上,雙方很難保持一致。為了確保自身利益的實現,皇權會通過一些非正式的渠道介入。從東漢末年的尚書,到後來的三省六部制,再到明朝初期的內閣制度和清朝的軍機處,皇權從未放棄過對於法律程序的干預。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封建社會這個大背景下,婦女往往被認為擁有較低的法律地位,很多基本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比如說,財產繼承權被剝奪,離婚的自由權被剝奪,甚至說在男女犯同一種罪的情形下,女方遭受的懲罰可能要比男方更加嚴重,這些問題在本案中的長公主和兩位民女身上都有集中的體現。

然而,在本案中,有一位女性似乎特別強勢、霸道,那就是靈太后。靈太后堪稱本次“世紀審判”的幕後老大,她公然無視尚書省的審判權,一手主導了最後的審判結果,甚至還毫無顧忌地懲罰與她作對的大臣。

《魏書》記載,靈太后為蘭陵長公主不平,曾干預過此案,她主張把駙馬爺等犯案相關人員一律斬首。

同樣是女性,靈太后的權力為什麼這麼大呢?

這一切還得從鮮卑族自身的特性說起。本案發生之時,鮮卑族剛剛開始實行漢化,作為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比如說,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很高,無論在家事還是在國事中,女性往往都有很大的話語權。因此,相較儒家社會中婦女地位相對低下的狀況,北魏時期鮮卑族婦女的境況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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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長公主案件的發生

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駙馬劉輝的不忠,結果在懷孕期間,長公主遭到劉輝的家庭暴力,流產而亡。悲劇發生後,劉輝畏罪潛逃,而和劉輝曾經有染的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以及她們二人的兄長則被捕入獄。

如果套用現在的法律來看,這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在當時,由於被害人長公主具有皇室背景,因此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怎麼處置駙馬劉輝,以及與他通姦的民女等人,代表皇權勢力的“門下省”和代表漢族官僚集團的“尚書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這起案件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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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長公主

北魏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駙馬劉輝是一個出身南朝的皇族,因此,長公主和劉輝的結合應該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總在外邊拈花惹草。據說,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還讓她懷了孕,長公主得知此事後,派人用殘忍的方法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胎兒殺死,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整個殺害的過程。這件事結束後,他們倆的夫妻感情也就完全破裂了,這也算是為後來的暴力事件埋下了伏筆。後來,在長公主懷孕期間,劉輝又和兩位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隨即大吵了一架。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劉輝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隨即畏罪逃跑。

劉輝的罪行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這起刑事案件發生在了皇室內部,判決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類似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對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這門下省是做什麼的呢?門下省是專門為皇權服務的一個機構,類似於祕書處。

祕書處來裁決案子,聽上去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受害人長公主是皇室成員。當時在位的北魏皇帝年紀還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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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省主張說,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則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

門下省的判決完全是從皇室的利益出發的,打擊的範圍似乎有點過大。兩位民女的哥哥何罪之有呢?這裡就不得不說到“連坐”制度。

連坐制從周朝時期開始。秦國商鞅變法時,為鞏固君主統治,頒佈了《連坐法》。連坐的目的起初是為了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准他們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後來,因為統治效果良好,“連坐”被推廣到了法律監督層面。根據連坐制度,一人犯法,他的家屬、親族、鄰居等都要連帶受罰。

在本案中,門下省採用“連坐”的方式來斷案,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刑法》中所講的“加重”或“從重”處罰。

然而,身為北魏法律審判的“正牌”權威機構,尚書省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見。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被處以死刑。尚書省認為,長公主既然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公主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所以,劉輝踢打長公主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

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第二,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尚書省認為,兩位民女的量刑也有點過重了,而且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的話,她們犯罪的連坐責任就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要承擔責任也應該去找她們的老公。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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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親親相隱”呢?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即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犯罪行為,他們也有隱瞞的義務。

尚書省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是,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祕書性質。門下省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書,並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其實,這部分主張的潛臺詞是:皇權的手是不是伸得有點過長了?

