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51人資料套現,廣東省樂昌市一金融業務員獲刑, 你怎麼看?

6 個回答
彤彤雅说
2019-09-15

判刑是必須的,但平臺是不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判刑是必須的,但平臺是不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今天我不想討論犯罪嫌疑人獲刑的事,因為哪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沒有什麼可以討論的。我想說的是,既然犯罪嫌疑人是平臺的在職員工,是不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

判刑是必須的,但平臺是不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今天我不想討論犯罪嫌疑人獲刑的事,因為哪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沒有什麼可以討論的。我想說的是,既然犯罪嫌疑人是平臺的在職員工,是不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

1、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沒有向受害人出示或提出平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讓受害人更加容易相信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平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犯罪嫌疑人冒用受害人的身份材料向平臺借款,有一個環節我想不明白。本人也曾經在51人口平臺上借過錢,每次借款都是打錢打到我的銀行卡上,即是借款人本人的銀行卡上。那麼犯罪嫌疑人又是怎樣把錢從受害人的銀行卡上取出來?同時,每次申請審核通過和放款後都有短信發到借款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手機上),受害人完全可以知道自己沒有申請借款,卻有借款短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又是如果能夠得逞,而且不是一個或幾個受害人?是不是與平臺操作有什麼特別關照?

判刑是必須的,但平臺是不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今天我不想討論犯罪嫌疑人獲刑的事,因為哪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沒有什麼可以討論的。我想說的是,既然犯罪嫌疑人是平臺的在職員工,是不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

1、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沒有向受害人出示或提出平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讓受害人更加容易相信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平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犯罪嫌疑人冒用受害人的身份材料向平臺借款,有一個環節我想不明白。本人也曾經在51人口平臺上借過錢,每次借款都是打錢打到我的銀行卡上,即是借款人本人的銀行卡上。那麼犯罪嫌疑人又是怎樣把錢從受害人的銀行卡上取出來?同時,每次申請審核通過和放款後都有短信發到借款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手機上),受害人完全可以知道自己沒有申請借款,卻有借款短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又是如果能夠得逞,而且不是一個或幾個受害人?是不是與平臺操作有什麼特別關照?

總之,我認為平臺不能以一句監管不到位就完事,該承擔的責任還是要承擔的!

融源支付招商经理
2019-09-15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是某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員,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間,李某以幫忙辦理貸款完成工作任務並送手機、摩托車或現金等禮品,且不需要借款人償還貸款為由,騙取被害人譚某、駱某、曾某等51人提供身份證、銀行卡號、合照等個人資料在樂昌市的手機店、摩托車行、電腦店等商鋪,以各被害人的名義在該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期商品貸款或小額現金貸款業務。貸款到賬後,李某從商鋪套取現金,未幫被害人償還全部貸款,造成51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合計435606.58元。

樂昌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能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詐騙犯罪所得435606.58元予以追繳,退賠給各被害人。

宣判後,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隨著電信網絡的興起,各種渠道和平臺的幫忙“刷單”“衝業績”即拿佣金的信息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很多人為了所謂的“佣金”或“禮品”,簽下數個“商品貸”或“現金貸”。“商品貸”是指客戶在與某金融公司(如馬上消費、捷信等)有合作的商鋪,選購自己心儀的耐用消費品,計算出貸款金額,並準備好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證明文件在商鋪辦理審批手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買單,簽署還款計劃,金融公司審核後放款給商鋪,商鋪給付商品給客戶。這種貸款方式門檻低、範圍廣、流程簡單,讓很多犯罪分子有機可趁。本案被告人便是以要被害人幫其完成工作任務辦理分期貸款,其給予禮品或佣金且不用被害人歸還貸款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並提供個人資料辦理分期商品貸款或現金貸款。貸款到賬後,被告人從商鋪套取現金,被害人除了拿到少數佣金或禮品外,貸款買的手機、電腦或是貸款的現金等都沒拿到,還要償還鉅額貸款及高額的利息,否則會影響個人信用。

本案的發生客觀上存在金融公司為賺取利息審核不嚴,商家為賺取手續費放縱不管的因素。但本案的51名被害人均已年滿18週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提供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父母等人的電話或信息、銀行卡的正反面照、手持身份證自拍照並上傳到金融公司的借貸APP,在分期貸款或現金貸款協議上簽名,這種民間借貸關係是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作為成年人,應該對上述行為產生的後果有一定的判斷,應該預知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法律後果。該案提示我們,“沒有免費的午餐”,如需貸款,儘可能選擇正規金融機構辦理,不要輕易相信非法小額貸款的中介機構或廣告,防範不法中介利用客戶的身份信息辦卡冒領冒用,透支消費。

卡咖玩卡
2019-09-17

可能部分人不太清楚案件經過,這裡先做個簡單梳理:

被告人李某是某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在職期間先後騙取被害人譚某、駱某、曾某等51人提供身份證、銀行卡號、合照等個人資料,以各被害人的名義在該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期商品貸款或小額現金貸款業務。造成51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合計435606.58元。
樂昌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詐騙犯罪所得435606.58元予以追繳,退賠給各被害人。宣判後,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訴。

對於被告人來說,實屬罪有應得。法院給出的這個處罰,亦是有理有據。這種騙取他人信息並加以利用從而獲利的手段極其卑劣,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可能不止賬面上的數字而已,比如被催收、家人收到騷擾、貸款記錄上傳徵信系統等。

對於事外的我們來說,應引以為戒。除正規銀行貸款、大型貸款結構外,任何人向自己索要身份證、銀行卡等信息都要加以戒備,一不小心就會入了圈套,莫名其妙被貸款、被辦信用卡、被推銷。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不亞於財產的重要程度,要多加留心,切記!

只讲真话和实话
2019-09-15

說明幾個問題:

一是銀行的風控措施失效,對操作風險控制不到位;

二是監管部門監管失效;

三是這名銀行員工觸碰紅線和底線,喪失基本的職業道理;

四是老百姓對自己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缺乏。

從表象來看是一個偶然事件。實質這是一個社會價值觀偏差的必然結果。

對個案要狠狠打擊。

最重要的是要全社會要進行綜合治理,糾正這種偏差,糾正這種社會治理、監管、風控和職業道德存在的失效失控偏差,才是根本。

千千子修
2019-09-16

現在網貸毒害年輕人,而我也是受害的一員,我不是有不良嗜好的人,不喝酒不賭博,不買奢侈品,就完完全全是為了家庭付出才借錢的,我也不是不還,只是想網貸能夠歸國家監管部門監督,那麼就不會出現網貸逼迫的問題,很多人不是不還,只是利息高的嚇人!

金秋红叶288
2019-09-15

類似案件國家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辦,如果沒有相關規定懲戒,應儘快出臺相關法律。一句老話說,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在利益的驅使下,越來越多的單位或個人開始違背法律或社會道德,幹著這些不法行為,坑害多少國人。做人要有良心以及社會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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