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一人“碰瓷”後住院治療花費5萬多萬元,法院審理後,一份不賠!你支持嗎?

1 個回答
叶律师
2019-07-28

2017年3月,王某向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賠償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兩個月,產生住院醫療費、陪護費共計五萬餘元。

但對於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方面,崑山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李某、徐某、劉某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中無過錯行為

法院經過一審及二審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亦不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交警已經認定王某故意造成本起交通事故,而王某卻仍熱堅持提起訴訟。幸好,本案不再是和稀泥的判決,也沒有所謂的人道主義賠償等等,最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這種訴訟,其中應當稱之為惡意訴訟行為,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之後需要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但是,作為被告,作為沒有任何責任的被告,因為原告的惡意訴訟而導致需要因此而花費大量的時間及精力,甚至是金錢,對於這部分損失如何解決以及懲戒此類虛假訴訟行為也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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