尚書省敢於向皇權抗爭,勇氣可嘉。但是,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的觀點,仍然選擇維持門下省的原判。此外,據作者在書中介紹,靈太后隨後還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如此說來,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可謂是全面落敗了。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本案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

我們都知道,封建統治者所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換句話說,子女要服從父母、妻子要服從丈夫,臣子要服從君王。而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相互衝突的話,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

此外,關於本案的最終判決,還必須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這一點和當時的漢族正好相反。所以說,這樁“毆妻傷胎案”所貫穿的,更多的是一種女性的視角,或者說是來自於靈太后個人層面的深深報復。

接下來,就來深挖一下本案所反映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相關問題。這裡主要說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法律的儒家化,二是皇權對法治的干預。

首先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把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裡面。不僅用儒家的思想來立法,還在司法實踐中,用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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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律儒家化是怎麼一步一步實行的呢?學者們通常把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分為三個階段:開始於兩漢、發展於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的時候趨於成熟。

兩漢時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開始階段,“春秋決獄”則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意思是說,用孔子的思想來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聽聽孔子是怎麼說的。如果法律條文和儒家經義相違背,那麼,儒家經義的效力還要更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階段。在這一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本案發生的時候,正值北魏孝明帝當政,法律儒家化的修訂已經完成,因此,尚書省主張用法律儒家化的方式來處理本案,也是有依據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階段,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典中最重要的代表作。這本書讓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

法律儒家化中又有哪些核心的思想內容呢?有兩點,一是“父權至上”,這是儒家化中最重要的一點。

在一個家族裡,父祖是統治階級,家族裡的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內。而且,這裡的父權,不僅包括經濟權利、婚嫁權利,甚至還包括人身權利。父權的增強,也就意味著女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正所謂“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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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門下省認為公主是皇室成員,胎兒也是皇室成員,而尚書省則認為,公主的身份是駙馬劉輝的“妻子”,胎兒則是劉輝的“兒子”。這兩種身份認定本身都沒有問題,但應該有一個先後的順序。公主既然已下嫁劉輝,那麼她最優先的家族認同應該是劉家,而不再是皇室。她腹中胎兒的優先身份是劉輝的孩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員。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兒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女人所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親的兒女。

“父權至上”思想之後,第二個就是“家族本位”的思想。我在前面已經簡單地介紹過“連坐”和“親親相隱”原則。這兩個原則都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親情”,這也體現出中國古代立法中“家族本位”要素。除了作為家族核心的父權之外,家族的其他範圍應該怎麼界定呢?在這裡就要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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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的“服”指的是“服喪制度”。五服是說,一個人在去世時,他的親友為了表現與死者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會設置五種不同的服喪制度。服喪時間的長短,從三個月到三年,共分為五檔。其中,“斬衰”的喪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製作的,斬衰也是五服中最重的,服期為三年。“緦麻”的喪服是用細熟麻布製成的,所以是五服當中最輕的,服期為三個月。斬衰和緦麻之間,從重到輕分別為“齊衰”“大功”和“小功”,服期分別為一年、九個月和五個月。假設父親過世,為了表達最沉痛的悼念,一個男子應當為父親服“斬衰三年”之喪,這也是時間最長的喪,是一種父權至上的體現。

後來,五服中的這種親屬尊卑關係被運用到了法律量刑之中。

曹魏時期的《新律》提出了“準五服制罪”這種制度,也就是按照雙方在血緣關係中的尊卑、長幼和親疏來確立罪名和量刑。

比如說,同樣是故意傷人的行為,父母打兒女可以免罪,而兒女打父母則要被“棄市”,也就是要被丟到鬧市,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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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五服成為了中國法律發展中非常重要的量刑因素,並深刻地影響了後來包括“連坐”“親親相隱”等制度的產生。

這些制度的核心是將家族身份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素。在相同的法律問題面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對待,這也是法律儒家化過程的一個重要特點。

所以說在本案中,兩位民女的兄長包庇自己妹妹的通姦行為,屬於“親親相隱”,不應受到懲罰。但與此同時,兩位民女已經嫁人,他們的丈夫卻要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對她們的罪行負責。

說完了法律的儒家化,我再來說說第二個問題,皇權對司法的干預。

法律儒家化既然這麼有理有據,那在本案中,為什麼最後尚書省的意見還是沒有被朝廷採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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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回答這個問題,得從秦朝開始說起。秦國商鞅變法時曾留下一句名言,那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聽上去有一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感覺。但事實上,宗室皇親作為貴族集團的軸心骨幹,是立國的基礎。因此,為了維護統治的需要,大多時候會賦予他們法律特權,皇親們也難免會對常規的法治建設進行干預。

