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出臺信用保證保險暫行監管辦法,嚴防網貸平臺虛假、誤導宣傳

金融 保險 經濟 非銀金融行業 21世紀經濟報道 2017-06-22
保監會擬出臺信用保證保險暫行監管辦法,嚴防網貸平臺虛假、誤導宣傳

6月19日,保監會就《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旨在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督管理,規範信保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自“僑興債”事件以來,信保業務屢屢站在風口浪尖,保監會相關領導就曾公開表示,目前信用風險凸顯,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蘊藏的兌付風險,通過信保業務傳導至保險業,如“僑興債”,其教訓值得認真反思。

正因如此,《徵求意見稿》從承保資質、承保能力、業務範圍等方面對信保業務進行了梳理,系統地提出了對信保業務的管理辦法。

嚴格規範網貸業務

《徵求意見稿》對網貸平臺信保業務作出了規定,這意味其恐怕再難以保險為幌子進行宣傳。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包括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20萬元等。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對合作的網貸平臺制定嚴格的資質准入要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臺簽訂的協議中,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做好保險產品及服務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保險公司應要求合作網貸平臺公佈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和授權的保險產品重要信息,避免網貸平臺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對此,易觀智庫高級分析師李子川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對網貸平臺資質、業務類型進行限制,期望以此降低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風險敞口,也是保監會對雙方合作風險的提示、表態。

不得參與四類融資行為

除備受關注的網貸平臺業務外,《徵求意見稿》對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資質和額度進行了要求。首先是償付能力規定,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其次是承保能力,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承保的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8%,且不得超過10億元。

對於業務範圍,《徵求意見稿》也劃出了紅線。《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包括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主體信用評級AA及以下的債券發行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

對此產生的影響,長安責任險有關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信保業務作為近兩年來保險公司開展的一項新業務,促進了中小企業和個人消費的融資,但也有一定的經營風險。《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反映出監管部門對於新產品、新風險的高度敏銳感,給予了開展信保業務的公司明確的指引和規範的要求。隨著《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各家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嚴格按照保監會要求開展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這對保險公司規範經營、合法經營、專業經營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編輯:曾芳,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繫[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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