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跟車不跟人 保險公司以保險未過戶為由拒絕賠償!

保險 轎車 靈壽普法 2019-05-31

導讀: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生轉讓,買賣雙方雖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產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也沒有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轉讓的車輛並未改變其性質、用途以及增加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因此未辦理保險車輛轉讓的批改手續,並不導致投保車輛保險合同無效。

“交強險”跟車不跟人 保險公司以保險未過戶為由拒絕賠償!

張某從李某處購買了一輛二手轎車,並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後張某駕駛該車與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傷。周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

張某提出在購車前曾某已向XX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張某承擔。保險公司則以張某與李某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為由,拒絕賠償。

提問:保險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生轉讓,買賣雙方雖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產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也沒有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轉讓的車輛並未改變其性質、用途以及增加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因此未辦理保險車輛轉讓的批改手續,並不導致投保車輛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是依據保險合同,但保險合同關於免責條款的約定是格式條款,以保險合同中的格式免責條款作為拒賠理由無效。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法》第34條並不屬於效力性規範,不應當對合同條款效力產生實質影響。從立法本意看,保險法之所以規定機動車轉讓需辦理批改手續,其目的是為了便於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規範管理,防止冒領保險金或騙保,而不在於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採用格式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再次,只有在增加危險程度後,被保險人未盡通知義務致使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才可以免責。因此,在車輛轉讓後明顯增加了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的,如非營業車輛轉為營業車輛的,則未辦理批改手續對保險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此時,保險公司應當享有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權利;若車輛轉讓後並未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且保險人收取保費的,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保險公司仍需對保險車輛的合法受讓人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無論是否辦理保險過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交強險”的特點是“跟車不跟人”,不論車主是否變更,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強制險保險限額內的賠償。當然,如果機動車過戶後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應該向保險公司補交因使用性質改變而增加的保費。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