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問題拷問互聯網保險:概念不清、規模不明,監管漏洞頻出

保險 技術 銀行 通信 慧保天下 2019-05-02
八大問題拷問互聯網保險:概念不清、規模不明,監管漏洞頻出

這是一個互聯網大發展的時代,這是一個保險業大發展的時代,保險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誕生的“互聯網保險”因而備受矚目,各類資本勢力紛紛加入,新的產品、新的業務形態層出不窮。

互聯網保險是如此的醒目,對於業界而言,其揭示了未來的無限發展機遇;對於監管而言,其卻又蘊藏著不可捉摸的風險。在機遇與風險當中,如何取得平衡,因而成為保險業中人須共同作答的一道問題。

然而在解答這道大題之前,人們首先需要深刻了解互聯網保險,遺憾的是,雖然這一概念已經持續火熱多年,但對於互聯網保險,人們連一些很基本的問題都還沒有釐清。

疑問一

什麼是互聯網保險?

無論是互聯網保險也好,還是保險科技也好,都是近些年才火起來的概念,那麼究竟什麼是互聯網保險?

2015年出臺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這一定義貌似已經非常全面,但隨著技術逐漸深入到保險公司經營的方方面面,以是否使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網絡平臺來開展業務似乎已經變得不再適用。

最典型的,很多保險公司為提升代理人展業以及服務效率,都開發了相應的APP,代理人通過保險公司這一“自營網絡平臺”進行的保險業務,應該算是傳統保險業務,還是互聯網保險業務?

再例如, 一些銀行網點通過自營網絡銷售保險,這樣的業務應該算是銀行渠道保費收入還是互聯網渠道保費收入?

隨著產品形態、業務形態的演變,互聯網保險概念本身正變得愈發模糊,而這種概念上的模糊又會給實際的監管工作造成諸多“麻煩”。

疑問二

互聯網保險到底有多大業務規模?

數據顯示,納入保險業協會統計的人身險公司以及財產險公司2018年合計實現保費收入1852.58億元,在當年保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中佔比僅4.97%。其中,財產險公司互聯網保費收入695.38億元,同比增長40.91%,在財產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中佔比5.92%;人身險公司實現互聯網保費收入1193.2億元,同比下降13.7%,在人身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中佔比更是僅有4.45%。

表面看來,數據已經足夠清晰,但由於互聯網保險業務概念本身就不夠清晰,導致互聯網保險保費的統計也存在口徑不一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統計出來的數據,也就缺乏了相應的說服力。

疑問三

互聯網保險到底歸哪個部門管?

互聯網保險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其的健康長期發展,離不開監管的指引和規範,但互聯網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對於其的監管往往會牽涉多個監管部門。

原保監會的互聯網保險及創新業務監管,大體以發改部為主,負責互聯網保險公司牌照審批,產品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分別由財產險部、人身險部負責,中介部從保險銷售渠道角度對互聯網保險經營進行監管,主導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經營資格備案。

而在銀保監會合並之後,互聯網保險公司及業務由財產險部、人身險部分頭審批,對於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持牌中介機構以及各類第三方平臺則由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從“三定”方案對於其他部門職能的描述來看,似乎對於互聯網保險也擁有一定的管轄權。例如,由原銀監會脫胎而來的創新部,負責為“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保險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工作。針對互聯網保險,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以及協作應該如何理解,顯然也尚待進一步明確。

疑問四

互聯網保險新規何時能正式出臺?

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是國內第一部全面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章制度,或許是考慮到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該暫行辦法只設置了3年時間的有效期,這也就意味著到2018年10月1日,其已經“過期”。

在這之前,新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已經開始在業內廣泛流傳,但正式版本遲遲未能出臺。

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2018年9月30日,銀保監會向保險業內下發通知,宣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在新規定出臺前繼續有效。

正式的版本直到現在都沒有正式出臺,但很明顯,原有的一些監管規定已經不再適用現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實際。

例如,原來的監管規定並未明確將健康險列入可以超區域經營的險種範圍,但現在,包括百萬醫療產品、重疾險等在內的互聯網健康險已經成為互聯網保險領域增長最快的險種之一。

或許值得期待的是,隨著銀保監會“小三定”的收官,各個部門職能的進一步明確,互聯網保險新規能夠儘快出臺。

疑問五

代理人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推薦其他公司保險產品是否違規?

