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華案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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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玉華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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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玉華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玉華案二審維持原判!


劉玉華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一案,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劉玉華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宣判後,劉玉華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劉玉華在固鎮縣濠城糧站(後更名為濠城糧油收儲庫)任副站長、站長、副主任等工作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違法採用收取糧食銷售款不入賬、虛造支出、違法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貪汙公款251.166151萬元。劉玉華在侵吞國家財產的同時,安排糧站會計將固東面粉廠付給濠城糧站的702噸共計109.512萬元的小麥款分三次入賬,用於自己生意上的週轉;在某建築承包商單某林因投標需要交納保證金,向劉玉華提出借錢時,劉找到時任固鎮縣劉集糧油收儲庫主任的徐某林(已判決),動用該庫糧食質量保證金50萬元借給單某林投標使用。劉玉華在貪汙、挪用公款的同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陸某合等9人行賄,共計人民幣21.4萬元。法院另查明,上訴人劉玉華長期單獨或者糾集他人,無事或藉故生非、逞強好勝、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擾亂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並阻撓、操縱固鎮縣糧食系統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務等十起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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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玉華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玉華案二審維持原判!


劉玉華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一案,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劉玉華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宣判後,劉玉華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劉玉華在固鎮縣濠城糧站(後更名為濠城糧油收儲庫)任副站長、站長、副主任等工作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違法採用收取糧食銷售款不入賬、虛造支出、違法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貪汙公款251.166151萬元。劉玉華在侵吞國家財產的同時,安排糧站會計將固東面粉廠付給濠城糧站的702噸共計109.512萬元的小麥款分三次入賬,用於自己生意上的週轉;在某建築承包商單某林因投標需要交納保證金,向劉玉華提出借錢時,劉找到時任固鎮縣劉集糧油收儲庫主任的徐某林(已判決),動用該庫糧食質量保證金50萬元借給單某林投標使用。劉玉華在貪汙、挪用公款的同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陸某合等9人行賄,共計人民幣21.4萬元。法院另查明,上訴人劉玉華長期單獨或者糾集他人,無事或藉故生非、逞強好勝、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擾亂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並阻撓、操縱固鎮縣糧食系統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務等十起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劉玉華案二審維持原判!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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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玉華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玉華案二審維持原判!


劉玉華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一案,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劉玉華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宣判後,劉玉華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劉玉華在固鎮縣濠城糧站(後更名為濠城糧油收儲庫)任副站長、站長、副主任等工作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違法採用收取糧食銷售款不入賬、虛造支出、違法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貪汙公款251.166151萬元。劉玉華在侵吞國家財產的同時,安排糧站會計將固東面粉廠付給濠城糧站的702噸共計109.512萬元的小麥款分三次入賬,用於自己生意上的週轉;在某建築承包商單某林因投標需要交納保證金,向劉玉華提出借錢時,劉找到時任固鎮縣劉集糧油收儲庫主任的徐某林(已判決),動用該庫糧食質量保證金50萬元借給單某林投標使用。劉玉華在貪汙、挪用公款的同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陸某合等9人行賄,共計人民幣21.4萬元。法院另查明,上訴人劉玉華長期單獨或者糾集他人,無事或藉故生非、逞強好勝、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擾亂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並阻撓、操縱固鎮縣糧食系統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務等十起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劉玉華案二審維持原判!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劉玉華案二審維持原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群眾,被告人近親屬,共計80餘人參加旁聽。


來源:長安皖韻 蚌埠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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