首先要講的是皇權對法律適用的干預。

根據北魏制定的法律《議親律》,皇室成員在審判程序、議罪範圍和量刑標準等方面都享有優待。

長公主曾以極端殘忍的方式殺害了和劉輝有染的侍婢,那也是一屍兩命啊,如此慘絕人寰的行為,長公主甚至不需要用《議親律》來減免罪行。因為在法律層面上,她的行為根本不必追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當皇室成員的利益遭受侵害時,北魏更是會採取偏袒原則,對嫌犯加以重罰,量刑標準遠高於普通的同類案件。

中國現行《刑法》中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罪刑相適應”。

換句話說,你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與你最後要被施加的刑罰要相匹配。雖然不能用當代的《刑法》去過分評判1000多年前的案件,但在本案中,因為皇權的干預,劉輝最終遭受的刑罰是高一個級別的死刑。難怪尚書省會抗辯認為量刑過重,有悖司法公正。

其次是皇權對法律程序的干預。這一點在本案中主要體現為門下省與尚書省的權責之爭上。其實,皇權對司法的干預問題由來已久,這是中國法律發展歷史上不得不去正視的問題。縱觀中國法律的發展歷程,自從秦漢時代奠定了“三公九卿制”,歷代皇帝與常規官僚機構便陷入到了一種“相愛相殺”的境地。儘管皇帝的統治需要仰仗這些機構的努力,但在利益和決策上,雙方很難保持一致。為了確保自身利益的實現,皇權會通過一些非正式的渠道介入。從東漢末年的尚書,到後來的三省六部制,再到明朝初期的內閣制度和清朝的軍機處,皇權從未放棄過對於法律程序的干預。

北魏史上最慘長公主之死,揭祕1500年前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在封建社會這個大背景下,婦女往往被認為擁有較低的法律地位,很多基本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比如說,財產繼承權被剝奪,離婚的自由權被剝奪,甚至說在男女犯同一種罪的情形下,女方遭受的懲罰可能要比男方更加嚴重,這些問題在本案中的長公主和兩位民女身上都有集中的體現。

然而,在本案中,有一位女性似乎特別強勢、霸道,那就是靈太后。靈太后堪稱本次“世紀審判”的幕後老大,她公然無視尚書省的審判權,一手主導了最後的審判結果,甚至還毫無顧忌地懲罰與她作對的大臣。

《魏書》記載,靈太后為蘭陵長公主不平,曾干預過此案,她主張把駙馬爺等犯案相關人員一律斬首。

同樣是女性,靈太后的權力為什麼這麼大呢?

這一切還得從鮮卑族自身的特性說起。本案發生之時,鮮卑族剛剛開始實行漢化,作為一個遊牧民族,還殘留著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比如說,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很高,無論在家事還是在國事中,女性往往都有很大的話語權。因此,相較儒家社會中婦女地位相對低下的狀況,北魏時期鮮卑族婦女的境況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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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北魏時期,婦女的法律地位還有那些特點呢?

從經濟地位上來看,北魏統治者在法律上給予了鮮卑族婦女在財產上的一些權利。比如說,在北魏時期一個婦女可以獲得少量的田地,雖說遠遠少於男子可以獲取的數量,但這也是對私有財產的一種認可和保護。

從政治地位上看,北魏的鮮卑族婦女是可以做官的。在魏孝文帝統治時期,正式確立了“女官”制度,而且女子能與男子擔任幾乎同等的官職,這無疑也是婦女法律地位的一種提升。

痞喵說

從管仲鑄鼎銘文法律,到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訂《大清律》,中國有著相當漫長的成文法歷史。

總體而言,傳統中國的司法實踐還是依照成文法律實行的,但無可否認的是,在傳統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皇帝及其官僚機構具有系統地“合法”法外徇私枉法的權力,以意志喜好代替法律制度,是人治家天下一個顯著特徵。

本案中,靈太后看似快意恩仇判決了劉輝和通姦民婦死刑,實則是藉由皇帝的特權實現了家族復仇,這在個案上可能會體現某種實質正義,但這種不受法律監督約束權力必然會導致系統性的邪惡的濫用。

“劉輝毆主傷胎”案雖然沒有京劇《醉打金枝》那麼具有戲劇性,但前者法律與權力的衝突更為深刻。

歷史,是過去的我們。

歷史,也是現在的某種投射。

歷史的牽連往往以人們意想不到的方式出現,“公主之死”只是個案,但這樣的個案會在每個時代以不同面目反覆出現。

參考文獻:

《連坐法》

《刑法》

《議親律》

《鬥律》

《魏書》

《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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