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有哪些不同?

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有哪些不同
2 個回答
罗爷法律
2017-03-29

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有哪些不同?一、什麼是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後,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二、購房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購房定金和訂金哪個能退?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房定金與購房訂金有什麼區別?購房定金和訂金哪個能退?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的主要表現在:

1、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2、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用户58641615421
2017-03-29

如果是實體還不存在,就是說樓還沒建成,你也確認要了,你的”定金”是定上名額,如果實體出現後(就是說房子建成後)和之前開發商承諾的有出入,”定金”是要又倍返還給你的;如果和之前承諾的沒有出入,但你卻不想要了,則”定金”就成為房款的一部分.你是無權要求其返還的.而”訂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一定要看清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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