互聯網保險業務模式不斷進化升級,按照互聯網行業的慣例,根據針對對象的不同,目前可將其劃分為2A(面向代理人)、2B(面向保險機構)、2C(面向保險客戶)三種類型。

這其中,一些科技公司或者保險機構,建立的針對代理人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備受關注。通過這些第三方網絡平臺,代理人可以向消費者推薦保險產品,消費者通過點擊鏈接主動完成購買流程,代理人則可獲得相應的“推廣費用”。

從傳統保險銷售的視角出發,一個代理人只能在一家保險機構進行執業資格登記,如果其已經在某家保險公司進行執業資格登記,則無權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產品,一旦銷售,實質構成“飛單”,而這是現有監管規定所禁止的。

這樣問題就出現了:一保險公司代理人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推薦產品,雖然只是推薦,但鑑於其身份的特殊性,一旦產生實質性投保行為,這種行為是否屬於“飛單”?

如果這種行為不算“銷售”,那麼自然不構成“飛單”,在這種情況下,一旦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誰又應當為此擔責?

根據『慧保天下』瞭解,監管部門針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整體思路是“機構持牌、人員持證”,但面對具體情況,監管會如何出招,尚不明確。

疑問六

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推廣費行為應該如何界定?

與上問類似,財險公司通過與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變相突破監管紅線的行為近年來時有發生,2018年初,人保、平安、太保、太平四大上市財險公司被監管部門重罰,暫停新車業務三個月,實際上就是因為其在與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的過程中,出現了利用第三方網絡平臺變相給予消費者額外利益的情況。

在一些人士看來,這些第三方網絡平臺已經成為財險公司“走賬”的平臺。某第三方網絡平臺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的技術服務費中有一部分實際被用於支付註冊用戶的推廣費而被監管部門重罰。

不過,在行業當中,有關此種行為該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爭議,最典型的一個觀點,技術服務費其實是保險公司支付給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佣金,持牌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有權將這筆費用用於業務推廣(詳情請見《創新即毀滅!保險師被罰之後,抽絲剝繭探互聯網保險合規邊界|木人專欄》)。

在新的監管語境下,第三方網絡平臺向註冊用戶支付推廣費行為又應該如何界定?

疑問七

線上線下保險監管是不是一定要保持一致?

不可否認的是,線上線下保險業務確實存在很多特殊性,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傳統業務,或許更加適用線上線下一致的監管原則,但對於一些只適合線上經營的業務,是不是可以考慮適用區別於以往的監管政策?

例如,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第三方網絡平臺應於收到投保申請後24小時內向保險機構完整、準確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資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繫方式、賬戶等資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將相關信息洩露給任何機構和個人。

但實際上,出於種種考慮,掌握著流量入口、場景資源的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可能將上述全部信息給到保險機構,這就使得這項規定在實際經營中淪為虛設,是否還必要堅持?

此外,在一些與具體服務深度綁定的產品方面,以及客戶服務方面,線上線下也存在諸多不同,是否可以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定?

疑問八

歸根結底,合規、創新之間的如何保持平衡?

監管規定在互聯網時代所體現出的種種不適,歸根結底都可以總結為合規與創新之間如何平衡的問題。

保險業合規與創新之間的矛盾體現最典型者,當如UBI車險,技術上已經可行,但由於商業車險自主定價尚未完全放開,保險公司無法實現徹底的自主定價,真正的UBI車險,也遲遲未能大範圍推廣應用。

維護客戶權益、防範風險是監管者最重要的任務,從這個角度出發,創新,往往意味著對於既有規則的突破,需要監管部門予以密切關注,但不可忽視的是,創新得當則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消費者權益,在合規與創新之間如何平衡,始終考驗著監管者的智慧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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