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驛站】最高法院判例:對信訪事項處理結果不服,謹防轉變為履行法定職責訴訟'

安化 益陽 湖南 法律 民法 移民 北京市通州區信訪辦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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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信訪事項處理結果不服,申請行政複議並提起行政訴訟,只要有關該信訪事項的行政行為未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就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當事人為了規避有關信訪事項的處理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將對信訪事項處理結果不服,轉變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提起訴訟,其實質仍然是對信訪事項的處理結果不服提起的訴訟。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其實質仍然是對信訪事項的處理結果不服提起的訴訟,故對劉鳳嬌等七人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378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鳳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夏建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倩。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夏梓博。

法定監護人夏建成,系夏梓博之父。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夏壯志。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夏珍容。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夏藝洋。

法定監護人夏珍容,系夏藝洋之母。

全體再審申請人共同推舉訴訟代表人:夏建成、王倩、夏壯志、夏榮珍、劉鳳姣。

全體再審申請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歐陽天星,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安化縣東坪鎮迎春路。

法定代表人肖義,縣長。

再審申請人劉鳳姣、夏建成、王倩、夏梓博、夏壯志、夏珍容、夏藝洋(以下簡稱劉鳳姣等七人)訴被申請人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化縣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益法行初字第12號行政判決,駁回劉鳳姣等七人的訴訟請求。劉鳳姣等七人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湘高法行終字第51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鳳姣等七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劉鳳姣等七人因與安化縣渠江鎮大安村新建村民組承包經營權糾紛多次上訪,但未得到解決。2013年4月11日,劉鳳姣等七人作為申請人,以安化縣渠江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渠江鎮政府)、安化縣移民開發局為被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安化縣政府遞交《行政複議及行政賠償申請書》,請求確認村組收回其山林、田土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違法,依法返還其承包經營權並對有關事項作出賠償。2013年4月15日,安化縣政府作出安政行復字[2013]第2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以下簡稱2號不予受理通知)。劉鳳姣等七人於2013年4月26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2號不予受理通知。2013年7月29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益法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判決維持2號不予受理通知。劉鳳姣等七人不服,提起上訴。2013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行終字第86號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劉鳳姣等七人又通過特快專遞郵寄向渠江鎮政府遞交《依法履行職責申請書》,渠江鎮政府未受理該申請。2014年4月24日劉鳳姣等七人向安化縣政府郵寄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2014年4月28日,安化縣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簽收了該申請書,但安化縣政府未作答覆。劉鳳姣等七人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判令安化縣政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

另,劉鳳姣等七人就其與安化縣渠江鎮大安村新建村民組承包經營權糾紛多次上訪後,渠江鎮政府在2004年11月已作出《關於劉鳳姣上訪事宜的調查情況彙報》,2007年5月,渠江鎮政府及安化縣移民開發局又作出《關於劉鳳姣、夏裕棟夫婦信訪的處理意見》。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鳳姣等七人與安化縣渠江鎮大安村新建村民組承包經營權糾紛系民事法律關係,劉鳳姣等七人無證據證實安化縣政府及其下級行政機關就承包經營權作出了相關具體行政行為,其申請複議事項不屬於安化縣政府的受案範圍。據此,劉鳳姣等七人起訴安化縣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劉鳳姣等七人的訴訟請求。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劉鳳姣等七人與安化縣渠江鎮大安村新建村民組的承包經營權糾紛屬於民事法律糾紛,劉鳳姣等七人因該糾紛已多次上訪,其行政複議申請客觀上屬於信訪活動,應由《信訪條例》規制。且自2013年4月開始,劉鳳姣等七人作為申請人,已以渠江鎮政府、安化縣移民開發局為被申請人,就其與安化縣渠江鎮大安村新建村民組的承包經營權糾紛向安化縣政府申請過行政複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已於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2013)湘高法行終字第8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維持。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鳳姣等七人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承包山林和土地的權利被非法剝奪,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二審判決認為行政複議申請客觀上屬於信訪活動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安化縣政府提交意見稱,1.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劉鳳姣等七人與安化縣渠江鎮大安村新建村民組的承包經營糾紛屬於民事法律糾紛,劉鳳姣等七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客觀上屬於信訪活動,應由《信訪條例》規制。2.安化縣政府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劉鳳姣等七人的訴請實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民事法律糾紛,原判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2013年4月15日,安化縣政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劉鳳姣等七人經兩級法院審理敗訴後,又於2014年4月24日以同一理由申請行政複議且又經兩級法院認定敗訴。劉鳳姣等七人的再次申請屬於重複申請,第二次訴訟屬於重複訴訟行為。請求駁回劉鳳姣等七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2005)行立他字第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覆函》第二條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當事人對信訪事項不服,申請行政複議並提起行政訴訟,只要有關該信訪事項的行政行為未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就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當事人為了規避有關信訪事項的處理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將對信訪事項處理結果不服,轉變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提起訴訟,其實質仍然是對信訪事項的處理結果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其實質訴求,依法作出處理。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劉鳳姣等七人因與安化縣渠江鎮大安村新建村民組之間的承包田土、山林問題長期上訪,在渠江鎮政府已經就其信訪事項作出明確答覆意見後,繼續就信訪事項以行政複議申請的方式請求予以答覆,在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後,又以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為由提起訴訟,實質仍然是對信訪事項不服提起的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再審申請人主張其承包山林和土地的權利被非法剝奪,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二審判決認為行政複議申請客觀上屬於信訪活動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一、二審本應裁定對劉鳳姣等七人的起訴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受理其起訴並作出實體判決不妥,本院予以指正。但是,本案系劉鳳姣等七人申請再審,不宜作出對再審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裁判,故不予再審。其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劉鳳姣等七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鳳姣、夏建成、王倩、夏梓博、夏壯志、夏珍容、夏藝洋的再審申請。

來源:北京信訪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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